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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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上市公司分红小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循环来看得出结论:公司法定盈余公积为0,而未分配利润还为负数,则当年利润先弥补亏损,剩下的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剩余再分配或结为未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2、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法定公积金不到注册资本的25%,不能转增资本】《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5)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3、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要特别决议】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三)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

4、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

5、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

6、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司应当披露近3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同时,列表披露近3年(含

7、报告期)现金红利分配的金额及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报告期内盈利(合并的)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1)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8、简称“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第五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网络投票(后面会说)】第九条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具体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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