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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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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吐哈油田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以及专项安全评价:(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2、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
3、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第三条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费用由工程投资列支,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由生产成本列支。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项目的安全评价管理。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评价机构的资质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制定年度评价计划;(三)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或参与评价报告的审查和预审;(四)协调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五)对通过政府审查批复的的安全评价报
4、告进行建档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建设单位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报告的具体要求;(二)配合评价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按要求提供评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三)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的预审和审查;(四)整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写、修改、送审安全评价报告,并取得合格的批复。(二)对于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第三章安全预评价第八条必须实施安全评价的项目包括:一、下列新
5、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定义见附件1)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一)属于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以下项目:1.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2.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的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见附件2)。(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
6、设项目。(五)由安全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可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比如:凝析油气田、油气中含硫化氢等。第九条规划计划处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之后,必须按国家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其它没有可行性研究(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论证报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十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之后进行,初步设计之前完成。第十一条评价机构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预审,预审通
7、过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发送给设计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将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设计中。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三条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而没有评价(论证)的项目,规划计划处不得批复开工。第四章安全验收评价第十三条凡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均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供试运行方案,送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报政府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试运行6-12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8、,并组织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按规定报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价机构经检查确认后修改安全评价验收报告,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按规定报批。第五章安全现状评价第十八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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