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政府2022年招聘拟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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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政府2022年招聘拟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问题】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解析:1.(1)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程序不合法,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讯问证人王某程序不合法,到现场之外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且让王某对其讯问笔录进行核实;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程序不合法,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案中只有6人。(2)对于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勘验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询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王某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丁某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没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公安机关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本案中在全省范围内通缉马某,已经超出该市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5.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6.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丁某涉嫌抢劫罪并符合加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关于各类侦查行为中是否需要见证人的问题:一般而言,言辞证据的收集如讯问、询问都不需要见证人在场,物证、书证的收集如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一般要求有见证人在场。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只有:“(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三类”,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简易程序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这意味着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复习在熟练记忆法条的同时也应当学会前后规定之间的融会贯通。2.甲走失1头牛,乙将牛牵回家关入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乙出售牛肉获500元,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牛款1000元B.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卖牛肉款500元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数额问题。因善意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偾,不当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进行返还。本题中,乙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其所得利益仅为500元,因此,其仅返还500元。同时,乙因屠宰该牛和出售牛肉,必然花去相关费用,对此,甲应向乙返还相关费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后,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在对支付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支付人可以不承担支付义务B:终结公式催告程序的裁定书,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C: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D:人民法院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诉意见》第236~239条。4.甲欲与其妻乙离婚,乙不同意,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因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甲打消杀乙念头,将菜倒掉。关于甲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犯罪预备B.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已经投毒,成立犯罪未遂D.已经着手,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案中甲已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因为饭菜还在甲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乙吃还不一定,未对乙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此时,因为久等其妻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5.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下列作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B.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C.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D.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法院认为“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2被告均非违法者,故A项错误。本案发生诉讼了,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故B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其实就是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故C项正确。题干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之所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D项“主要不是”的表述错误。8.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详解】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交易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项中的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符合前述第(四)项规定,故B正确。C项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属于前述第(一)的规定,除非增加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才能经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C项不正确。D项中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符合前述第(五)项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9.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里尔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里尔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D.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里尔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需要符合双方的囯籍国法,BC错误。D正确,甲国是婚姻缔结地,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10.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下列哪种关系?()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托收合同关系B、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C、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没有直接关系D、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答案:D解析: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故选D项。11.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12.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所有国家的商船均可在乙河无害航行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正确。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13.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见,本题中省高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如果提审则适用二审程序;如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由于原审法院是二审法院,所以也是适用二审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因此,D选项正确。14.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同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15.某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对该公司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偷税罪D.行政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6.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根据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B.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D.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送达制度。《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图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目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17.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7~6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大体遵循立法程序。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立项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国务院法制办。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18.沈老是某市画协的成员,于2002年5月31日完成了一幅长达10米的描绘三峡风光的画卷。沈老于2004年4月5日病故。关于沈老的此幅画卷,下列说法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A.该画卷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沈老对该画卷的著作权转移给其继承人C.若沈老生前一直未发表该作品,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该作品,则作品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D.对该画卷的展览权终止于2054年4月5日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的行使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因此,B项错误。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因此,A项错误。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D项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C项正确。19.★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是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20.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乙安装公司应当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司员工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题中,方某安装空调外挂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钱某偷盗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1.意大利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约定CIF价格条件,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由中国“星云”轮负责运输。但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失去商销性。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题,是中国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依《海牙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哪项?()A.承运人未尽到管货的责任,应当承担货损责任B.中国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C.乙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责任,因为大米商检合格,并且风险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时已发生转移D.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承运人的免责。A错,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D错。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的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正确,C错误。22.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本题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B、C:《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3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此,A、C正确。而且,修正后的法律不再要求必须用税后利润回购股份,B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166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D正确。23.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法解释【详解】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其中文理解释是刑法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合理的,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歧义的,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可以看出,二者是不能够并用的,①的说法是错误的;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是相向的两种解释方式,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两种解释结论,因此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②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是扩大解释不能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成为类推解释,但是扩大解释不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也不必然是合理的,③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在刑法用语所包含的范围之内,在这种前提下,允许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都应当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④认为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BCD四个选项。24.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014年)()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雕塑的著作权属于雕塑家叶某。选项A中,甲展览馆的行为侵害了叶某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B、C项中展览馆的行为和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故D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25.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举动犯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B.行为犯有犯罪的未遂形态C.犯罪结果发生的是既遂,犯罪结果未发生的是未遂D.抢劫罪未抢到财物的,是未遂答案:A,C,D解析:举动犯存在犯罪预备这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行为犯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完备为标准,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否则,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虽然未抢劫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26.关于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无差别的保障制度B.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基本社会制度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D.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答案:B,C,D解析:①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障以维护平等为基础,但是重点照顾弱者。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的不是无差别的保障制度。②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基本社会制度;③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④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27.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也认真地认识到可能是乙送的财物而收受的,是间接故意的受贿。乙、丙二人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A项,受贿罪既可以是主动索取,也可以是被动收受。故A项错误。B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故B项错误。C项,受贿罪的成立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需要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以认定受贿罪不需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无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取决于对向犯是否成立受贿罪,因而乙、丙的行为不论对甲如何评价都成立行贿罪。故D项正确。28.★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的侵害,所在地国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正确。29.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陈某B.醒龙公司C.鸿捷公司D.九龙公司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上述分析,鸿捷公司和卧龙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0.姜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公安局达成行政赔偿协议,法院作出了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姜某却反悔,向法院提起再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姜某若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再审B.姜某不可以对生效的调解书提起再审,法院不应当受理C.姜某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再审,不受时间限制D.姜某应当履行协议,不应该再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110条。31.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查看材料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32.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定金的有关规定。A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本题中商品房预售已经满足法定条件,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B项: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作为独立合同,完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因而也是有效的,故B项错误。C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有效的,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双方约定有一万元的定金,根据该条规定,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33.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A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此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财产超过合法收入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行为。故A项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不能说明”指在审判结束前不能说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来源的,不再成立此罪。故B项正确。C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成立赌博罪。朱某虽然有到澳门赌博的行为,但既不是以赌博为业,更不是聚众赌博,所以不成立赌博罪。既然朱某的赌博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赌博罪,则自然不会有管辖问题。故CD项错误。34.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区别于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35.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A.物证B.书证C.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36.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本题中,甲以乙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如果乙公司追认,则合同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基于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而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选择D项。这正是出题人设置的易错点。《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目中甲伪造乙公司公章,看起来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但是,伪造公章并不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法律效果,就在于不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且这种理由往往是被代理人造成的,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可责性。在此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更值得法律保护。例如本题若设为因乙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甲借机持乙公司的真实公章进行无权代理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被伪造公章便要承受合同,那么经济生活中必将人人自危以致秩序崩溃,更进一步,被伪造签名的人又将如何自处?3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法律资料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以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的答案为B。3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知无法归还而隐瞒真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占有目的”。AB项,甲在资金链断裂明知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基础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2000万元资金成立集资诈骗罪。故A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C项错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集资诈骗罪的余款50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甲虽然死亡,针对其的所有刑罚都已消灭,但是追缴赃物并不是刑罚,不会随着犯罪人的死亡而消灭,法院仍然应该对余款500万元予以追缴。故D项错误。39.根据合同法理论,所有的( )属于要约邀请。A.拍卖公告行为B.广告行为C.商品陈列待售行为D.招标公告行为E.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1)商业广告多为宣传自己商品的优越性,以此引诱顾客选购其商品,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约的意愿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则属要约。所以选项B错误;(2)如果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包括与此相似的自动售货机装置,就属于要约。如果商品陈列只起招徕顾客、吸引顾客的装饰作用,就属于要约邀请。像街上常常听到的叫卖,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是一种要约邀请。所以选项C错误;(3)一般说,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只是推销商品的一种形式,意在引出对方能主动同自己订立合同的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所以选项E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包括( )。A.国家机关B.捐助法人C.居民委员会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E.村民委员会答案:A,C,D,E解析:知识点: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41.下列有关集中审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B: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C:集中进行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D: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详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因此,本题应全选。42.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而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选项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选项C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3.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44.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C.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D.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答案:B,C解析: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为后置原则:作出最后一个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区法院为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因此,由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选项错误,当选。本案区法院错误作出有罪判决,且曹某有受到实际羁押(刑拘和批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45.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S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46.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47.甲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好友乙一块名表。乙生性多疑,仔细比对,认为该表与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别,不是真表,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丙,将该表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丙。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诈骗罪既遂B.构成诈骗罪未遂C.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D.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答案:C解析: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没有即遂和未遂之分。48.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A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里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B选项中乙杀害人质的行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勒索赎金的行为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中丙绑架后杀人灭口也属于“杀害被绑架人”。D选项中丁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上三种情形均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处以死刑。而A选项中甲致使被绑架人残疾却不在此列,其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不应判处死刑。故答案为A。49.对下列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冒用某大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甲构成合同诈骗罪B:丙用伪造的票据作担保,骗得某公司货物3万元后逃匿。丙构成票据诈骗罪C:丁向自己的叔叔借款2万元,谎称3个月后还钱。但丁在借钱时根本就没打算还钱。为了让叔叔“放心”,丁还和叔叔签订了借款协议。丁构成合同诈骗罪D:戊得知自己的朋友张某(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占有意图。戊找到张某,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回报率极高。于是戊与张某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书面合同,随后张某交付30万元给戊,戊随后逃匿。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同诈骗罪。详解:合同诈骗罪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发生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指生产、经营活动中。选项A:甲虽然冒用了某大公司的名义,但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这说明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注意,要构成诈骗类犯罪,一定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选项B:丙用伪造的票据作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使用伪造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才构成票据诈骗罪。选项C:丁虽然和叔叔签订了协议,但这个协议不是经济生活中的合同,而是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丁构成普通诈骗罪。选项D:戊对张某的存款有非法占有意图,合同只是个幌子,所以戊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50.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B.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C.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D.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答案:B解析:考查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467条后段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D项说法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答案:C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该条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规定,而不是通过“专章”规定,故A项正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故B项正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法》对法律的公布主体作了规定,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并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宪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例如,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于同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故C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据此,D项正确。52.关于法律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小敏的奶奶寿终正寝是法律事件B.小红前往商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是法律行为C.某地发生海啸是法律事件D.张三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属于法律事件答案:D解析:考查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此为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53.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4.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55.共用题干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答案:B,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5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瀕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1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申请人甲公司应该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58.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59.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薪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中的ABD三项恰属“非人身性条约”,应该予以继承。60.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61.下列何种情境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A.由于法庭案件过多最终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环节B.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C.法院未经被告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起诉状副本导致被告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而缺席审判D.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制止答案: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表现。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A项没有法庭辩论环节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B项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C项属于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D项属于法院对庭审秩序的维持,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因此D项错误,应当选。62.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6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类型。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D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犯的是:()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B.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人C.在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在聚众性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题四个选项所说的情况,都符合主犯的条件。65.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解析:【考点】耕地的保护。详解:《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此,本题应选D项。66.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A,B解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68.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69.某市百货商场在发出的邮购广告上以大字注明:“凡从本商场邮购微波炉,购买1台给付5%的回扣;5台至20台给付8%的回扣:20台至100台给付10%的回扣;100台以上给付15%的回扣。”有人见到广告后举报至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商场所给付的回扣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商场给付回扣的行为是:()A.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当竞争行为C.行贿行为D.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贿赂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70.法官张某的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拒不承担赡养义务B.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C.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D.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答案:A,B,C,D解析:这些选项都符合题目要求。71.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集中管辖?()A.在中俄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俄公民萨沙的贸易合同纠纷B.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集中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BCD都需要集中管辖。72.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B.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C.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D.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和私罪说法正确的是?A.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B.“公罪”处刑从重C.“私罪”处刑从轻D.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答案:D解析: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74.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途径是:()A.可以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此题考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有两个:起诉和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7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下列请求中,不属于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C.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D.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答案:B解析:选项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考教材P328。76.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结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关于上述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规范属于程序规范B.上述规范中“结婚”为范围C.该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该规范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题干中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冲突规范而非程序性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题干中的规范是典型的冲突规范。程序性规范则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规范。选项B正确。这里的“范围”指冲突规范结构的一部分,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题干中的法律规范显然意图解决“结婚”这一法律问题。选项C正确。冲突规范种类的单双边一直是考试中容易混淆的点。单边的冲突规范指规范本身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文字表述),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则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条文+案情才能确定的为“双边”。选项D错误。重叠适用指多个系属,同时适用。题目中的各种“法”显然不是同时适用的。题干中的规范的正确种类应该是双边+有条件的选择。7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C.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9.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解析:【考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B、D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80.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答案:C解析: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81.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刘涛是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开一家电,专门销售各种电机,其供货商是天伦电机公司,双方一直处于合作之中。目前,刘涛尚欠天伦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刘涛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乙的货款时,天伦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刘涛放弃县农业局下面的国有企业对该县辖区内某集体企业采购电机的债务的保证担保B.刘涛先行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C.刘涛买福彩中奖后,表示将所有奖项全部捐给当地学校D.刘涛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选项A、B正确。本题有争议的可能在于刘涛的中奖奖金是否可以自主处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选项C正确。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83.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A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A项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D项: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三)》的规定,该贷款合同有效。《商业银行法》第8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李大伟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谢二宝对上级领导的不法命令未予拒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C、D两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84.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85.以下罪名之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生产、销售假药罪C.生产、销售劣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150条的规定,ABC三项罪名都可以由单位构成,D项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才能构成。86.下列关于司法活动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B.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C.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司法平等原则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司法责任原则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活动。C选项错误,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司法合法原则的体现。87.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88.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甲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王某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D项中丁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89.小耿结婚,其父耿某赠与其房屋一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2月3日,耿某不幸摔断左臂,生活不能自理。耿某遂要求小耿护理自己或者雇人护理,小耿拒绝。经查,小耿收入颇丰。耿某的亲戚、朋友纷纷劝告耿某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但耿某念父子情谊,一直犹豫不决。至2011年5月3日,耿某终于痛下决心决定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小耿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B.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耿某生活困难,而小耿收入丰厚C.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D.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曰起一年内行使。据此,C正确,A、B、D错误。9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9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而本权是指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乙拾得他人相机并予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无本权的占有,A正确。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占有。而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这说明,丙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来对相机进行处分的,所以丙的这种占有是一种自主占有,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同理,丁属于自主占有,C正确。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戊对相机有实际控制,D正确。92.下列关于刑罚的说法,错误的是:()A.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B.刑罚只能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适用C.刑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D.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只要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罚就是正当的答案:D93.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94.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上诉制度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反诉制度D.审判监督制度答案:B,C,D解析:。这是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非讼性决定的。95.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处理。B.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甲负责在外防风,乙入室后却实施了抢劫行为,甲对抢劫行为不承担责任,但仍与乙构成共犯。C.教唆他人犯罪者由于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主犯。D.胁从犯由于是被迫参加犯罪,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命题人认为共同犯罪应当采用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犯,也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就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A:分则中如果将某种行为的帮助或教唆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的,应当直接按照分则规定的罪名处理即可,即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而不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按照行为共同说,甲的放风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属于甲和乙共同的盗窃行为(共谋的行为),而乙入室后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乙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临时起意)。由于2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盗窃),因此2人可以构成共犯,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C: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即使教唆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如果他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然可以成立主犯。D:胁从犯属于我国共犯分类当中的一种,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其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也说明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因此也是具有犯罪故意的,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96.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97.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解析:【考点】借款合同与抵押关系的区分;不可抗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在本案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向银行贷款,两者构成借贷合同关系;以房屋设立抵押,两者形成抵押关系;房屋为抵押物。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其仅使抵押物消灭,使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仍然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应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98.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E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99.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设立丙公司的下列哪些对投资事宜约定符合法律规定?A.虽然甲乙出资比例为7:3,但是公司收益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B.虽然甲乙出资比例为7:3,但是在股东会决议时表决权按照5:5的比例行使C.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有瑕疵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责任,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出资有瑕疵的一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以该公司所_有的一座办公大楼(价值100万元)出资,但是该办公大楼半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答案:A,B,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可见《公司法》给股东以自治权,他们可以自由约定收益的分配比例,因此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比例的安排,因此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沘条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巳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有误,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因而甲公司可以在半年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D项正确。100.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有:A:附条件的债权B:未到期的债权C:诉讼未决的债权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B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A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选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过错程序进行相应赔偿。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以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甲可因受害人乙的过错而适当减轻其责任。2.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3.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张某。另外。该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ABC描述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张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D中客户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4.关于律师协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些?()A.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B.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C.律师可以自由选择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D.加人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需经申请方能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答案:A,B解析:。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6.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故B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7.张三就某纠纷起诉李四,出现如下情形,法院处理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案件前,发现合同中存在“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的条款,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B.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甲区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C.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A选项中法院受理前发现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院尚未受理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驳回起诉,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中注意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即区、县以及县级市一级是没有仲裁委的,故仲裁协议约定的“甲区仲裁委”是不存在的,故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当由法院主管,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遗产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表述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即取得应诉管辖权。而D选项中李四是在“首次开庭时”提出仲裁协议,显然错过了首次开庭前这一时间节点,故法院已经取得应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8.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A,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昕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9.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0.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答案:A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数额的计算【详解】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对于多次触犯同种财产性犯罪的情形,就涉及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A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甲15周岁时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既然同为抢劫罪,就应将两次犯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叠加,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A项正确。B选项,受贿罪的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受贿行为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行为人再将受贿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也并不能改变其已经非法占有的性质。因此不应当在受贿数额中除去用于公务开支的部分。B项错误。C选项,行为人使用后一次诈骗所得钱款补偿第一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尽管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单独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行为人在实质上可被视为仅实施了一个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时应当除去已归还的犯罪数额。丙的诈骗数额应被认定为6+12-6=12万元。故C项错误。D选项,丁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构成诈骗罪。但是在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刨去手机本身的价值,因为对于丁窃取手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丁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另行构成犯罪。故丁的诈骗数额不是1万元,而是4,000元。D项错误。故答案为A。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A.1993年10月20日B.1994年10月20日C.1995年10月20日D.1998年10月20日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12.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有关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其要求之一C.其要求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D.其要求遵循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选项A错误。合理行政要求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故选项C错误。14.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问,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未经原著作权人和演绎著作权人同意,丙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甲和乙的权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5.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包括( )。A.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规定的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申请人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D.承担保密义务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E.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答案:A,B,D,E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本题AE选项为上述第(1)种情况,B选项为上述第(2)种情况,D选项为上述第(3)种情况,而C选项属于发明创造已经公开并丧失新颖性的情形。16.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任某在__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B、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求偿对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由于柜台的承租期已满,且承租人不知去向,因此,任某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在赔偿后可以向修表者追偿。17.在一次保险法课上,甲、乙、丙三位同学就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乙认为:①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超过的部分无效;②保险人应在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5日内履行其义务。丙认为: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若不作任何表示,视为默认;②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不解除合同不得增加保险费。下列哪个选项中的观点均为正确?()A: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B:乙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C:甲的观点②、乙的观点②D: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答案:B,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处理;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期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的权利。详解:《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甲的观点①不正确。“射幸”就是碰运气,保险是用来应对危险的科学方式,作为保险标的的危险必须是: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一旦发生造成多大的损失不确定的,这样为应对危险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要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确定的,投保人是否会支出少量的保险费而最终获得保险人的巨额赔偿也就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故甲的观点②正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乙的观点②不正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丙的观点②不正确。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19.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20.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21.下列哪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章某与蔡某的承包纠纷B.谢某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糾纷C.张某与金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D.赵某与韩某的婚姻家庭纠纷答案:B,D解析:B、D考点:先行调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可见,B、D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A项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此外,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都是先行调解的范围,还必须要求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C项中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就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答案选择B、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题中,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立案,其父母认为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本案选A。23.崔某盗窃、强奸案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答案:解析: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24.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B.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C.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解析:考查再审审查期间的制度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9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99条的规定,B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C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D项错误。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25.某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突遇暴风雨,下列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的是:()A.为减轻船舶吨重,将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抛人海中造成的货物损失B.船舶驶人避难港的港口费C.船舶在避难港修理的修理费D.船舶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共同海损的范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5?4条的规定,BCD选项均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中的货物属于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其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26.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27.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答案: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28.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B.为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和主要程序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主要领域,但也有部分领域未曾涉及到答案: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不能由人民亲自行使,而是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故A选项正确;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中规定了选举代表的原则和主要程序,B选项正确。③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C选项正确;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抑或在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当中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度,都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故D选项错误。29.小学生甲,9岁,在学校组织夏令营篝火晚会中离开营地买东西,班主任老师乙疏于照看没有及时发现。甲与晚会营地外面的商贩丙发生争执,被丙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应由商贩丙承担侵权责任C、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学校与商贩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甲,9岁,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正确,不选。《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侵权人商贩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当选。30.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答案: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3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组织;人民陪审员【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既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自然可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第4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特别程序案件的合议庭,C选项是正确的。最后,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陷阱】再审案件的管辖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但再审的审理程序可能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也有按二审程序进行的,若按一审程序进行,就有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况,所以,A具有一定的迷惑性。3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拘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B.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拘传措施C.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D.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答案:A,C解析:考查拘传的相关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175条的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故BD项错误,C项正确。33.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35.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答案:B,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36公司之间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选项C错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公司将生产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经取得了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3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1)人民检查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B错误。(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D错误。(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E错误。37.我国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为日本人、被告为美国人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在程序法的适用上:A.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B.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C.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D.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民事讼诉法答案:A解析: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例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但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必须适用我国的程序法。选项A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A项,依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出售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出售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出售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应该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D项,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对人民币进行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罪。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故CD项正确。39.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40.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答案:A,D解析:【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41.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答案:B,D解析: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规范。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等。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该条文仅涉及公民权利,故A项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据此,法院处理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故C项错。4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选项A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C正确;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只有仲裁裁决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答案:B,C,D解析:【考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批准;条约的适用【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条约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构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故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故选项C正确。根据该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选项D正确。44.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45.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D:该罚款决定违法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听证【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该处罚是不成立的。A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B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该处罚的违法性体现在,如果已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听证请求,行政处罚机关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46.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47.中国作家莫言因“魔幻现实主义”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大大激发了国民的文学创作热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文学创作的自由B.文学创作的自由包括了虚构故事的自由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文学创作的自由不包括虚构故事的自由D.文学创作中虚构故事诋毁他人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A,B,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48.李丑丑和韩美美老来得子,非常兴奋,为防止刚出生的宝贝儿子李大宝年幼夭折,李丑丑在李大宝刚出生之时就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若李大宝三岁之前死亡,海洋保险公司赔偿李丑丑20万元。关于此份保险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丑丑未经李大宝同意不能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B.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李丑丑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则保险金额必须经过李大宝书面同意C.若李大宝在1岁时不慎失踪,经过法定程序后被宣告死亡,则海洋保险公司可以被宣告死亡时已过保险责任期间为由拒绝向李丑丑支付保险金D.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韩美美带着李大宝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指定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李大宝含泪点头同意,则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3条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李大宝为未成年人,李丑丑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无需经过李大宝同意。故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李大宝已经成年,所以给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需要经过李大宝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大宝失踪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因此海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丑丑给付保险金。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李大宝同意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李大宝同意韩美美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故D选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50.将加入WTO的甲国面临服务贸易的开放,需要熟悉WTO服务贸易的规则,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甲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甲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的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的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51.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的考点在于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且无须通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52.(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7日成立,因乙发送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而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汽车的行为构成承诺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8日成立,因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乙价目表中所列明的一辆汽车的行为是要约,乙回复邮件表示同意的行为是承诺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9日成立,因甲、乙于该日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10日成立,因甲于该日才向乙交付定金,才完成乙公司规章的要求答案:C解析:①甲于2月7日表示愿意以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其中的一辆豪华汽车的行为,为要约,因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标的、价款。但乙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甲2月7日要约的承诺,因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对要约的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相对人的承诺必须表明自己具有决定与要约人按照要约的主要内容订约的意思,即相对人必须有受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乙于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不具有受其收到的邮件中的要约约束的意思。乙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是希望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表示自己受约束。因此,2月8日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外,双方于2月8日约定“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了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2月9日签订书面协议之时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C正确;②D错误。因乙公司内部的规定,对甲、乙间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乙车行不遵守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成立。53.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于创意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新颖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新颖商场有权解除整个合同B.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C.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应予满足D.若新颖商场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创意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其中的100套服装不符合要求,不会影响其他服装,因此,新颖商场可以就此100套服装解除合同,而非整个合同皆得解除。据此,A错误。《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新颖商场有权要求创意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B正确。《合同法》第1丨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题目中,约定的违约金20元过高,因此,创意公司有权要求法院降低。因此,C错误,D正确。54.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55.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56.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述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B: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答案:A,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并未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可见,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A、C、D。57.根据相关理论,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事实又称非行为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B.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C.创作作品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D.催告.通知或告知属于准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答案:D解析: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政府和议会是相互独立的,相互制衡的,三者互不隶属。故D错误。59.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法或英国法,C错,D对。60.根据我国《立法法》,下列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该条反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因此,A项当选。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冲突时,分不同情况解决,而不是一定由国务院裁决,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规章之间的冲突都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而D项当选。61.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62.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如果同德公司在给甲银行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将该写字楼出卖给同喜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C、因为已经登记,甲银行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D、甲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6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D: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答案: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的说法错误。64.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65.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对没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B.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能申请C.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D.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1)对犯罪嫌疑人是“讯问”,而非“询问”。选项A错误。(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错误。(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C正确。(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D错误。66.沈老是某市画协的成员,于2002年5月31日完成了一幅长达10米的描绘三峡风光的画卷。沈老于2004年4月5日病故。关于沈老的此幅画卷,下列说法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A.该画卷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B.沈老对该画卷的著作权转移给其继承人C.若沈老生前一直未发表该作品,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该作品,则作品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D.对该画卷的展览权终止于2054年4月5日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的行使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因此,B项错误。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因此,A项错误。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D项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C项正确。67.一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CIF价格条件,由海纳公司承运,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船舱因雷击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部分完全到港的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可以向海纳公司索赔B.碰撞后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C.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应向海纳公司提出索赔D.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海纳公司承担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依《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过失免责的规定,对于驾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本题中船舶碰撞是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A错。本题船舶碰撞后引起的修理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和货方分担,B对。到达目的港后检验发现的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属于卖方的责任,非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承担,C错。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不涉及其他方。此部分损失应由货方承担,又由于本案CIF价格是有运输货物保险的,此项损失最终是由货方的运输货物保险人承担,而不是承运人,承运人是免责的,D错。68.在一次洪灾期间,为了加固长江大堤,某县政府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而将其筹备的1000立方米沙石等建筑材料充作抗洪材料全部运上大堤,A建筑公司知道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A:撤销县政府的行为,返还建筑材料B:维护县政府的行为,因为抗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C:法院不予受理,通知A建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D: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69.下列不属于中止审理的请形是:()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C.案件证据不足,须传新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D.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答案: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1条。70.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A.曱法官在下班时间和当事人的委托人一起吃饭,但是没谈案情B.乙法官对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C.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D.丁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没提出回避申请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甲法官下班和当事人一起吃饭,虽然没有谈案情,也违反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丁法官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自行回避而没有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D选项中法官的行为应当禁止。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乙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独立思考、自主判断,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应选。71.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72.根据秦代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犯罪不属于侵害皇权的犯罪?()A.谋反B.以古非今C.共盗D.群盗答案:C解析:考点:秦代罪名讲解:A、B项属于典型的侵害皇权的犯罪,D项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它是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因此它也是侵害皇权的犯罪。C项是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73.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7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为100人,则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过10人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答案:C,D解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表述不正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为100人,则正式员工的比例不得少于90%,即正式员工为100人,总员工的人数为100÷90%=111。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为11人。因此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11人。选项B表述不正确。75.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孙某诈骗了2万元,接案人员因是孙某的表哥,故而未立案。关于本案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孙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B.对孙某的追诉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C.对孙某的追诉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D.对孙某不应当再追诉答案:B,C,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76.下列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一次  B.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两次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十次  D.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任意次答案:D解析: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78.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答案:B解析: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土地、财产继承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B错误。79.某市环保局向海晶公司颁发向某河流排污的许可证。海晶公司所在地的某村村委会不服起诉。某市环保局不向法院提供证据。海晶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排污许可证合法。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晶公司的证据成立。法院应当作出下列何种判决?()A:维持B:撤销C:确认违法D: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市环保局未举证,但第三人海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许可合法,故D项当选。80.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81.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胃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D.禁趟上施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答案:A,B,C,D解析:。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包括:(1)要求受让方结合合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因此本题所列选项均属于限制性的技术转让条款。82.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83.某环保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84.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关于S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公司利益的事实,法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B.法院依职权对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进行调查C.诉讼中,S法院主动走访影视拍摄基地现场,最终据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法院依职权对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丁律师的代理权限范围进行调查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85.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与甲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二审经査属实,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C.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项D正确。8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认为不是犯罪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D.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和第3歉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是转化型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在年龄上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D.依据新的沬律规定重新起诉答案:A,B,C,D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57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88.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89.甲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给乙B:如果甲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也视为一并抵押C:甲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D:甲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答案:A,B,C,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所以A、B两项正确。由于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所以两个不同的抵押权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只是有受偿的先后顺序而已。所以C、D两项也是正确的。90.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91.甲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一建筑工程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机械厂一新办公楼,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程按约定工期完工后,机械厂因亏损无力支付工程款,则该建筑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A:催告机械厂在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B:3个月后,与机械厂协议,以该办公楼折价,从中优先受偿C:3个月后,委托拍卖公司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D:3个月后,申请法院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2.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93.下列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C、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D、我国宪法对发展公民社会保障权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未作规定答案:B,C,D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故A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42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第43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只是劳动者,故B项表述错误。94.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设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届满后该三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某日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所在的乙工厂厂房发生地震。导致厂房坍塌,3台设备全部损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租赁公司仍有权要求乙工厂支付租金B.甲租赁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租金,只能要求乙工厂赔偿损失C.因乙工厂无法在租期届满后返还设备给甲租赁公司,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合理补偿D.因设备的灭失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乙工厂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无需支付租金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且当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时,如果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还有权要求适当补偿。故本题答案为AC。95.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支付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96.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97.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问题。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满成在成员国乙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均享有国民待遇,所以C、D正确。(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缔约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李伍惯常居所在非成员国甲国,只有其作品在某一成员国如乙国境内首次发表出版,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如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所以A正确,B错误。98.2013年3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年3月18日李某向张某交付了一万元。关于该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8日生效B.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日生效C.该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D.该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答案:A,C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99.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行为的撤销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检查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概念的区分【详解】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该题中,市建设局撤销规划许可证是因为该企业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许可条件,而并不是因为该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A选项不正确。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一般包括行政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检查措施、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必须或者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为重要前提,而本题中建设局既不是对甲公司的财产采取措施,也不是因为甲公司未履行特定义务而撤销许可证,据此,B选项不当选。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和信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前提。很明显,该题中撤销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本身是行政监督检查的结果,而非行政检查。据此,D选项不当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情形及明显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撤销。撤销可以是本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撤销。据此,建设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人准许许可后而予以撤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撤销。C项正确。100.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选项B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选项C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社会团体欲为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小李推荐公民担任小李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能够使该社会团体为小李推荐诉讼代理人,该社会团体应当满足的条件是:()A.该社会团体必须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法人组织B.小李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该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代理人小莫是该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答案:B,C,D解析:考查社会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要件。《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2.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问题。(1)对于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董某和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高级人民法院会将3名被告人材料均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会一并审查董某和樊某的部分。2,本题考查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如下: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的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如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3.★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萆签也不是締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4.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包括的内容,而非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的内容,故A项错。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B项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该原则的突破,故C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可,故D项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8条。6.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女医师”,而是“医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不正确。7.共用题干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下列选项中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有、()A、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外国民用航空器非法入境,该国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使用武器来维护其领空主权B、该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C、民用航空器在甲国和乙国重复进行了登记,在后的登记有效D、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的定期航班飞行以及不定期航班飞行均必须取得领空国的许可答案:B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8.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考点: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体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诉讼中,如债权人、股东诉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股东可能因为协议管辖或者章程中约定管辖法院各不相同而四处起诉但因为诸多涉案事实如公司章程、公司账目、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名册等信息均需到公司内部调取,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又集中到公司调査取证,既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符合高效、快捷的诉讼理念,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本案作为有关分配利润的公司i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选A。9.王某既是受国有公旬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通过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何罪?()A.受贿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应当就其利用何种职务之便而分别定性D.数罪并罚答案:C10.在开庭审判中,下列有关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表述正确的是:()A: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可以不出庭作证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回避C:向证人发问时可以分别进行D:证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答案:A解析:【考点】开庭审判时询问证人的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A应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是回避的对象,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的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C项的“可以”分别发问错误,不选;证人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D错误,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11.甲从乙处偷得1头肉牛,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2000元(该牛市场价值2500元),丙买得肉牛后,因办喜事宰杀食用,后被乙得知,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2000元B.乙可向甲主张赔偿2500元C.乙可向丙主张赔偿2500元D.乙可向甲丙主张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乙只可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偷盗人的赔偿不以其获得利益为标准,而应以被侵权人受损为标准。本题正确选项为B。12.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A、公法和私法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D、市民法与长官法答案: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罗马法分类【详解】公法和私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作的分类。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故A项错误。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则是规定私权保护方法的法律。故B项错误。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自然法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故C项正确。市民法与长官法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市民法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为最多。故D项错误。13.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现大华公司欲将其15%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该转让须经其他三位股东一致同意B.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C.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大华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BBS和大田公司都明确表示同意,而大地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做任何答复,则该股权转让有效D.若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D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基本规则。ABC选项说法正确。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的转让有效。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1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4.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制度。A项:《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此,A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虽然一些具体保险种类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保险费,但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C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被保险的个人,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生活而设置,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账户并非社会保险待遇,最后继承的也不是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而是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相当于银行存款,与社会保险待遇不相干。故D项错误。15.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非表意行为的有(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合同E.债务承担答案:A,B,C解析:知识点: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选项ABC属于事实行为。而D合同与E债务承担均需要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16.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主体( )。A.只能是行政机关B.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C.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D.可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18.共用题干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A:补充侦查的决定B:批准逮捕的决定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D:取保候审的决定答案:A,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19.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发射国在发射失败时仍应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D.发射国对本国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也包括在其中,A项对。依《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该公约,B错误。依两公约的规定:(1)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C项正确。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故D项错误。2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项正确。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曰本著名民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项正确。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项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武昌起义(1911年10月10日)爆发,清王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项错误。2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23.2007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申请赔偿必须递交赔偿书面申请  B.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C.赔偿申请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D.王某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C解析:AC。关于A选项,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可见,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可见,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赔偿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犯开始,就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不再需要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2016年1月,我国忠诚公司与甲国詹姆斯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海运合同,由詹姆斯公司的夏洛特号商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受《汉堡规则》的支配。忠诚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该运输和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夏洛特号的船长在公海上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而造成忠诚公司的货物毁损灭失,詹姆斯公司无须向忠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该批货物从外观上可以看出钩损,忠诚公司向詹姆斯公司出具了保函,夏洛特的船长遂向忠诚公司开具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是无效的保函。C、如果我国没有加入和批准《汉堡规则》,忠诚公司和詹姆斯公司不能约定该规则为海运合同的准据法。D、如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飓风,夏洛特号船长将一部分忠诚公司的货物投入海中,忠诚公司可以要求詹姆斯公司进行赔偿。答案:B解析:该题综合考察海上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三大海上运输规则的规定。首先双方口头选择了《汉堡规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是否加入了这个公约,合同都必须受该规则约束,因此C选项错误。A错误,航行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汉堡规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不当选。B正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分为善意的保函和恶意的保函,在题目中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显然属于双方的恶意沟通,因此该保函无效。D错误,船长面对共同的海上风险对货物的合理牺牲,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分摊损失,因此不存在有赔偿的问题。25.甲公司与乙订立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乙将其专利技术许可该公司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乙专利使用费后,乙向甲公司提供专利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甲公司保证实施专利的一切技术设备、资金等。在合同履行中,乙的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签订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无效B:如果该专利使用费不返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则乙需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C:甲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D:乙如果是恶意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则乙需要赔偿甲公司的相关损失答案:A,B,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损害的要赔偿。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应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一共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没有符合以上所列情况的。所以,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故A、B、D项当选。26.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27.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87条有关法规的规定已不具有适用力,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13条。28.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和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9.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A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问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既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代卖),也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代购)。A选项的结论是“成立贩卖毒品罪”,说法不严谨。虽然司法部公布答案为正确选项,但与犯罪构成原理以及司法实践不一致。B项,制造毒品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包括精制、转化、调制毒品。同样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故B项正确。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人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他人保管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他人为直接持有。故C项正确。D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四个行为中多个行为时,也只成立一罪,如果走私、贩卖毒品不是同一宗,则数量累加;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则只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故D项正确。30.《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答案:A,B,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详解】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讲:(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2)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故C正确,ABD错误。31.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问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A.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2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1C.甲的观点l、乙的观点l和丙的观点l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2答案:A,D解析:。关于学生甲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形成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这些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甲的观点l正确。关于法的起源还有其他各种学说,古罗马学者西塞罗是其中“神创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在西塞罗看来,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甲的观点2正确。关于学生乙的观点:法的移植是指在一定基础上引进和吸收外国、外民族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承的对象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乙的观点l正确。关于法的历史阶段有不同角度的划分方式,其中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乙的观点2正确。关于学生丙的观点: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可见,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确定的是原始社会规范而不是法,丙的观点l错误。如前所述,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可见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丙的观点2正确。32.汤姆是甲国公民,18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后来华旅游,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适逢政府调控,房价有下行趋势,汤姆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钱给他,开发商不允,汤姆遂诉至法院,声称其国籍国甲国和经常居所地乙国的法律均规定20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只有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禁置产人”,无权购买房产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关于汤姆是否有能力购买房产一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国籍国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中国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D.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有权缔约答案:C解析: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讲解: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所以,本案对汤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应适用中国法,选C。33.我国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为日本人、被告为美国人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在程序法的适用上:A.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B.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C.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可以适用日本或美国的民事诉讼法D.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民事讼诉法答案:A解析: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例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但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必须适用我国的程序法。选项A正确。3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A.5B.10C.15D.20答案:C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个是错误的?A、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和价值不负责任B、银行只依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不负责任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银行应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做实质上的审查D、银行对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答案:C解析: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做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所以涉及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货物的描述和价值等,银行是不负责任的,所以C项错误。36.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隹,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37.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被告单位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检察院D:法院答案: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该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正确答案是C。38.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范本》。一般情况下,下列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一般采取连续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在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上一般不超过10%C、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累计停留未超过183天者,一般由来源国征税D、采取税收饶让抵免原则答案:A,B,D解析:A正确,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双边协定一般采取常设机构原则,一般采取连续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正确,在预提税上,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比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要优惠。C不正确,对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一般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D正确,税收饶让抵免原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采取的原则之一。39.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A.甲在某网站发布出售枪支、子弹的广告,网站经营者乙收取甲的广告费后同意甲发表广告。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为了侮辱A.想以A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宣称A的配偶已经死亡,无子女,欲寻找新的配偶。实际上,A的配偶身体健康,并且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甲将此打算告诉自己的朋友乙,并向乙借了一部分钱作为广告费,甲向广告发布者丙出示了虚假证件,说A要发布此征婚广告,丙没有认真核实证件就发布了A征婚的虚假广告。此事在A所在的村庄引起巨大轰动。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在某网站发布了虚构的某名人A存在违法行为的假消息,乙和甲是熟人,明知甲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转载。法院认为甲、乙构成了共同诽谤罪D.甲与乙约定将自己抢夺的东西都存在乙处,并且给乙一定的好处。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要关注近年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中,丙主观方面是过失,与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选项D,事先商定犯罪后窝赃的,构成共同犯罪。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下列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B.影视、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C.公民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单位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41.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几项处理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B.不予理睬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径行判决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2.某县人民医院以李某患甲类传染病为由对其强制隔离治疗。李某被释放后立即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如何处理其复议申请?()A:受理B:接受C:以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为由决定不受理D:将复议申请转送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本题中,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时为被授权组织,故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直接管理县人民医院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并非本题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6项,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能够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才可受理复议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申请人也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办理。据此.B项“接受”二字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故县政府应当转送该局,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李某被隔离治疗期间属于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议的期限,此期间不应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故李某被释放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并没有超出申请复议期限,故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参照该条规定也能得出以下结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43.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以下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消灭:()A:患精神病的被代理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C: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消灭D: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定诉讼代理权。详解:B项错误,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因此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仍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A、C、D项正确。45.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46.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标的额较大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B.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审理,债权标的额较大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权限时,应当移送上级法院C.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7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入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案:C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王某提出申请,无需出示身份证件。A选项不正确。王作为被拆迁人,与该信息有利害关系,B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是制作信息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不属于其中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题中房管局不是信息的制作主体,可以不予公开,C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此D选项错误。48.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和解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法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A是正确选项,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49.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民间性商事组织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交易规则的性质为合同示范条款,国际或国内独立保函的当事人均可依自身情况,通过在独立保函文本中记载或诉讼程序中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适用,自主决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选项B错误。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选项C正确。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选项D正确。《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50.甲开发商将1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甲将房屋抵押给丁,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丙对别墅享有合同债权B.丁对别墅享有抵押权C.丁对别墅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D.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1.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答案:B,C,D52.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第一审人民法院应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答案:A53.红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A楼盘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并以该开发的楼盘设定抵押担保。红天公司又与蓝天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蓝天工程d司承建A楼盘。红天公司为提前收回成本,将该房预售给众客户,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众客户有的支付了主要款项,有的只支付了20%的预付款。楼盘建成后4个月时,红天公司因其他原因倒闭。对该楼盘的权属,乙银行、蓝天工程公司、众客户均欲行使权利。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尽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蓝天工程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蓝天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B.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C.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蓝天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蓝天公司的债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答案:B,C解析:B、C考点:建设工程施工4合同讲解: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题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尽管合同无效,蓝天公司仍有权主张约定的工程价款,A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故BC选项正确。蓝天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担保承包人价款请求权作的特别规定,但并不是债权本身,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54.案情:2009年10月,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100万元。同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天津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可以不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地全面推行。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收养协议,内容为:陈某因膝下无子,收养刘某的儿子刘小明,一次性付给刘某10万元人民币;刘小明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等全部由陈某负担。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仲裁。后陈某自己生一儿子,不想继续收养刘小明,与刘某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可去人民法院起诉B:刘某可按协议,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C:刘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D:本案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刘某应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才能起诉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乃涉及收养关系的人身纠纷,而人身关系纠纷往往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受到限制的,因为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因此本题仲裁协议无效,刘某只能向法院起诉。5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司法协助____送达。A错,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错,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镨,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筑市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霞。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些主张是正确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马无法负责答案:B解析:B。根据《附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58.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中止【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与有效性。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情况下,中止的客观性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选项C中,甲并没有放弃犯罪,而只是更改了犯罪对象,因此缺乏中止的客观性,故不能认为其对盗窃现金成立犯罪中止,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选项D中,由于犯罪结果最终发生,而且交通事故并没有中断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是错误的。【陷阱】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要求具有停止实施犯罪的主观心态。选项C中虽然甲不再盗窃现金,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中止盗窃犯罪的心理状态,因此不能就其犯罪对象对他的犯罪形态进行评价。59.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外债缠身而涉诉,遂聘请了李律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标明李律师作为本公司之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律师不得为下列哪种诉讼行为?A: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反诉B: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和解谈判C:以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四处取证D:作为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继续参加上诉审理并出庭答案:A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换句话说,没有明确列举的特别授权的话,该诉讼代理人将被视为一般授权,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处分其实体权利,也就不得代之提出反诉,但是谈判、取证和出庭则是代理人一般都有的权利,注意不得提出和解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同意和解后参加和解谈判,不能代为上诉也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上诉后参加诉讼。60.下列哪一种0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答案:C解析:。首先,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伪证罪,选项BD错误。61.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62.对于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王某服毒自杀,应不立案B.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撤销案件C.开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黄某轻伤一案,黄某撤诉后,应宣告无罪D.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C选项应为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选项应为不起诉,D选项正确。6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目的港后发现水果大部分腐烂,B公司聘请专业检验机构对腐烂原因进行检查。根据《海牙规则》,货损原因是因为下列何种原因所导致,承运人可以免责?A.货舱湿度未达到运输合同要求标准B.船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C.船在进入乙国目的港口前接受海关的消毒熏蒸导致货舱温度过高D.货物在装船前包装不当答案:B,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自诉人甲向某县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县法院以诽谤罪判处乙拘役六个月。乙不服提起上诉,请问下列说法是正确的?A.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准许B.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C.乙与甲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乙与甲和解的,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原审判决答案:C,D65.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B项,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C、D正确。66.根据我国《海事诉讼待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C,D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答案:A,D解析:【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可见A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可见B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C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项。【陷阱】本题的C项容易错选。考生备考时一定要对法条进行精准掌握,尤其要注意“批准”与“备案”的区别。68.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煤炭300吨,每吨价格为900元,煤炭运到甲、乙指定场地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简单之债D.特定之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务。简单之债,是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特定之债,是指给付标的物特定,相对于种类物之债而言的。本题中煤炭购销合同属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种类物之债。69.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A.郑某B.王某C.郑某的父母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0.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何: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诚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棚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本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答案:C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71.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答案:B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72.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解析:考点:独立董事讲解:《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73.关于刑法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将盗窃罪犯罪对象中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  B.将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是类推解释  C.论理解释和文理解释是互相对立的对一个法条进行了文理解释,就不能进行论理解释  D.扩大解释是对法条字面含义的扩大,限制解释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所以这两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A:盗窃的犯罪对象当然是他人的财物。注意: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属于他人财物。B是扩张解释。C:这两种解释都可以使用,但在同一时间,对法条的同一个概念不能同时进行这两种解释。D:可以使用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未必正确。74.下列法官的行为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王法官认为李法官对某经济案件的终审裁判不当,于是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B.法官孙某在审理某明星财产继承一案时,为了做到公正审理,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C.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法官张某盛气凌人,多次制止被告人的发言D.钱某因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扣押,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王法官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是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故选项A符合题意。该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选项C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査核实证据。”因此,选项D不合题意。故A、C项当选。75.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A、汇付B、光票托收C、信用证D、跟单托收答案:A解析: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汇付。汇付依使用的信用工具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D.《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贿选宪法”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77.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甲现在要求乙返还。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78.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79.2012年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了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关于审计署和审计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B.审计署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C.审计署仅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D.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一切审计事物由审计长说了算答案:A解析:。考查审计署。80.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81.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项正确。82.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83.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7条、第46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李梅与中国公民徐刚系夫妻。2012年3月,徐刚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A市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12年5月8日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市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梅的该申请,并于2012年5月20日向李梅送达了裁定书。李梅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2012年6月18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李梅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李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B:李梅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C:李梅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D:李梅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所以选项A错误。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间里,递交书面上诉状,其上诉均为有效。所以选项B是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选项C错,选项D正确。85.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86.(本题22分)案情: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87.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答案:A,B,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88.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答案:D解析: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89.大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某、康某、尹某、杜某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武某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武某、康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予以释放。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核准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该死刑判决可能有错误,于是停止执行。经过有关法院依法审查,发现该判决并无错误后,原审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康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查尹某的公安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是错误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2.杜某在第二审结束后才被释放是错误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3.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是错误的。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4.经过审查认为死刑判决没有错误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报请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5.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符合规定情形,故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6.负责考查尹某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是错误的。有权提出减刑建议的是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执行机关。7.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的,应当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8.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才作出裁定书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9.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90.王某被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应当将对王某的减刑建议书报请裁定的机关是:A:原审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地高级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91.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错解析: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92.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B.社会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即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以致取缔C.规范责任论主张责任是同过错连在一起的,而过错应受到非难或责难D.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总体上都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的,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未能彻底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答案:D解析:。9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必履行的程序是(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D.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答案: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94.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95.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下列哪一选项?()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首先,只能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所以排除选项D。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构成累犯,丙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排除选项A和选项C。96.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消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1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周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周某多方调查,发现临近的华益化工厂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一条处理线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储水池距离周某养鸡场仅十多米,周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了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而死,因此,周某于2014年9月把华益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不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B.周某应当证明他的死鸡与华益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因果关系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周某的可得利润D.华益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答案:C解析: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法院判决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地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所以选项C正确。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所以选项D错误。97.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B: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C:由于地震,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免除罚金的D: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答案:B,C解析:【考点】终结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A、D属于中止执行情形,不选。98.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99.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100.共用题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体现在、A、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B、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实行审检合署D、实行四级三审制答案:A,B,C,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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