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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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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依据及完善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的一项开创性、制度性、历史性探索,是一项切合法治、民主观念、富于时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创新,迈出检察制度改革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自觉依靠人民监督员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文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制约;互动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2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概况 1.1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2003年,检察机关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最关注、最关心的现实问题着手,从执法办案中容易发生滥用职权、不正当使用权力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着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自上而下形成了共识:第一,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几个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缺乏专门机构参与,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检察机关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决定
3、是否逮捕、是否撤销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等重要环节最容易发生滥用权力或不正当行使权力问题,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后,案件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撤销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等重要环节,这些都由检察院内部作出决定,透明度不高,存在较大的执法随意性,甚至滥用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执法环节也存在五方面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对查办
4、职务犯罪工作意见较多和不太满意的重要方面。如果对这些环节不加强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就很难真正做到严格规范执法,维护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也难以有效地发挥。 面临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务实地探索,寻求一种社会监督力量,即创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社会监督,其中“三类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下列情形:(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二)超期
5、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概况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批准后,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先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2004年8月,报经中央批准,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扩大试点。2006年2月始,报经中央批准,我国军事检察院有12个大单位军事检察院和2
6、5个基层军事检察院也进行了军人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采用“军人监督员”的名称是考虑到军队和军事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包括军人的社会身份以及部队用语习惯等,军人监督员同人民监督员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当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包括军事检察院,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福建省为例,该省是全国首批先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十个省份之一,各项试点工作稳步地走在全国前列。截止2008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92名,其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39名、政协委员61名,占总人数的37.9%;妇女143名,占18
7、.1%;具有法律专业或法律工作阅历的269名,占34%。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871件1015人,“五种情形”案件4件4人。 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而且是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刚性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合宪性或合法性问题。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取向、法律依据和互动机制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2.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人民群众的监督,通常形式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控告、检举、投
8、诉、群众评议等等,这些形式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也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新的形式,弥补了社会监督的不足,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实践。《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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