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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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26lt;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6gt;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

2、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乡镇,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职责:(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3、。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一)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二)联系群众,有一定群众威信;(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乡镇、街道及企事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村、居民委调解委员

4、会主任,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五)成年公民。第六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居)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提名,由乡镇政府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聘任。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受聘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比例由司法所提出建议,乡镇政府确定。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5、连选连任或者续聘期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继续有效。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聘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制,共划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首席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副科)以上职务;德高望重;有较强的调解工作水平和能力等条件。首席调解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县司法局

6、考核、确认。一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法律专科以上文凭。二级调解员除具备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1年以上调解工作资历或担任村(居)委、乡镇干部。一、二级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报颁证机关确认。三级调解员为初始等级,凡经选举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均为三级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首席调解员2—5人;其余为一、二、三级调解员。村(居)民委一般推举1至2人为一级调解员,2至3人为二级调解员,其余为二、三级调解员。较大村(居)民委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县司法行

7、政机关同意,可以推举1人为首席调解员。首次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二级以上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应从下一级别的人民调解员中产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通过开庭调解纠纷时,调解主持人应由首席或一、二级调解员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比例,由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级指导机关比照上述条件和程序确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业务工作水平和能力。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应由乡镇组织实施。首席调解员

8、的培训应当由县司法局组织,商请同级人民法院参与实施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单位,对参加过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栏内注明培训的日期、培训的内容、组织单位和天数,并加盖组织培训的负责人印章。《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培训记录”情况可以作为对人民调解员考评、培训的依据之一。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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