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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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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理论教育中实践法律观的培养论法学理论教育中实践法律观的培养 一、现行法学理论教育中的不良倾向 在中国的法理学界中有一群学者倾向于纯粹法学、分析法学、概念的研究。他们认为法学理论教育的重心在于研究法学基本概念、规范、范畴、以及逻辑体系,探讨法学本体论,如法的本质、法的规范、法的要素等。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对法学著述进行纯粹化、的目标定位,才符合社会分工的客观规律,才是该学科与其它学科比肩而立之根基,因此对法学本体范畴进行规范分析,是法学区别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特点。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对中国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避免其沦为政治权力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依附品做出了贡献
2、。但是这些学说倾向于从绝对预设的规范出发研究问题,难免遮敝了丰富的生活世界,进而沦为机械的教条主义。而且在这种法学研究的表演场上,基本都是本着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中国这位主角大部分时间不能登场,使得中国的实际问题与法律的道白根本不着边际。 另一方面,在一种法学研究和教育要结合市场经济实际潮流中,我们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也出现了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等急功近利的倾向。法学教育中存在这个问题,实际上早有端倪。从九十年代开始,不少法律院系纷纷进行改革专业设置,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由,分出了许多应用性的法律专业,比如涉外经济法、国际贸易法、金融法、货币银行法等等;在课程设置上,大量削减基础课,对法理学课程的
3、内容大大简化,一些法律院系甚至不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课程。即使是应用法学的课程,主要也是注重解释法条以及技术层面的操作,对理论都是一种忽略的态度,使法学教育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对此有的学者忧心忡忡地指出,不重视研究法学基础理论,结果是一般法律院系的理论教学流于浅薄,甚至像北大这样的昔日以理论见长的法律系,如今法律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也有不足。 二、实践法律观的提出 拉德布鲁赫曾有言:每个时代必须重书它的法学,处在转型的当代中国也必须重塑自己的法律观。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问,为部门法学、法律实践的各运作环节提供原理性的指针以及理论基础,其所提供的一切抽象的原理并
4、非先验给定的、单纯通过思辨就可以捕捉的东西,而是本来得自于对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以及法的形而下现象的反复体认。有的学者认为实践性法学应该第一,关注实定法,并把法学理论研究奠立在部门法学以及其他相临学科的坚实基础之上。第二,以问题为中心和起点,而不以宏大理论构造或创新为出发点。第三,注重对具体的法律现象的研究。 从经验的中国问题出发,如何结合中国现代社会文化背景,同时又能从世界的眼光反映出问题的普适性,有的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观实践法律观,力倡先践行法律,以反对有法不依,于是,对法律的忠诚感,法律教义学的方法,缺一不可;再在践行中反思法律,以反对法条主义,这要兼具法哲学
5、的批判和创新精神;最后形成新的法,达至合理的秩序。实践法律观以践行法律,应对中国成就法治的特殊使命,以在践行中反思法律,满足世人追求恰如其份的创造之普适要求。 转型期的中国,特殊的国情已经成就并将继续成就新学派的特殊作为。对于学者们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与政府、社会各阶层联手共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正在形成法治实践学派。第一,以法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求真务实的学术传统;第二,研究紧扣中国的法治实践,并与政府、社会各阶层共同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第三,不是津津乐道于一味的批判,而是更多地强调建设,特别是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第四,具有国际视野,参考古今,
6、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吸收人类一切有价值的法治研究成果;第五,在民众参与还不那么充分的转型期,这一派学者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发挥尤为重要的作用。概而言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点是:它的背景是中国的;它的内容是法治的,它的视野是国际的,它的方法是实践的。 三、法学理论教育中实践法律观的培养 (一)严格遵循现行法律 法学是一门职业知识体系,不是通识。所以对法学教育而言,首先应该让学生认识到现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反映的是国家现实政治权力,所以法律职业人尤其是法官在处理法律案件时,无论喜欢与否,都不能像社会学或文学家那样,用一种超越实在法的立场来批判质疑法律,而应该对法律采
7、取一种认可的态度,法律职业者必须基于内在的观点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不能偏离所处时代正在发生效力的法律进行思维,不能像政治家、伦理学家那样预设一切现行法都是恶法,用道德的甚至政治的评价来代替法律的评价。当然法律人对法律都有个人的价值判断,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不想让自己的判断和想象变成空想,就必须把实在法作为法律人思考的起点与平台,不能像文学家一样用夸张语言修辞表达情感,而必须按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要求,用理性的法言法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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