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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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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师政教学〔2006〕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
2、士学位。(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分两种情况:1.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的平均绩点应达2.0以上的专业:汉语言文学、文秘教育、对外汉语、编辑出版学、历史学、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经济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英语、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朝鲜语、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等专业。2.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的平均绩点应达1.8以上的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
3、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教育技术学、化学、应用化学、科学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地理科学等专业。(二)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学生类别及其专业按学校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八级统一考试,各类学生学士学位英语成绩的合格分数要求如下:1.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未达60分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第八学期综合测
4、试成绩的50%与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的50%之和,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2.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各类学生根据学校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的为合格;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三级的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的,以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成绩与全国统考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公式是:M=A×50%+B×50%公式
5、中,M代表学生的学士学位英语成绩,A代表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成绩,B代表历次全国统考中分数最高的一次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M≥60为合格。(三)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第五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有一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的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二)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6、三)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者。第六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届本科生,如果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原则上毕业一年后持相关部门出具的
7、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达一年以上的,如果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在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的学位评定,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三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由学院院长、学
8、院党委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兼任。第八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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