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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80004-2006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ICS61,020Y75FZ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80004-2006代替FZ/T80004-1998.FZ/T80006-1999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Ruleforgarmentsdeliveryinspection2006-03-07发布2006-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FZ/T80004-2006oli胃本标准代替FZ/T80004-1998(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和FZ/T80006-1999《服装检验规程》.本标准与FZ/T80004-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第3章“检验标准”修改
2、为“检验依据卜—修改并补充了检验条件;—将第5章“检验规定”修改为“检验要求”;—取消了原标准第6章中的抽样数量规定;—取消了原标准第7章中批量判定、检验严格度、正常检验、加严检验等规定,并对产品质量判定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补充。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日。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朱炳荣、叶本、秦威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80004-01998;—ZBY75014-1988,FZ/T800
3、06-1999,FZ/T80004-2006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织物为主要原料,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
4、运输和贮存3检验依据31应使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划企业的工艺文件。4检验条件4.1检验用的仪器及基准量具等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具有相应标志。4.2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教育培训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3检验用的人体模型架应与被检品相适应。4.4检验用工作台表面应整洁,其台面应为白色或浅灰色,尺寸不小于80cmX160cm4.5产品标准中对成品的外观质量用标准样照或色卡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标准样照或色卡进行检验4-6测定成品的外观疵点时,疵点样卡上的箭头应顺着光线射人方向。4.7测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测部
5、位应纱向一致。采用正常北向自然光或600I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人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角,观察方向大致垂直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并按GB250样卡对比5检验要求5.1成品出厂前,企业应按第3章的检验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5.2出厂检验的被检品是指产品的使用说明齐全且为最终包装后的服装成品。5,3申报出厂检验时,被检品的各项理化性能指标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等级要求。5.4成品按标准规定需检验的项目。但企业无检验条件,可委托法定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5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成品的使用说明、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及包装等要求.5.5.1成品的使用说明按照GB5296.4
6、和GB18401的规定进行检验。5.5.2成品的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5.5.3成品的包装按照FZ/T80002规定。FZ/T80004-20065.6凡供需双方另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检验,但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5.7对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在其相应的标志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或检验员工号。6抽样规定洲成品按交货批的货号、规格等随机抽取样品。62成品出厂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7产品合格判定7.1产品的质量缺陷程度、判定规则等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7.2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为判定
7、合格的等级品批出厂。7.3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时,可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增加一倍。如仍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7.4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成品经整修后,其出厂前必须重新申报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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