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试析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试析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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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试析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论文摘要: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论文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理论;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之“无权处分行为”应该从何种意义上理解呢?该条所指有效的“合同”究竟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规定得很不明确。通说认为此“合同”为

2、债权合同,因为我国尚未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这里所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所立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做出规定,同时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导致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激烈讨论却难以达成一致见解。目前流行的有如下几种学说: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此种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之学说,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究竟如何更好地解决无权处分这个“法学精灵”?学界也难以达成一致。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不存在谁是谁非的问题,只存在孰优孰劣的评价,因为每一观点的背后,基于对无权处分制度设立宗旨的不同认识,也是基于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不同

3、价值目标的考量。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效力不定的合同是欠妥当的,而认为其应为有效合同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之所以成为我国民法如今仍然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大难题,有学者指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的生效和被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不被分开的。正是因为有了合同效力和被转移财产所有权之间这种无休无止的缠绵,正是因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未被分开,才有了对这个“精灵”欲理还乱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困惑。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同时认为负担

4、行为与处分行为之不分是导致无权处分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善意取得在此问题上的作用的过度迷信。笔者认为我国民法欲解决无权处分这个难题,除引入物权行为理论之外,别无他法。下面笔者将对各种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之效力问题及其价值取向的比较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加以详细论证。  二、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之是与非  (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变动模式。因此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无严格的处分行为概念,仅依债权合同即可直接发生

5、物权的变动的效力,即物债合一,不作区分。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为代表。法国因受自然法学说的影响,舍弃交付主义,而采用意思主义。日本历史上受法国民法影响很大,与法国民法渊源极深。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就其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对特定物而言,合同生效物权转移;对于种类物而言,尚需标的物特定之步骤。因此,基于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前提,无权处分合同的逻辑选择必然为无效,否则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实为侵权行为,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为了保护

6、善意相对人,采意思主义立法的国家一般都借助两种制度工具加以弥补其不足:一是物权法上的救济。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制度等,如《法国民法典》第1141条所规定的“一物数卖”问题,后卖人如基于善意占有动产标的物,其为该物之所有人。而对于不动产则较为复杂,发展出法国民法典的“表见所有权”日本民法的公信力说等学说及判例;二是合同法上的救济。虽然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法、日诸国法律并不排除善意相对人可以享有合同法上的救济,其救济方式有权利瑕疵担保、违约损害赔偿以及解除合同等,与有效合同无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前半款虽然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无效,后半款

7、规定:“在买卖合同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立法,对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规定在有效与无效之间徘徊。规定无效当然是为了避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维护财产静态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定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以维护交易安全。从表面来看,无权处分的问题似乎圆满得到了解决,其实不然,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交易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这显然有违物权变动需公示原则这一个明显的权利特征,使得物权难以避免对他人自由的干涉,又难以避免被他人干涉。债权意思主义对于第三人极为不利,当事人双方

8、只要存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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