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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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住房

2、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

3、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14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

4、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

5、、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14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

6、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

7、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创新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

8、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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