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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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法纪严明而充满人情温馨,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受到高度尊重的社会。作为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力最广泛的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护问题,但在刑事司法领域仍暴露出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和谐社会极不和谐,如何强化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一、强化刑事法治中人权保护的必要性人权,是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

2、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就曾说“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说,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要求,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终极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刑罚权是统治者管理和控制社会有效的手段。由于刑罚权是建立在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基础上的,又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在行使过程中极有可能被滥用,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处罚,或者令罪犯受到超越其罪责之处罚,人们逐渐认

3、识到制约刑罚权的必要性,并在探索刑罚权和人权的兼顾与平衡中,形成了针对国家刑罚权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二)人权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刑事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原则也应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必须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格、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三)刑法是人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刑法不仅可以通

4、过依法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可以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罚处罚,有罪之人不受与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不相符的不公正之惩罚。诚如日本刑法学者所言: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不仅如此,刑法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对人权的保护也是最强硬最有效的,如果没有国家刑法的确认和保障,没有刑法确定的保障人权的程序和机制,人权便无法实现。(四)人权的实现将推动刑法的发展与完善从人权保护对刑法发展的作用来看,重视人权、确认和保障人权,将推进刑法的发展。一方面,发展人权要求发展刑法,可以促进刑

5、法的改革和完善;另一方面,实现人权意味着实现人民主权,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经济权、国际人权等,而人权的实现,也意味着刑事法治的实现。二、我国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的不足我国的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亦得到较好的贯彻和实施,在禁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人权保护观念比较淡薄尽管人权保护是当今时代的鲜明主题,但在部分司法人员头脑中,人权保护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从我国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

6、屡屡发生的侵犯人权的案例便可见一斑。究其根源,是很多司法者不具有或者说不完全具有现代人权意识。对人权的忽视,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在中国古代,虽然以儒家为主流的政治哲学讲究仁者爱人,提倡慎刑,但还是和其他国家古代的情形一样,把酷刑作为一种合法的惩罚措施和逼供手段”。在文革时期,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人权完全处于被漠视的状态。在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立法者和司法者力图通过刑罚权的动用来惩罚犯罪,以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否定犯罪之“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

7、定和发展。加之一部分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还存在着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罪从供定的陈腐观念,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行时,主观上便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狡辩,力图采用一切手段逼使其供述罪行,在此种思想的指导下,漠视人权、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刑事法律规范不够明确,人权保障不够突出我国现行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顺应了刑事法治发展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还存在着抽象、模糊、笼统的用语,分则条文未明定罪名等欠缺,加之缺乏相关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往往造成变相的罪刑不法定。如分则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

8、”等用语模糊、笼统。这种立法上的弊端,一方面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创造了条件,使司法权面临失控的危险;另一方面,人们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所应蕴涵的神圣价值因之受到根本动摇。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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