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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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民事及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提起再审情形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抗诉案件改判率及服判息诉率不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案件审查与审理的司法工。本文通过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

2、年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分析,列举了提起抗诉的原因,根据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的特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弊端,就解决方法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一定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近几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收案数量逐年下降2011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共83件,而2010年、2009年分别为104件、182件,下降幅度分别为20%、40%。究其原因,并非是因为法院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检察院系统内部考核方案的调整,考核

3、方式由原来按抗诉案件的数量加分,转变为以抗诉成功率的比例加分,使得检察机关在选择抗诉案件时,更多地考虑能否获得对原审判决的变更(改判或调解)。目前,因基层检察机关换届已经完成,新调整的检察长可能会对抗诉及检察建议作重新的审视,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约束,以及受民诉法在再审申请及抗诉程序方面可能进行修改的影响,预见2012年度的抗诉案件的数量可能仍会有所下降。(二)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逐年增

4、多,但抗诉案件的案由种类变化不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的日益增多,使法院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民事、行政案件新的案由也在不断推出,但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生效案件提起抗诉的案由种类并未扩大,反而有逐渐向财产类案件集中的趋势。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类型案件能否提起抗诉不好把握;二是财产型案件与当事人的利益关联更密切,更易引起信访、缠访,引起检察机关更多关注;三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尽统一,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使抗诉机关有了较为充足的依

5、据。例如,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由于在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上理解不一,此类案件如何正确把握各地不尽一致,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得一段时期内民间借贷抗诉案件数量激增,直到近期才慢慢趋于平稳。(三)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率较低从近几年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抗诉案件来看,全市共审结民事抗诉案件436件,改判或部分改判的70件,改判率仅为15%左右,即使加上调解结案的54件,也不足30%,部分案件还是因为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提供新的证据而改判,不需要通过抗诉也会得到

6、纠正,表明检察机关抗诉的准确度、成功率并不高。当然,这其中也有法院从维护自身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出发,考虑到上下级法院的考核扣分和对原审法官的信任与保护角度,对可改可不改的案件尽量不改或以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因素,从而降低了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四)行政案件抗诉少改判率高2009年、2011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受理后交本院审理)各抗诉行政案件1件,前1件改判,后1件行政机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后,申诉人撤诉。分析原因,一是案件当事人(均为原告方)在行政案件败诉后,除服判息诉外,一般

7、走的是信访途径,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较少;二是检察机关熟悉行政审判业务的人员不多;三是考虑到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只有确信原行政判决有错时,才会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五)抗诉事由集中单一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抗诉案件来看,除了2件行政抗诉案件均与房屋或土地登记相关,443件民事抗诉案件中,抗诉事由主要集中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类案件共有378件,占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5%强。其他案件抗诉事由还有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违

8、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未经质证、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未经传唤、遗漏诉讼请求等。抗诉事由中,没有因管辖错误、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作为依据的原裁判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赃枉法等情形。二、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原因分析(一)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认知力不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你可能会感兴趣:关于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相关条款以及明确刑案受害人单独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意见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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