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信任的历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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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不信任的历史探析周振华1邹翠翠(1、上饶师范学院,江丙上饶334000)[]司法信任问题从古至今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司法不信任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司法裁判人员以及司法裁判效力的普遍怀疑上。而造成司法不信任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活动的木体根源,即司法活动的稀缺性、专业性以及对决性;另一方面是历史原因,包括君主专制的政治考量、司法裁判专业能力不足、文化传承的负面记忆等因素。[关键词]传统司法不信任木体根源历史原因[[]DF8[】A[]0439-8041(2013)08-0023-06我国

2、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现象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特别是法家主张的法势术,强调君主的不可知、不可测,进一步促使民众认为司法裁判充满政治性和手段性,从而加深了对司法的不信任。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司法不信任的传统。一、司法不信任的历史表现诉讼涉及原告、被告及司法裁判人员三方,假如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当得知裁判结果时觉得冤枉,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就会怀疑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认为司法裁判人员审判不公,没有依法行事,循情屈法,进而对司法不信任。岸木美绪以清代初年上海知识分子回忆录《历年记》为素材,指出诉讼提起以及诉状被受理后民间

3、仍然继续调解是当时常见的现象。[1]滋贺秀三根据清朝州县的审判记录指出,虽然提起了诉讼,但不等判决作出,当事者就主动撤诉或消极放弃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他的研究表明,向官府提起诉讼与民间进行调解并行在清代是普遍的现象。[2]岸本美绪和滋贺秀三的观点说明,向官府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并不是唯一解决民间诉讼的途径,这反映了民间对司法的不信任。(一)对司法裁判结果普遍怀疑主要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诉讼中失利的一方,总是怀疑司法裁判结果有失公允。结果有失公允。因而,只要有可能,都会表示不服。汉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公冇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

4、仓公无男,有五女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円:“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円:“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原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其除肉刑。[3】少女缇萦对州县司法裁判结果不服,于是诣阙上书为父鸣冤。最后,改变了裁判结果,拯救了父亲,还使汉文帝除掉肉刑法。朱裹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一代圣贤,也曾因断错案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怀疑。朱裹在福建崇安县知县事,有一小民告状道:“有

5、祖先坟茔,县中大姓夺占做了自己的坟墓,公然安葬了。”当时豪门富户见有好风水吉地,专要占夺了小民的,以致兴讼,这样事日日有的。晦翁心里先有些疑心,必是小民先世葬着,大姓看得好,起心要他的了。晦翁准了他状,提那大姓到官。大姓说:“是自家做的坟墓,与别人毫不相干的,怎么告起占夺来?”小民道:“原是我家祖上的墓,是他富豪倚势占了。”两家争个不歇。晦翁道:“此皆口说无凭,待我亲去踏看明白。”在坟前挖出一块青石头,上面的文字却是“某氏之墓”四个大字;旁边刻着细行,都是小民家里祖先名字。大姓吃惊道:“这东西那里来的?”晦翁喝道:“分明是他家旧

6、坟,你倚强夺了他的!石刻见在,有何可说?”小民只是叩头道:“青天在上,小人再不必多口了。”晦翁道是见得已真,起身竟冋县中,把坟断归小民,把大姓问了个强占田土之罪。小民口口“青天”,拜谢而去。那大姓委实受冤,心里不伏,到上边监司处再告将下来,仍发崇安县问理。[4】然而,当朱熹正在为自己做了一件锄强扶弱的好事而洋洋得意时,外边却议论纷纷,为大姓不平,因为他们深知小民欺诈,利用朱熹秉性偏执的性格弱点和专怪富豪大户欺压百姓的好心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当这些议论传到晦翁耳中,他却认为是大姓力量大,遂感叹世风日下,真理难行,于是弃官隐居。由此可

7、见,因上下级对同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或司法裁判人员因对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致使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怀疑,自古有之。(二)对司法裁判人员普遍怀疑各级司法裁判人员的法律水平和道德水平是当事人对司法予以信任的基础,一旦民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水平产生怀疑,司法信任就很难建立。《徐雨峰中丞勘语》记载,一男子隐瞒其前妻因与婆婆关系恶劣,留下一女而自杀的事实,假装初婚,并iL年近五十而诈称二十八岁,甚至改变姓名,以亲属为媒人向某女子求婚。当女方家提出希望让男子从市场中走一趟以便见其一面吋,该男子又勾结媒人,指认他人骗

8、女方相信,通过这些手段订立了婚约。事后,女方家得知真相,把绝成婚而提起诉讼,县官却判决不认可解约。[5】女方与男方的婚约是在男方弄虚作假并与媒人勾结的基础上订立的,女方要求解约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大清律例》婚姻律第一条(律101)即强调禁止在婚书上弄虚作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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