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ID:1022953

大小:3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06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5页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_第6页
资源描述:

《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厦委办发〔2012〕24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11〕82号)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的通知》(闽委办〔201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管委会(含政

3、府派出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厦机构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的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配备更新、使用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和中央、省驻厦机构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

4、配备更新、购置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二)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所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配备更新、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编制数量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六条本市省级领导干部专车的配备使用,按《福建省省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未在省里任职的领导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单列管理,并具体负责车辆的配备更新工作。第七条党政机关一般公务

5、用车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按每人核定1辆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管理。(二)市、区党政机关(副厅级、含部门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正职1名核定1辆编制,副职(含非领导职务)按每名0.8辆的比例核定车辆编制。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其编制所在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三)市、区党政机关(正处[副局]级)及镇、街按正职l名核定1辆编制。(四)市直党政机关(含部门管理机构)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不足10名的可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

6、9辆。(五)编制单列、独立核算的处级党政机关,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1辆,不足10名的可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6辆。(六)市(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室)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一定比例车辆编制,由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调配管理,但应从严掌握。(七)编制单列、独立核算的科级党政机关,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1辆,不足10名的可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辆。(八)各大中专院校人员编制每20名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人员编制超过300名的以每增加100名增加1辆编

7、制。(九)市直处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核定1-2辆机要通信和处置突发事件用车编制。(十)市、区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确定编制标准,即每30名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6辆(十一)非常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或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负责调配。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8、,并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第九条上级部门调拨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大型客车、货车、专用车(非乘用车辆)不列入车辆编制数,但应从严掌握,必须按规定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第十条中央、省驻厦机构的公务用车编制,上级国家机关有核定的依从其上级部门的核定,上级国家机关未核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编制是单位车辆配备更新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是公务用车配备的上限,不是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