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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之首例股东除名之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随着《公司法解释三》确立了“股东除名”制度,一直困扰企业的未出资股东问题得以解决,但与此同时,如何防止“股东除名”制度被滥用又成为了一个新问题 2012年8月15日,随着青岛市商务局下达批复,同意青岛太平洋(601099,股吧)奥特莱斯有限公司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的首例未出资股东除名案终于落下帷幕。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
2、制度。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所以实践中因股东不如期履行出资进而影响公司运营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弥补了《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方面的空白,为防止违约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及其他守约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与此同时,“股东除名”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新的问题。 法庭鏖战:股东除名是否有法可依 青岛太平洋奥特莱斯有限公司(下称“奥特莱斯公司”)于2007年12月在中国青岛市成立,注册资本为10
3、00万美元。奥特莱斯公司拥有股东太平洋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和个人股东张某,其中太平洋公司,占奥特莱斯公司90%的股份,张某占奥特莱斯公司10%的股份。截止2009年12月,奥特莱斯公司已经履行9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完毕,而张某履行出资为0。 由于张某未及时履行出资,导致奥特莱斯公司无法及时增资以获得某项目的行政立项审批,严重影响了奥特莱斯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另一股东太平洋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经奥特莱斯公司和太平洋公司多次书面催缴,但是张某仍拒不履行出资。并且,基于项目立项的迫切,张某竟然提出让太平洋公司另行支付其100万美元以获得其在
4、奥特莱斯公司10%的股权,否则将无限期的拖延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合理要求。 在反复致函催缴张某缴纳出资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3月,奥特莱斯公司委托律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确认张某对奥特莱斯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第二,解除张某的股东资格;第三,张某赔偿对履约股东太平洋公司造成的损失。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一审判决确认张某对奥特莱斯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并判决张某部分赔偿对太平洋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太平洋公司“解除张某的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实质是意图通过民事诉讼改变行政机关已作出的对外
5、商投资企业股东批准、登记的行政行为,而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太平洋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 实事求是的讲,法院的上述判决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完全没问题,因为在《公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公司法》未对“股东除名”制度作出规定。但是从理论上,《公司法》允许和倡导公司内部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关约定“股东除名”的章程条款或股东会决议就应当予以遵守,而且,如在本案中,张某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奥特莱斯公司的经营基本进入“瘫痪”状态,如果依然让其占据股东的地位,那岂不是严
6、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可惜,因“无法可依”,故奥特莱斯公司和太平洋公司当时对于法院的判决无可奈何。 柳暗花明:股东会决议确认之诉全面胜利 2011年2月16日,《公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第18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
7、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1年6月24日,奥特莱斯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了张某的股东资格。张某不服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纸诉状又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为确保“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落实、确保已经诚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永续存在和正常经营的合理期待不至落空
8、,在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因某一股东极端严重违约已无法有效维系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也为保障自身权益,而授予守信股东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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