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活动涉税环节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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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交易活动涉税环节剖析摘要: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往往会导致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和生产力和飞速展。而技术市场是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的基础平台,这些年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市场的进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也配套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词:科技技术;成果;发展;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首先是营业税方面,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既涉及免税又涉及非免税事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2、一、技术转让开发免税范围7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

3、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要求,同时享受免税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对于技术转让免税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二、技术转

4、让开发的免税营业额7财税字[1999]273号就此规定如下:(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

5、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三、免税的审批程序7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该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

6、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规定: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

7、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重点:1.享

8、受优惠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7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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