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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检查表(附依据)
1序号检查项大类检查项中类检查小类检查内容检查依据隐患级别1.选址选址选址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条•般隐患2.选址选址选址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5条一般隐患3.选址选址选址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6条•般隐患4.选址选址选址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7条一般隐患5.选址选址选址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8条一般隐患6.选址选址选址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0条一般隐患7.选址选址选址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2条一般隐患8.选址选址选址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5.1.2条一般隐患9.选址选址选址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7条一般隐患
210.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采光布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6条一般隐患11.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人流及货流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8条一般隐患12.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安全间距厂内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5节一般隐患13.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石油库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o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3条一般隐患
314.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石油库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不应种树。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4条一般隐患15.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生产设施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2.2条一般隐患16.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生产设施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2.3条一般隐患17.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生产设施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造、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2.1条•般隐患18.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公用设施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3.2条一般隐患19.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公用设施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3.3条一般隐患20.厂区总平面布平面布局公用设施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一般隐患
4置1.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范》GB50187-2012第5.3.4条21.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公用设施制氧站、液化气站、煤气站、锅炉房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制氧站、乙焕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应设置围墙与专用出入口。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在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烟囱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2.6条22.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化学危险品库、油库、木材库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源。《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2.5条一般隐患23.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靠近主要用户,运输应方便。2.应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3.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2条一般隐患24.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3条一般隐患25.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4一般隐患
5条26.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4.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5.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6.液化烧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5条一般隐患27.厂区总平面布置平面布局仓储设施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在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7条一般隐患28.厂区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基本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o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一般隐患29.厂区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环形(尽头)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9条一般隐患30.厂区总平面布厂内铁路安全间距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一般隐患
6置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3条31.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人行道安全防护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4条一般隐患32.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安全线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5条一般隐患33.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安全间距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是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1.12条一般隐患34.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安全间距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2.2条一般隐患35.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信号机和表示器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1.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不得小于500m。2.出站、进路、预告、驼峰及翻车机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3.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4.因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2条一般隐患
7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36.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铁路电(缆)埋(铺)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5.3.4条•般隐患37.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道路视线要求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0条一般隐患38.厂区总平面布置厂内道路分道行车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1条•般隐患39.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甲、乙类场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4条一般隐患40.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一般隐患41.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办公室、休息室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一般隐患12.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办公室、休息室1.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9条•般隐患
8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厂房内中间仓库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6条一般隐患11.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厂房内中间储罐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7条一般隐患45.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柴油发电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h的防火隔墙和L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4.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5.2.9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I6-2014第5.4.13条一般隐患46.厂区总平面布建筑构造变、配电站布置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般隐患
9置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2.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GB50016-2014第3.3.8条47.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锅炉房1.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2.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1条一般隐患48.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锅炉房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2条一般隐患49.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锅炉房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3条一般隐患50.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锅炉房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14条一般隐患51.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发生炉煤气站加煤机与贮煤斗相连且为封闭建筑的主厂房贮煤层、煤气排送机间、煤气管道排水器室等有爆炸《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一般隐患
10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6.0.2条52.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泄爆设施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2条一般隐患53.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防爆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条一般隐患54.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隔热措施厂房结构的外墙、隔墙、地面、顶棚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1.2条一般隐患55.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厂房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1条一般隐患56.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厂房安全疏散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1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nf,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一般隐患
11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l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Ao57.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厂房安全疏散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3条一般隐患58.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厂房安全疏散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L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5条一般隐患59.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仓库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条一般隐患60.厂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仓库安全疏散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nT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nV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一般隐患61.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工艺布置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一般隐患
12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危害生产工序之间亦应相互隔离。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或相邻。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3.2条62.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地面要求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标出。当直接存放在地面上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4m;超过时应设置支架、平台存放。《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3.3条一般隐患63.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地面要求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4条•般隐患64.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设备布置小型机床操作面间距不应低于1.1m;小型机床后面和侧面与墙柱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小型机床操作面离墙柱的距离不应小于1.3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3.3条一般隐患65.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设备布置中型机床操作面间距不应低于1.3m;中型机床后面和侧面与墙柱的间距不应小于1m;中型机床操作面离墙柱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3.3条•般隐患66.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设备布置大型机床操作面间距不应低于1.5m;大型机床后面和侧面与墙柱的间距不应小于1m;大型机床操作面离墙柱的距离不应小于1.8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3.3条一般隐患67.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设备布置特大型机床操作面间距不应低于1.8m;特大型机床后面和侧面与墙柱的间距不应小于1m;特大型机床操作面离墙柱的距离不应小于2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3.3条一般隐患68.车间作业环境机械加工车间管道布置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得穿越不使用这些物质的厂房、仓库等区域,亦不得在这些地下管线的地面设建筑物。《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2.2.13条重大隐患69.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通风车间内有烟雾、粉尘和其他污秽空气时,应在污《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一般隐患
13染源处设置有效的局部通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化处理。则》GB8176-2012第4.3.4条70.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通风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和产生废气、粉尘的设备应装设通风装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3.5条一般隐患71.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防振动采用液压机进行厚板料冲裁时,设备要设有冲裁缓冲装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5.2条一般隐患72.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工作地面车间各部分地面应平整,并保持整洁,地面应坚固,承载规定的荷重。《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7.1条一般隐患73.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工作地面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坡向排泄系统。《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7.2条•般隐患71.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工作地面大型压力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7.3条一般隐患75.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工作地面车间工作地面必须防滑。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必须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4.7.4条一般隐患76.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车间通道1.通道边缘200mm不应存放任何物体。2.车间主通道宽度不应低于3m。3.大型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不应低于2.5m。4.中型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不应低于2m。5.小型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不应低于1.5m。6.从设备边缘到通道的距离不应低于0.8m。《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2条一般隐患77.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设备布置压力机和其他工艺设备,最大工作范围的边缘距建筑物的墙壁、支柱和通道壁至少为800mm。《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3.1一般隐患
14条78.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模具存放各种模具应稳定水平放置,不应直接堆垛在地面上。《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4,2条•般隐患79.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模具存放大型模具应垛放在楞木或垫铁上,每垛不得超过3层,垛高不应超过3m。楞木或垫铁应平整、坚固,承载后不允许产生变形和破裂。《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4.2条一般隐患80.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模具存放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架上,模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必须坚固、稳定。《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4.2条•般隐患81.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模具存放中型模具垛放高度不应超过2.5m。《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4.4条一般隐患82.车间作业环境冲压车间板料存放成包的板料应堆垛存放。垛间应有通道。当垛高不超过2m时,通道宽度至少应为0.8m;当垛高超过2nl时,通道宽度至少应为1m。《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5.5.3条一般隐患83.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分区布置厂房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也可建在大型厂房的一端或一侧,但要采取隔离措施。《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1.1条一般隐患84.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分区布置厂房内和产生危害物质的区域如浴护、淬火槽、清洗槽、废气燃烧排放口等处应有足够能力的排风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1.5条一般隐患85.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分区布置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等离子束、喷丸和喷砂等设各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1.6条一般隐患86.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分区布置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地坑的壁面和坑底应采取有效地防水渗漏措施。在坑底设置排水坑,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排水装置,同《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1.8条一般隐患
15时,坑槽面应铺设安全盖板。87.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照明各操作工位的光照度要求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同时厂房应备有应急照明灯。《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2.3条•般隐患88.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通道布置车间内生产设备、物料存放地点的布置应方便人员操作。通道宽度应便于车、人行驶。设备至墙壁间的距离,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有足够的间距。《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2.4条一般隐患89.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问烟气排放对有烟气排放的设备,应设置专门的排烟管道或油烟处理装置,烟气要达标排放。《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2.5条一般隐患90.车间作业环境金属热处理车间安全标志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或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符合GB2893、GB2894。《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5.2.6条•般隐患91.车间作业环境锻造车间中频电源、酸洗间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5.1.9条一般隐患92.车间作业环境锻造车间锻造车间通道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o《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贝|J》GB13318-2OO3第5.2.9条一般隐患93.车间作业环境锻造车间锻件堆放高度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5.2.6条一般隐患94.车间作业环境铸造车间车间通道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铸造车间人工运输通道应大于1.5m,电瓶车单向行驶应大于2m,叉车或汽车行驶应大于3.5m,手工造型人行道应为0.8-1.5m,机器造型人行道宽度应为1.5m-2m。并《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4条一般隐患
16应在车间内明显标出。95.车间作业环境铸造车间车间通道生产线辑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沟、池边和升降□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置栏杆或盖板。《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5条一般隐患96.车间作业环境铸造车间炉前地坑防护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当必须在炉前设坑沟时,应设置防止水流入坑沟的措施。浇注坑、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处必须设置防止水流入的措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2.1条重大隐患97.车间作业环境铸造车间造型坑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低于1.5mo《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2.2条重大隐患98.车间作业环境铸造车间平台、坑防护冲天炉、加料机上的高空作业台以及加料机地坑周边,应装备防护围栏和踏脚板,地坑进入口应设置电气联锁,应确保人员安全进入工作场地。《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4条•般隐患99.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通风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4.2.1条一般隐患100.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通风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mg/m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4.2.2条一般隐患101.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分区布置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1.1条一般隐患102.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设备布置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2.4条一般隐患
17103.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设备布置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2.6条一般隐患104.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木料堆放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3.4.1条一般隐患105.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通道主通道最窄处不得小于2m。《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4.1条一般隐患106.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通道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1no《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5.4.2条一般隐患107.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通道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6.2.8条一般隐患108.车间作业环境木工(材)车间警示标志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6.2.10条一般隐患109.车间作业环境空压站机器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2MPa的压缩空气站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楼层内,机器间和储气罐间应为单层,屋面不得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2.0.4条一般隐患110.车间作业环境空压站机器间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的出入和操作管理。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5.0.3条一般隐患111.车间作业环境空压站机器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lO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8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oGB50029-2014第5.0.5条112.车间作业环境空压站机器间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o《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6.0.3条一般隐患113.车间作业环境空压站机器间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6.0.4条一般隐患114.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出入口设置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一般隐患115.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出入口设置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般隐患116.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工艺布置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锅炉房设计规范》6850041-2008第4.4.5条•般隐患117.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工艺布置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4.6条一般隐患118.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通风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般隐患
19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119.车间作业环境锅炉房通风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一般隐患120.车间作业环境喷漆房布置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1条一般隐患121.车间作业环境喷漆房通道涂装车间的门窗应向外开,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保持畅通。《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4条一般隐患122.车间作业环境喷漆房疏散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低于2m。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应不小于0.9m,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5条一般隐患12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应设置挡板;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一般隐患
20不应受日光直射。3.3.2条12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需在操纵平台上操作的重型机床,其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应低于1.05m。《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3.4条•般隐患12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辗压机床的施压部分应设安全装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3.6条一般隐患12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1.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2.机床的各种管线布置排列应合理、无障碍,防止产生绊倒等危险。3.机床的突出部分、移动部分、分离部分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产生磕伤、碰伤、划伤、剧伤危险。《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第5.2.2条一般隐患12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2.有惯性冲击的机动往复运动部件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若设置限位装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设置防松装置。《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第5.2.3条一般隐患12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第5.2.4.1条•般隐患
2112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采用自动上、下料装置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联锁的活动式防护装置、或设置警告标志。《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第5.2.6条一般隐患13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车床、铳床、刨床、插床机床应设置一个或数个紧急停止装置。《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第5.4.6.2条13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的部分。《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1.1条一般隐患13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1.5条一般隐患13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体触碰脚踏板而启动,必须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并应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温。《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11.2条一般隐患13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剪切机上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对无法加保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应有必要的危险标志。《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13.1条一般隐患13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剪切机械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紧急事故开关,安装在所有的控制点或给料点。对于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自动生产线或联合机组,应配置开车预备音响报警装置等信号。《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3.1.16条一般隐患13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对剪切机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挡板、防护罩、防护网之类的遮挡式防护装置。《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4.2.1条一般隐患13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采用金属网做防护装置时,其网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护装置时,可选用3-6nun厚的有机玻璃。《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4.2.2条一般隐患
2213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对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杠杆、连轴节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或挡板。《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7.1条一般隐患13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为了防止剪切机(特别是棒料剪切机)的剪切料头或碎片和迸溅飞出,必须在其危险区加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网)。《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第2.13.4条一般隐患14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剪板机应在压料器前面装设防护隔栏。《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7.2.4条一般隐患14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联合冲剪机各个剪切位置都应装有防护罩或隔栏。《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7.2.5条一般隐患14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必须装防护罩。《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7.2.6条一般隐患14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剪切机械剪切长度为2000mm及以上(含2000mm)的剪板机在每个立柱上应装设紧急开关装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第7.2.3条一般隐患11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联合冲剪机上的零部件在运行中不应松动、脱落,并应采取防松措施。《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U第4.1.3条一般隐患14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联合冲剪机应装备照明装置。《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4.1.4条一般隐患14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与运动部件有关的对人员易造成伤害(不包括操作区伤害)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不能避免伤害时,应用安全标志提出警告,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U第4.1.6条•般隐患14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操纵装置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不应采用机械式刚性脚踏杠杆操纵机构。《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4.2.4条一般隐患
2314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脚踏开关应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安全防护罩防护,脚踏开关应灵活可靠,所用复位弹簧应为压簧。《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4.2.5条一般隐患14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当气压消失或供气中断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4.4.1条一般隐患15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当液压系统突然失压或中断时,系统应有安全保护措施。《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4.5.3条一般隐患15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应与运动部件产生挤压、触碰等现象。《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5.2.3条一般隐患15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采用网状结构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使操作者不能通过网孔进入工作危险区,网孔尺寸应小于16mmX16mm。《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5.2.6条一般隐患15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联合冲剪机采用栅栏结构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者不能通过栅栏进入工作危险区,栅栏间距不应超过32mln。《联合冲剪机安全要求》GB27608-2011第5.2.7条一般隐患15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冲压设备下列运动部件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必须采用防护罩防护,防止人体误入:1.飞轮、齿轮、皮带轮和靠近人身的轴端等旋转件。2.啮合的齿轮、皮带轮和传动链的夹紧点。3.滑块和相对静止部分之间的夹紧点。《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1.1.1条一般隐患15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系统,应采用具有安全监控装置的压力机安全联锁阀。《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2条一般隐患15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在离合器、制动器控制系统中,须有急停按钮。《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3条一般隐患15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大型压力机各个立柱应设置急停按钮,按钮应具有自锁功能。急停按钮应设置在控制点、给料点《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5一般隐患
24附近,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之处。条15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液压控制系统中,须有急停按钮。当急停控制的瞬时动作一旦发生,必须使滑块立即停止运动。《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4.2条•般隐患15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液压机必须具有防止柱塞(或滑块)超过工作行程的限位装置,除机械限位装置或机构外,液压控制系统中应有电器或液压或两者兼有的限位保险装置。《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4.10条一般隐患16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操纵器应灵敏、可靠,便于操纵。《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1.1条一般隐患16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脚控操纵器的踏压表面应防滑,如镶嵌防滑垫,其面积不应小于50cm\《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2.4条•般隐患16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电气遥控或可移式脚控操纵装置,应安放在不影响自由活动的工作场所。电气遥控踏板或按钮的安装位置必须考虑到当踏压动作时,不使操作者进入危险区。可移式踏杆,当使用时必须固定在操纵杆上并与其联动,当不使用时应能被拆除。《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3.4条一般隐患16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除急停按钮外,所有手动按钮不得高出操纵面板或面板护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4.1条一般隐患16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防护罩应能承担所加工零部件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尖棱的前缘应镶嵌橡胶软管,脚踏开关踏面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4.3条一般隐患16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大型压力机上部应设置供检修的平台、登高梯子和栏杆。《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6.1.1一般隐患
25条16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平台、梯子和栏杆应结构牢固,安装可靠。《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6.1.2条•般隐患16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有可能断裂或飞出的冲模元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7.2.10条一般隐患16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冲床采用拉深垫(或类似装置)进行压力或卸料的冲模,其压边圈或卸料板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7.2.11条一般隐患16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每台压力机控制系统应有总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应能锁紧在“OFF”位置。电源开关应安装在压力机上或非常接近压力机的位置,并且易于识别和接近。《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4.1.1条一般隐患17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电机启动按钮应能防止意外启动。《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4.1.2条一般隐患17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机械压力机上必须有紧急停止按钮。《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4.3条一般隐患17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安全模具应是本质安全的,开口和对应的距离应能防止操作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不存在挤压危险。《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4.4.1条一般隐患17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只有在使用安全模具或采用安全保护栅栏,并刚性离合器装有紧急制动装置时,才可以使用脚踏操作装置。《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5.1.1条一般隐患17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机必须配置紧急制动装置。该装置在供电中断时,应具有快速制动功能,其制动时间应不大于0.20so《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5.2.2条一般隐患17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使用脚踏操作装置时压力机必须配有光电保护装置《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6.1条、一般隐患
2617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对于手动送料的压力机必须通过配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或其组合实现对危险区的安全保护:双手操作安全装置、光线式安全保护装置。《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6.2条、一般隐患17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对不安全或禁止使用的机械压力机(包括检修、安装和正在调整冲模的机械压力机),应在启动装置附近悬挂标志牌,并用醒目字体标注“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9.1.1条、一般隐患17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严禁手或手指伸入冲模内放置或取出工件。在冲模内取放工件时,必须使用手动工具。《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8.10条一般隐患17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机械压力机操作工、冲模安装调整工以及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工作现场。《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8.5条一般隐患18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压力机冲模安装调试、机械压力机检修时,必须在机械压力机启动开关旁挂警告牌。必要时,应有人监护启动开关。《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第&11条一般隐患18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液压系统回路应使用安全阀进行保护。《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2.3.3条一般隐患18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对于上动式折弯机,为了避免工作压力意外剧增而对油缸下腔造成的损害,应设置一个用于油缸下腔的安全阀。《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2.3.4条一般隐患18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急停应能停止所有危险动作(如滑块、后挡料、托料等)。《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2.4.2条一般隐患18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操作面板和悬挂在折弯机上的控制装置的最低防护等级为IP54o《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2.4.4条一般隐患
2718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控制装置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2.4.5条一般隐患18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折弯机的操作危险区主要为折弯机正面的模具及其关联区域,如运动托料、运动挡料和翘起的工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相应的危险。《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3.1条一般隐患18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折弯机应提供防护装置,防止从折弯机侧面到达危险区域。《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3.21条一般隐患18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应采取联锁防护装置或联锁防护装置与固定式防护装置的组合或光电保护装置防止从后面进入危险区域,可单独使用,也可联合使用。《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3.22条一般隐患18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折弯机上所有紧固件应采取防松措施。《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3.23.2条一般隐患19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按钮、脚踏开关等启动控制装置应能防止意外操作。严禁使用踏板或踏杆(即没有护壳的脚踏开关)O《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4.5.1条一般隐患19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液压板料折弯机主控面板、每一个操作者的操作范围内应至少配备一个急停按钮。如果折弯机通过能够断开的控制站操作,则该控制站不允许配备急停按钮。《液压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GB28243-2012第5.4.5.3条一般隐患19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金属锯床在锯床危险部位(区)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可以采用固定式、活动式、可调式或联锁式。锯削刀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有坚固的结构,以挡住断裂飞溅的锯削刀具和锯屑。《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6454-2008第5.4条一般隐患19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金属锯床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件在整个锯削过程中保持夹紧压力,避免夹持装置松开。《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6454-2008第5.6条一般隐患
2819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金属锯床锯床应设挡板,防止冷却液飞溅。《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6454-2008第5.9条一般隐患19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金属锯床滑车型立式带锯床的进给部分应设置限位装置,限位应可靠。《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6454-2008第6.1.5条一般隐患19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主轴箱和工作台应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产生挤压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1条一般隐患19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1.工作台与滑鞍之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剪切危险。2.滑鞍与立柱(或滑板)之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剪切危险。3.主轴箱与立柱之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剪切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2条一般隐患19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机床的丝杠、主轴、链轮、链条、刀库和排屑装置等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缠绕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4条一般隐患19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机床的蜗轮、蜗杆、齿轮、齿条、皮带、皮带轮等应采用防护装置或封闭防止产生卷人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5条一般隐患20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1.工作台、滑座、立柱等部件移动的极限位置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或标志。2.主轴箱快速下降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危险。3.机械手移动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6条一般隐患20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1.机床的外露部分尽可能平整、光滑,不应有可《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一般隐患
29能导致伤害的锐棱、尖角、突出部分和开口,否则应在其附近设置警告标志。2.控制台或悬挂式控制柜应采取措施防止碰伤危险。条件》GB18568-2001第4.2.7条20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在切屑飞溅可能造成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或提示用户按其加工工件的形状和尺寸特征添设附加的防护挡板,并且附加防护挡板不应产生附加危险。大量产生切屑的机床一般应设置机械排屑装置。机械排屑装置不应对操作者构成危险,必要时可与防护装置的打开和机床运转的停止联锁。《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9条一般隐患20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1.机床的电线和电缆导管、油管、气管和冷却管的排列和布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不会引起绊倒危险。2.机床应尽可能容纳和有效回收冷却液、切削液、油液和润滑剂,避免其流失到机床周围的地面和溅出造成的危险。如果加工区的防护不足以防止其溅向操作者,则应设置附加的防护挡板,或提示用户按其加工工件的形状和尺寸特征添设附加的防护挡板。3.设计工作位置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当进行操作、维护和调整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护笼及防护板等。《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11条一般隐患20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接触或靠近处于极高或极低温状态的机械零件或材料而造成伤害的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4.2条一般隐患
3020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激光加工机械工厂中,对激光切割、激光打孔、激光焊接、激光热处理、激光检测等激光加工,应按激光设备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激光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5.1条一般隐患20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激光加工激光室内墙面和天棚应做成白色漫射体,地面应铺深色或不反光的橡胶或地板,窗应采用毛玻璃,并有足够照度。《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5.8条一般隐患20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激光加工在激光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及易爆品。《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5.11条一般隐患20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激光加工在正常生产期间,当激光辐射超过1级AEL时,应该有一个或多个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加工区。《激光加工机械安全要求》GB18490-2001第5.3.1.2条一般隐患20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机床易接触到的部分不应有会导致人员伤害的尖棱、尖角、锐边、凸出部分和开口等,以免引起刺伤和扎伤危险。《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T998第5.2.1条一般隐患21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机床的往复运动部件应采取可靠的限位措施。各坐标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限位装置,防止造成滑落和挤压危险。《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2.3条一般隐患21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电极夹持装置应安全、可靠,确保不使电极坠落或在高速旋转时被甩出而造成抛射危险。自动交换电极的装置应可靠,不使电极脱落。《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2.5条一般隐患21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必须加防护罩,以防止在高速运转中造成的卷入危险。贮丝筒由电机驱动转动时,其上丝手柄如不能自动脱开,应与控制系统联锁,使得只有在手柄取下或不暴露于表面时,贮丝筒方可转动。贮丝筒运转时,不应出现电极丝的缠绕和抛射。《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T998第5.2.6条一般隐患21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应加防护罩,以避免磨轮电《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一般隐患
31极旋转时造成切割危险,并防止工作液的飞溅。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2.7条21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均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机床的每个操作位置均应设置急停器件。《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4.3条一般隐患21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电气箱(柜)引至工件和工具电极的脉冲电源输出线应绝缘,电气箱(柜)上的接线柱不允许外露,以防止直接电接触的危险。《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T998第5.5.1条一般隐患21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必须在70C以上。《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6.1条一般隐患21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必须采用浸入式加工。《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T998第5.6.2条•般隐患21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电火花加工机床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取下列防燃措施:1.采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液面不在规定的高度以上,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2.采用可靠的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在工作液温度大于60℃时,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3.机床应配备灭火器和预留自动灭火装置接口。自动灭火装置应与机床总电源联锁。《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6.3条一般隐患21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主机的安全监控系统至少包括:超压报警、油温超温报警和进水欠压报警。《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3条一般隐患22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切割头上应设置防溅板。《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5一般隐患
32条22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对于操作、维护不当时可能发生人身或设备损伤的位置,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识。《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6条•般隐患22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超高压软管接头应有钢丝柔性扣以防脱离伤人。《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8.1条一般隐患22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人工操作处1m范围内的高压管必须采取护管防护。所有超高压管路接头处必须有安全泄漏孔。《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8.2条•般隐患22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主机、切割平台间外露的超高压硬管连接处应有管夹固定。《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8.3条一般隐患22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水切割机电柜内所有外露带电部件的直接触电防护等级应达到IP2X。《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9.1条一般隐患226.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水切割机主机中所有电机防护等级不得低于工P44,《超高压水切割机》GB/T26136-2010第4.6.9.4条一般隐患227.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磨削机械1.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应设防护装置,以防止飞出的颗粒、火花等造成危险。2.砂轮防护罩开口的上端部应设可以调整的护板,可随砂轮的磨损来调节护板砂轮圆周护板的间隙。护板应固定在砂轮防护罩上,连结强度不得低于砂轮防护罩的强度,护板应大于防护罩外圆宽度•砂轮轴水平面以上开口角度小于30°时可不设置护板。《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5.6条一般隐患228.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磨削机械磨削机械的砂轮主轴应有明显的旋转方向标志,《磨削机械安全规程》一般隐患
33标志应明显并长期保持。GB4674-2009第3.6条229.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磨削机械带有电动、液压、气动夹紧工件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连锁装置,即夹紧力消失时停止磨削作业。《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9条一般隐患230.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磨削机械平面磨床的四周或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以防止被磨削件飞出。《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8条一般隐患231.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磨削机械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以防止磨削液飞溅到周围。《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3.11条一般隐患232.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砂轮机砂轮机防护罩开口角度应符合规定要求,防护罩的圆周动护部分应能调节,或配备可调护板。台式和落地砂轮机的防护罩应备有吸尘口。《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8799T998第4.2,1条一般隐患233.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砂轮机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8799T998第4.2.2条一般隐患234.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砂轮机砂轮机运转中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8799-1998第4.2.3条一般隐患235.生产设备设施机械加工设备砂轮机带电零件的带电部分不应外露,导电零件应由铜质材料制成。固定导电零件的螺钉、螺母不借助工具不能拆卸。《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8799T998第4.3.5条一般隐患236.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机械手移动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危险。《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2001第4.2.6条一般隐患237.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应使用固定或移动的防护装置来预防电机轴、齿轮、传动带或链等部件造成的危险。移动的防护装置与危险运动应互锁,使危险运动在危害发生前停止。《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第5.2.1条一般隐患238.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急停功能每台机器人都应有保护性停止功能和独立的急停功能。这些功能应具有与外部保护装置连接的措《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一般隐患
34施。GB11291.1-2011第5.5.1条239.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急停功能每个能启动机器人运动或造成其他危险状况的控制站都应有手动的急停功能。《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第5.5.2条一般隐患240.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安全防护空间是由机器人外围的安全防护装置(如栅栏等)所组成的空间。确定安全防护空间的大小是通过风险评价来确定超出机器人限定空间而需要增加的空间。一般应考虑当机器人在作业过程中,所有人员身体的各部分应不能接触到机器人运动部件和末端执行器或工件的运动范围。《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1.2条一般隐患241.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布置要求1.控制装置的机柜宜安装在安全防护空间外。2.机器人系统的布置应避免机器人运动部件和与机器人作业无关的周围固定物体和设备(如建筑结构件、共用设施等)之间的挤压和碰撞,应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一般最少为0.5m。但那些与机器人完成作业任务相关的设备和装置(如物料传送装置、工作台、相关工具台、相关机床等)则不受约束。3.机器人系统的布置应考虑操作人员进行手动作业时(如零件的上、下料)的安全防护。可通过传送装置、移动工作台、旋转式工作台、滑道推杆、气动和液压传送机构等过渡装置来实现,使手动上、下料的操作人员置身于安全防护空间之外。但这些自动移出或送进的装置不应产生新的危险。《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1.3条一般隐患242.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安全防护1.每台机器人的操作站和其他能控制运动的场《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一般隐患
35(手)合都应设有易于迅速接近的急停装置。2.机器人系统的急停装置应如机器人控制装置一样,其按钮开关应是掌掀式或蘑菇头式,衬底为黄色的红色按钮,且要求由人工复位。3.重新启动机器人系统运行时,应在安全防护空间外,按规定的启动步骤进行。4.若机器人系统中安装有两台机器人,且两台机器人的限定空间具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则其共用的急停电路应能停止系统中两台机器人的运动。规范》GBT20867-2007第6.1.5条243.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机器人系统的安全防护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如:1.固定式或联锁式防护装置。2.双手控制装置、使能装置、握持•运行装置、自动停机装置、限位装置等。3.现场传感安全防护装置(PSSD),如安全光幕或光屏、安全垫系统、区域扫描安全系统、单路或多路光束等。《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2.2条一般隐患244.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固定式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过紧固件(如螺钉、螺栓、螺母等)或通过焊接将防护装置永久固定在所需的地方。2.其结构能经受预定的操作力和环境产生的作用力,即应考虑结构的强度与刚度。3.其构造应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如应尽量减少锐边、尖角、凸起等)。4.不使用工具就不能移开固定部件。5.隔板或栅栏底部离走道地面不大于0.3m,高度应不低于1.5mo除通过与通道相连的连锁门或现场传感装置区域外,应能防止由别处进入安全防《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2.3条一般隐患
36护空间。245.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为了防止人员意外进入机器人限定空间,应设置警示栅栏。《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3.1条•般隐患246.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警告信号为了给接近或处于危险中的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视听信号,应设置和安装信号警示装置在安全防护空间内采用可见的光信号来警告危险时,应有足够多的器件以便人们在接近安全防护空间时能看到光信号。音响报警装置则应具有比环境噪声分贝级别更高的独特的警示声音。《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6.3.2条一般隐患247.生产设备设施工业机器人(手)安全防护所有的机器人或机器人系统都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若计划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在进行试运行和功能测试前尚未就位,则应在运行前采取安装限定空间的临时措施(如安装链条、轻便墙板、警示栅栏等)。《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20867-2007第8.2.1条一般隐患248.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工作区防护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1条•般隐患249.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工作区防护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一般隐患250.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工作区防护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一般隐患251.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人身防护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直.。《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1条一般隐患252.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人身防护1.防护服必须提供足够的保护面积。《焊接与切割安全》一般隐患
372.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3.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经久耐火的皮制或其他材质的围裙。4.需要对腿做附加保护时,必须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5.在进行仰焊、切割或其他操作过程中,必要时必须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GB9448-1999第4.2.2条253.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人身防护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至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3条一般隐患254.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通风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无害的呼吸氛围内工作,所有焊接、切割、钎焊及有关的操作必须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包括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5.1条一般隐患255.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封闭空间作业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禁止人员进入。如要进入,必须佩戴合适的供气呼吸设备并由戴有类似设备的他人监护。必要时在进入之前,对封闭空间要进行毒气、可燃气、有害气、氧量等的测试,确认无害后方可进入。《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1.1条一般隐患256.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封闭空间作业在封闭空间内实施焊接及切割时,气瓶及焊接电源必须放置在封闭空间的外面。《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2.1条一般隐患257.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封闭空间作业用于焊接、切割或相关工艺局部抽气通风的管道必须由不可燃材料制成。这些管道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功能稳定,其内表面不得有可燃残留物。《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2.2条一般隐患258.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封闭空间作业当作业人员从人孔或其他开口处进入封闭空间时,必须具备向外部人员提供救援信号的手段。《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4条一般隐患
38259.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封闭空间作业在封闭空间内作业时,如存在着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气体,封闭空间外面必须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具有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救出或保护里面作业人员的救护措施;具备实施救援行动的能力。他们必须随时监护里面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备好救护设备。《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5条一般隐患260.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警告标识牌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一般隐患261.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氧燃气焊接及切割所有与乙快相接触的部件(包括:仪表、管路、附件等)不得由铜、银以及铜(或银)含量超过70%的合金制成。《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0.1.1条一般隐患262.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氧燃气焊接及切割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一般隐患263.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氧燃气焊接及切割未经许可,禁止装设可能使空气或氧气与可燃气体在燃烧前(不包括燃烧室或焊炬内)相混合的装置或附件。《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6条一般隐患264.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氧燃气焊接及切割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0.3条一般隐患265.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钢瓶及其安全附件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禁止使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0.5.2条一般隐患266.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钢瓶及其安全附件1.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C的地方.2.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般隐患
39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3.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267.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钢瓶及其安全附件1.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2.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3.气瓶不得置于可能使其本身成为电路一部分的区域。4.气瓶必须远离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等,及可能供接地(如电焊机)的物体。禁止用电极敲击气瓶,在气瓶上引弧。《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一般隐患268.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弧焊接及切割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一般隐患269.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弧焊接及切割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禁止使用氧气、乙烘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一般隐患270.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弧焊接及切割1.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MQ)。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2.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1.4.2条一般隐患
40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271.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弧焊接及切割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一般隐患272.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弧焊接及切割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1.4.4条一般隐患273.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所有电阻焊设备上的启动控制装置(诸如:按钮、脚踏开关、回缩弹簧及手提枪体上的双道开关等)必须妥善安置或保护,以免误启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3条一般隐患274.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在单点或多点焊机操作过程中,当操作者的手需要经过操作区域而可能受到伤害时,必须有效地采用下述某种措施进行保护。这些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机械保护式挡板、挡块;双手控制方法;弹键;限位传感装置;任何当操作者的手处于操作点下面时防止压头动作的类似装置或机构。《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3.2.2条一般隐患275.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1.高压贮能电阻焊的电阻焊设备及其控制面板必须配置合适的绝缘及完整的外壳保护。外壳的所有拉门必须配有合适的联锁装置。这种联锁装置应保证:当拉门打开时可有效地断开电源并使所有电容短路。2.除此之外,还可考虑安装某种手动开关或合适的限位装置作为确保所有电容完全放电的补充安全措施。《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4.2条一般隐患276.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电阻焊机的所有拉门;检修面板及靠近地面的控制面板必须保持锁定或联锁状态以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设备的带电部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4.3.1条一般隐患277.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置于高台或单独房间内的控制面板必须锁定、联锁住或者是用挡板保护并予以标明。当设备停止使用时,面板应关闭。《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4.3.2条一般隐患
41278.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1.必须提供合适的保护措施防止飞溅的火花产生危险,如:安装屏板、佩带防护眼镜。2.使用闪光焊设备时,必须提供由耐火材料制成的闪光屏蔽并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2.4.4条一般隐患279.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阻焊在具备下述特点的电阻焊设备上,应考虑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急停按钮:需要3s或3s以上时间完成一个停止动作。撤除保护时,具有危险的机械动作。急停按钮的安装和使用不得对人员产生附加的危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4.5条•般隐患280.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子束焊接设备上必须放置合适的警告标志。电子束设备上的所有门、使用面板必须适当固定以免突然或意外启动。所有高压导体必须完整地用固定好的接地导电障碍物包围。运行电子束枪及高压电源之前,必须使用接地探头。《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3.2.1条一般隐患281.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子束焊接1.对低真空及非真空工艺,必须提供正面通风抽气和过滤。高真空电子束焊接过程中,清理真空腔室里面时必须特别注意保持溶剂及清洗液的蒸汽浓度低于有害程度。2.焊接任何不熟悉的材料或使用任何不熟悉的清洗液之前,必须确认是否存在危险。《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3.2.2条一般隐患282.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子束焊接为了消除或减少X射线至无害程度,对电子束设备要进行适当保护。对辐射保护的任何改动必须由设备制造厂或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修改完成后必须由制造厂或专业技术人员做辐射检查。《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3.2.3条一般隐患283.生产设备设施焊接与切割电子束焊接用于观察窗上的涂铅玻璃必须提供足够的射线防护效果。为了减低眩光使之达到舒适的观察效果,必须选择合适的滤镜片。《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T999第13.2.4条一般隐患28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防护装置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一般隐患
42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求》AQ7005-2008第4.5.1条28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防护装置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4.5.2条一般隐患28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防护装置机器上切削刀具的防护罩应设置安全标志。《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4.5.3条一般隐患28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吸尘设备加工木材的木工机械应配置收集粉尘和木屑的单机吸尘设备或连接集中吸尘设备。《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4.6.1条一般隐患28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吸尘设备吸尘设备的除尘和吸收装置应有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4.6.3条重大隐患28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1条一般隐患29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2条一般隐患29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吊截圆锯机、万能摇臂圆锯机应设置能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部的防护装置,并应能控制锯屑不往操作者方向排出,锯片下部暴露部分不应大于加工件厚度10mm。在可能情况下,该防护装置应能随加工件厚度的变化而自动调整。《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3条一般隐患29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一般隐患
43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求》AQ7005-2008第5.1.4条293.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应设置限制锯片移动的装置,锯片向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得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原始位置上。《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5条一般隐患29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6条一般隐患29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7条一般隐患29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圆锯机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8条一般隐患29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带锯机及锯条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nl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同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2.1条一般隐患29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带锯机及锯条机器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2.2条一般隐患29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带锯机及锯条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so《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2.3条一般隐患30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带锯机及锯条机器上应设置清除粘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一般隐患
44屑、树脂等粘着物的装置。求》AQ7005-2008第5.2.4条30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带锯机及锯条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2.7条一般隐患30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平刨床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导向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1.1条一般隐患303.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平刨床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在导向板前面,应设置固定在机器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来防护。防护装置的类型可选择桥式防护装置或扇形板式防护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1.2条一般隐患30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平刨床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的刀具从导向板后面进入刀轴,应设置固定在导向板上或是固定在导向板支承上的防护装置来防护。《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1.3条一般隐患30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平刨床刀具的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防护罩。《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1.4条一般隐患30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平刨床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操作的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1.5条一般隐患30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单面木工压刨床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常闭式结构的指形止逆器。机器的工件输入端应设置限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2.1条一般隐患30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单面木工压刨床机械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护装置使到当从机器侧面进入运动零部件的区域时得到防护。当进入设置在切削深度限位器上方的运动零部件区域时,应通过固定式的防护装置或在打开位置固定的联《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2.2条一般隐患
45锁活动式防护装置得到防护。30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单面木工压刨床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进行维修或调整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2.3条一般隐患31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单面木工压刨床必须设置一个在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触达的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2.4条一般隐患31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机器上旋转刀轴应设置防护罩。《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3.1条一般隐患31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护指键式结构:相邻护指键的间距不得大于8min。切削时仅打开与工件宽度相应的部分,其余的护指键仍留原位。留在原位的护指键应能自锁或已被锁紧。打开的切削通道的宽度大于工件宽度8mm时,允许用导向板将侧隙调至8mm以下。《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3.2条一般隐患313.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内护罩式结构:不参与切削的刀轴部分应由其他形式的辅助防护装置(如护板)盖住。旦辅助的防护装置应始终与工件接触,不能接触的边缘距离在工作台开口区内应小于8nlm。《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3.3条一般隐患31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必须设有一个从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达的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3.4条一般隐患31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铳床水平刀轴、立刀轴、送料机构、链传动、带传动等装置的外露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4.1条一般隐患31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铳床二面木工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一般隐患
465.3.4.2条31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铳床机器的进给一端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进给机构压紧可靠的机器除外)。《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4.3条•般隐患31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铳床机器上的刀具不参与切削部分应设置与加工工件宽度相适应的可调式防护罩完全罩住。《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4.4条一般隐患31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铳床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3.4.5条•般隐患32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榨槽机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4.1条一般隐患32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榨槽机开樟机的铳削头和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将不参加切削的圆周完全罩住。手动进料开样机应在定位夹具上装有紧固或压紧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4.2条一般隐患32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榨槽机榨槽机的工件夹紧机构的螺钉头不得外露。《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4.3条一般隐患323.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榨槽机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4.4条一般隐患32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铳床机器传动装置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5.1条一般隐患32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铳床机器上的铳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5.2条一般隐患
4732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铳床机器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并应确保切断动力后制动持续时间小于10s.《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5.4条一般隐患32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铳床机器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5.5条一般隐患32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机床利用顶尖带动棒料的木工车床应在棒料上方设置活动式防护罩,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6.1条一般隐患32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机床无小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有长直线导板,不允许车刀悬空作业。《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6.2条一般隐患33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机床圆棒机的切削头及棒料坯都应设置防护罩及挡板。《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6.3条一般隐患33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机床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6.4条一般隐患33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机床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6.5条一般隐患333.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镂铳机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况下不产生倾斜或升降。《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7.1条一般隐患334.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镂铳机机器工作台应能可靠地安装仿形销轴和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7.2条一般隐患335.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镂铳机机器上刀具的防护罩应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一般隐患
48必需部分以外的1/2以上(操作者一侧)的圆周表面。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求》AQ7005-2008第5.7.3条336.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镂铳机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7.4条一般隐患337.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镂铳机机器上应设置切断动力后使主轴立即停止转动的可靠的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0s。《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7.5条一般隐患338.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磨光机盘式、筒式木工磨光机除盘、筒的工作部分外,其余部分(包括其他旋转件)应设置防护装置完全罩住。盘、筒与工作台的边缘之间应保持最小的距离。《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8条一般隐患339.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联合机(木工多用机床)有多个独立工作区的机器,应在每个独立工作区根据该工作区的机器功能或种类设置防护装置,且应在机器每个独立工作区的作业点设置单独的启动和停止装置,以及联锁的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9条一般隐患340.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刀具修磨机机器沿手工送料的一侧应设置护挡,防止手误入危险区。如采用脚踏开关,应采用n型防护罩罩住。《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0.1条一般隐患341.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刀具修磨机机器磨头进给装置和装载工件的工作台进给装置,应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等限位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0.2条一般隐患342.生产设备设施木工机械木工刀具修磨机机器必须设置急停操纵装置。《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第5.10.3条一般隐患343.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n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还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一般隐患
49器等保护措施。GBT3787-2006第4.2条344.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II类或IH类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3条一般隐患345.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1.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in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II类工具。2.in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n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n、in类工具的电源控制箱和电源藕合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操作时,应有人在外监护。《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4条一般隐患346.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类或n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n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I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1条一般隐患347.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1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2条一般隐患348.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HI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一般隐患
50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3条349.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4条•般隐患350.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5条一般隐患351.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6条一般隐患352.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I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PE)。《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6条一般隐患353.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藕合器进行联接。《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7条一般隐患354.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8条一般隐患355.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工具的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头、插《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一般隐患
51座中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接地线(PE)。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起来。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9条356.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7条一般隐患357.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8条一般隐患358.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10条一般隐患359.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检查、维修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5.3条一般隐患360.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检查、维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2006第5.3.1条一般隐患361.生产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具检查、维修工具的定期检查项目,除5.2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2006第5.3.4条一般隐患362.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安全要求凡操作者可能触及的传动、高温、电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应加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板等)进行隔离。《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4.5条一般隐患363.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安全要求供气管路中应安装气水分离装置、调压阀和注油《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一般隐患
52器。供气管路及配件的耐压值应大于系统中最高气压的150%.要求》GB17957-2005第4.7.1条364.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安全要求软管应具有耐压、耐油、耐磨性和柔软性,并应无破损、老化等现象口应尽量采用短而整根的软管,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管接头和管夹将软管连接起来。《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4.7.2条一般隐患365.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安全要求各种管接头:包括机器本身的进气(油、水)接头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可靠的防松脱和防漏气结构,并应保证有良好的强度。用于连接冲击式机器的接头还应保证其具有耐冲击、耐振动的特性。《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4.7.3条一般隐患366.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安全要求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不应有泄漏等现象。在开启管路的进气总阀门前,应先检查机器上的进气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后再开启总阀门。停止工作或需卸下机器时、应先将管路进气总阀门关闭,再将机器上的进气阀开启一次,以便放掉残余的压缩空气(以下简称“压气”兀《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4.7.4条一般隐患367.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气动钾钉机作业时,操作者应施以一定的力量压紧机器,以防锤体的脱落和飞出。搬运未经包装的机器时,应将锤体取出或在孔口加堵头,以防锤体掉落伤人。热饼时,窝头应经常用水冷却,以防烫伤。《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1.4.1条一般隐患368.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冲击式顶把冲击式顶把的提手、外壳和顶尖应夹持和支撑牢固.《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1.4.2条一般隐患369.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气冲剪冲刀的安装必须夹紧。《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1.6条一般隐患370.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砂轮机、磨光机、除锈器安装在主轴上的砂轮、防锈轮或钢丝刷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松动。《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一般隐患
536.2.2条371.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砂轮机、磨光机、除锈器夹砂轮(或钢丝刷、防锈轮)的挡板和紧板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不应有粗糙表面或刺手棱边。《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2.2.1条•般隐患372.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砂轮机、磨光机、除锈器直柄式气砂轮的砂轮罩应保证能罩住砂轮旋转面的一半,而端面和角式气砂轮的砂轮罩应保证能罩住操作者一侧砂轮旋转面的一半;或者在砂轮罩上配装可调式侧护挡板,但侧护挡板距砂轮磨削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mm。《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2.2.2条一般隐患373.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气扳机气扳机的扳轴与套筒连接用的圆柱销和胶圈应保证完好无损,套筒连接在扳轴上后禁止空运转。《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2.3.1条一般隐患374.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气螺刀气螺刀的螺刀头装人机器后禁止空运转。《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2.3.2条一般隐患375.生产设备设施气动工具捆扎机确定专职人员来操作机器,并注意当捆扎带即将拉紧时,不要将手放在捆扎带下边,以防挤伤。《凿岩机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17957-2005第6.2.4条一般隐患376.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应设置有X射线管电压及高压接通或断开状态的显示以及管电压、管电流和照射时间选取及设定值显示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1条一般隐患377.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应设置有高压接通时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2条一般隐患378.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控制台或X射线管头组装体上应设置与探伤室防护门联锁的接口,当所有能进入探伤室的门未全部关闭时不能接通X射线管管电压。已接通的X射线管管电压在任何一个探伤室门开启时能立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3条一般隐患
54切断。379.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应设有钥匙开关只有在打开控制台钥匙开关后X射线管才能出束钥匙只有在停机或待机状态时才能拔出。《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4条•般隐患380.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5条一般隐患381.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应设置辐射警告、出束指示和禁止非授权使用的警告等标识。《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3.1.2.6条•般隐患382.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控制台对于移动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应短于20m.《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U7-2015第3.1.3条一般隐患383.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保证在门(包括人员门和货物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门打开时应立即停止X射线照射,关上门不能自动开始X射线照射。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部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1.5条一般隐患384.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预备”信号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室内人员安全离开。“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1.6条一般隐患385.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与X射线探伤装置联锁。《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U7-2015第4.1.7条一般隐患
55386.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内、外醒目位置处应有清晰的对“预备”和“照射”信号意义的说明。《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1.8条一般隐患387.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防护门上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1.9条一般隐患388.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内应安装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绳,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钮或拉绳的安装应使人员处在探伤室内任何位置时都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够使用。按钮或拉绳应当带有标签,标明使用方法。《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U7-2015第4.1.10条一般隐患389.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防护安全要求探伤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3次。《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1.11条一般隐患390.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安全操作要求探伤工作人员进入探伤室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当辐射水平达到设定的报警水平时,剂量仪报警,探伤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探伤室,同时阻止其他人进入探伤室,并立即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U7-2015第4.2.1条一般隐患391.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安全操作要求应定期测量探伤室外周围区域的辐射水平或环境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围毗邻区域人员居留处。测量值应当与参考控制水平相比较。当测量值高于参考控制水平时,应终止探伤工作并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4.2.2条一般隐患392.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作业分区设置要求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U7-2015第5.1.1条一般隐患
56393.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作业分区设置要求控制区边界应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警告牌,探伤作业人员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1.3条一般隐患394.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作业分区设置要求控制区的边界尽可能设定实体屏障,包括利用现有结构(如墙体)、临时屏障或临时拉起警戒线(绳)等。《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1.5条一般隐患395.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作业的准备运营单位应确保开展现场探伤工作的每台X射线装置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2.2条一般隐患396.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安全警告信息应有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3.1条一般隐患397.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安全警告信息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3.2条一般隐患398.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安全警告信息应在监督区边界和建筑物的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警告标语等提示信息。《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3.4条一般隐患399.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巡查与监测现场探伤的每台探伤机应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剂量仪。开始探伤工作之前,应对剂量仪进行检查,确认剂量仪能正常工作。在现场探伤工作期间,便携式测量仪应一直处于开机状态,防止X射线曝光异常或不能正常终止。《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5.4条一般隐患400.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巡查与监测现场探伤期间,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不能替代便携巡测仪,两者均应使用。《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5.5.5条一般隐患401.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屏蔽要求探伤室一般应设有人员门和单独的工件门。对于《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一般隐患
57探伤可人工搬运的小型工件探伤室,可以仅设人员门。探伤室人员门宜采用迷路形式。屏蔽规范》GBZT250-2014第3.3.1条402.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屏蔽要求探伤装置的控制室应置于探伤室外,控制室和人员门应避开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250-2014第3.3.2条一般隐患403.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屏蔽要求屏蔽设计中,应考虑缝隙、管孔和薄弱环节的屏蔽。《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ZT250-2014第3.3.3条一般隐患404.生产设备设施射线探伤检测周期探伤室建成后应由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检测;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第6.2.1.3条一般隐患405.生产设备设施装配线安全要求生产线辑道、带式输送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有跌落危险的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1.5条一般隐患406.生产设备设施装配线安全要求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o《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4.8条一般隐患407.生产设备设施装配线安全要求各台设备应设按逆工艺流程起动、顺工艺流程停车的电气联锁,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距宜小于30m。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4.9条一般隐患408.生产设备设施装配线安全要求跨越通道、作业区上方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其有人接近部位应设防护措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4.10条一般隐患409.生产设备设施装配线安全要求起重机械、焊接切割、输送机械、风动工具、手《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一般隐患
58持电动工具、风动工具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计规定》JBJ18-2000410.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在带式输送机的运输线路中必须装设下列检测保护装置:1.拉线保护装置。2.输送带打滑检测装置。3.输送带防跑偏装置。4.钢丝绳芯输送带纵向撕裂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0.1.1条一般隐患411.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为动力拉紧时,应设瞬时张力检测装置,拉紧装置应装设行程限位开关。《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0.1.3条一般隐患412.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转载站应设紧急停机开关。在带式输送机人行道沿线,应设拉线保护装置。当带式输送机单侧人行道沿线,应设拉线保护装置。当带式输送机两侧设有人行道时,应在带式输送机两侧沿线同时设拉线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0.2.1条一般隐患413.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物料堵塞溢料的溜槽堵塞检测装置。堵塞检测装置应满足振动、物料冲击和潮湿的工作条件要求。《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0.4.2条•般隐患414.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应采取避免带式输送机运行超速事故的超速保护和失电保护措施。《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0.5.1条一般隐患415.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电气与控制带式输送机栈桥和地道,应设安全出口,由操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75m。《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1.7.5条一般隐患416.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电气与控制带式输送机应具有就地启动和停止控制功能。《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4.3.1条一般隐患417.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电气与控制带式输送机应能在紧急状态下断开电源停机,并《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一般隐患
59应使制动设备在安全时间内实现制动。范》GB50431-2008第14.3.3条418.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电气与控制带式输送机的驱动系统,应有完善的电气保护。主回路应有电压、电流表指示器,并应有断路、短路、漏电、欠压、过流(过载)、缺相、接地等保护。《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规范》GB50431-2008第14.5.1条一般隐患419.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滚筒的防护1.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或防夹楔。防护罩可用金属框架加钢板或多孔板、钢板网、钢丝网制作。2.采用防夹楔时,应在安装时保证防夹楔与输送带、滚筒间的间隙。防夹楔的材质为减磨材料、型钢或钢板,其长度应等于滚筒体的长度,厚度50mmo《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2条一般隐患420.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托辑的防护输送松散物料且在凸弧段内相邻两组承载托辑的夹角大于3°时,应对托辑两侧用防护板进行防护。防护板可用金属框架加钢丝网制作。《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1条•般隐患421.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托辐的防护输送成件物品且在凸弧段内相邻两组承载托辑的夹角大于3。时,应在托辑的间隔中用金属板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防护板进行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2条一般隐患422.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托辑的防护过渡托辑应用防护板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4条一般隐患423.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托辐的防护导料槽下方的托辑应采用安装在导料槽支架外侧的防护板予以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5条一般隐患424.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托辑的防护压带轮两侧及其下方的托辑应采用防护板进行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6条一般隐患
60425.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的防护应在垂直重锤拉紧装置上部两改向滚筒的两侧(或四周)及顶部设防护网。在重锤下方的地面上设置由防护板组成的高度为2.5m的防护区。应在防护板上装设两块永久性的警示牌,分别写明“非经批准的人员不得入内”和“输送机运转时不得对拉紧滚筒进行检修和人工注油”等字样。若拉紧滚筒下方是厂房时,应在重锤箱上加装防坠装置。在张紧行程的极限位置应设限制器。如果拉紧钢丝绳设置在走台或走廊处的,应该设防护罩。《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1条•般隐患426.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的防护车式重锤拉紧装置拉紧小车上的滚筒应进行防护。拉紧塔架下的重锤应进行防护。拉紧小车行程的两端应设限位装置。全部拉紧行程范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2条一般隐患427.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的防护液压拉紧装置拉紧小车上的滚筒应进行防护。全部拉紧行程范围(含定滑轮、液压油缸)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3条一般隐患428.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的防护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都应加装防护罩。当驱动装置设置在地面或人员能接近的平台上且带速大于3.15m/s时,整个驱动装置范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5条•般隐患429.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翻转装置的防护翻带装置的翻带区段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0mm的护栏予以防护。《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6条一般隐患430.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卸料车的防护在卸料车行走的极限位置应设止档装置,并确保卸料车不脱轨、不翻倒。《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7条一般隐患431.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金属结构件的防护凡人员可能副蹭或碰撞部位的外露型钢的端部翼缘应倒成钝角;接料板及漏斗、护罩延伸部分的下边缘位于地面以上距离大于300mm时,其边缘应《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8条一般隐患
61采取向内弯成角度或卷边等措施。432.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接料板当输送机架空越过人行通道时,应在人行通道上方的承载分支输送带下装设接料板。《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9.2条•般隐患433.生产设备设施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输送机应(宜)设装设安全保护装置:1.倾斜向上运料的输送机,当其满载停车后逆转力矩大于零时,应装设防止逆转的制动器或逆止器。2.应装设防止输送带跑偏的保护和报警装置。3.当输送机的长度小于30m时,允许不设拉绳开关而用急停按钮代替,但从输送机长度方向上的任何一点到急停按钮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一般隐患434.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升降段应由两条钢丝绳或链条提升,其端部应设置缓冲装置。每根钢丝绳按额定载荷计算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7,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o升降段提升钢丝绳尾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功能。《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5条•般隐患435.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所有起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悬挂输送机线路上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一般应30m范围内不少于一个。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紧急停车开关的颜色为安全色一红色,并应在所有控制点和装卸点能够迅速而无危险地操纵。《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6条一般隐患436.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设备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在设备开动以前警告其他人员注意安全。《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7条一般隐患437.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驱动装置应配备过载保护装置,在牵引链条的拉力超过许用值的1.5倍时切断电动机电源,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明调整方法并在设备相应部位标《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8条一般隐患
62记。438.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张紧装置应配备极限行程开关,以便保持适当的张力,并在张力超出规定值范围时切断电动机电源。《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9条•般隐患439.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当链条意外破断时迅速将链条或小车卡住,同时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捕捉器的间隔应满足落差不大于1.5m的要求。《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10条一般隐患440.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降段应有上、下限位开关,以使升降段到位时切断升降电动机电源。极限位置应装有档块并满足强度要求。《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14条一般隐患441.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在积放式悬挂输送机道岔附近应设置联锁装置,防止将工作输送线的小车送往非工作输送线或满位输送线。《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16条•般隐患442.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所有常用润滑点应便于注油,润滑时不应拆卸防护罩。《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5.17条一般隐患443.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设备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并设有安全防护装置。《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18条一般隐患444.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当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整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nl以上时,应配置平台和防护栏杆。《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19条一般隐患445.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悬挂输送机在跨越工作位置或通过人员上方时,应设置护网或护板。《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20条一般隐患446.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当悬挂输送机穿越楼层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5.21条一般隐患447.生产设备设施悬挂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不得有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否则应加以防护。《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第5.23条一般隐患448.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后应设置储气罐,其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置后冷却器;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7条一般隐患
63活塞空气压缩机或隔膜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除用户对压缩空气温度有特殊要求外,离心空气压缩机排气口应设置后冷却器。449.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不同压力的空气压缩机串联运行时,应在两台空气压缩机之间设置缓冲罐,并应在后置空气压缩机后设置储气罐。缓冲罐的容积应根据高、低压压缩机之间进、排气流量的平衡需要进行匹配。《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9条一般隐患450.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置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当需要装设切断阀时,在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14条一般隐患451.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15条•般隐患452.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17条一般隐患453.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储气罐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3.0.18条一般隐患454.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安全防护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4.0.14条一般隐患455.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安全防护压缩空气站内的平台、扶梯、地坑及吊装孔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4.0.17条一般隐患456.生产设备设施空压机设备要求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第6.0.8条一般隐患457.生产设备设施试验台安全防护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或深冷等装置的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一般隐患
64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3.1.6条458.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高压实验室1.高压实验室(场)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障高压试验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一般不超过0.5Q。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实验室(场)所有的金属架构。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拦均应与接触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宜有明显可见标志。2.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5年应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对接地线和接地点的连接进行一次检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第4.2.1条一般隐患459.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高压实验室1.高压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施完备;室内宜留有符合要求、标志清晰的信道。试验室周围应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控制室应铺橡胶绝缘垫。2.高压试验室宜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照明电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第4.2.3条一般隐患460.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高压实验室1.试验室应有安全工作制度,主要设备均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每次试验全过程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使用试验设备后,对设备的状况应有描述,维修宜有完整的记录。2.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作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SFe气体绝缘高压试验设备及试品应密封良好,试验现场应按规定装设强力通风装置和防护设施。《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U第4.3条一般隐患461.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安全管理措施1.进行高压实验时,应明确试验负责人,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试验负责人即是安全负责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一般隐患
65对试验工作的安全全面负责。2.在高压试验过程中,由试验负责人统一发布操作指令,试验人员应按试验负责人的指令进行试验操作,不应擅自操作。必要时,应在高压试验方案中明确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监护人等。3.高压试验技术负责人应由从事高压试验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试验负责人应由从事高压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技术熟练的高压实验员担任。GB26861-2011第5.2条462.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安全技术措施1.高压试验试区周围应设置遮拦,遮拦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的标示应朝向遮拦外侧,必要时。通往试区的安全遮拦门与试验电源应有联锁装置,当通往试区的遮拦门打开时,试验电源应无法接通,并发出报警信号。2.在户外试验场进行试验时,除设置必要的遮栏、安全警示牌和安全信号灯外,应派专人监视,以防人员闯入试区。屏蔽遮栏宜由金属制成,可靠接地,其高度不低于2m。3.在同一试验室内同时进行不同的高压试验时,各试区间应按各自的安全距离用遮栏隔开,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留有安全通道。4.户外试验场可根据试验需要,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观测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第6.1条一般隐患463.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安全管理措施1.当试验电压较高时,特别是冲击试验电压(峰值)高于2000kV时,由于放电路径的不规律性,有可能出现异常放电,所有人员应留在能防止异常放电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带,如控制室、观察室《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U第5.3.4条一般隐患
66或屏蔽遮栏外。切断试验电源前,任何人员不应进入试验区内。2.进行高低温、低气压试验时,应有可行的防止伤害人身的防护措施;进行大电流试验时,应有防止因试品损坏产生爆裂伤害人身的防护措施。464.生产设备设施电气试验台其他安全措施1.高压试验室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设施和灭火器。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试验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进行救火。2.对有剧毒、易燃、易爆的试验用药品和试剂应根据有关规定储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试验应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3.试验室的安全工器具和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作预防性试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第8.3条一般隐患465.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1999第5.4条466.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设备间退避空间要求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条•般隐患467.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操纵室要求1.操纵室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2.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的良好性能。3.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1999第5.7.3条一般隐患468.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一般隐患
67局。2.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3.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4.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则》GB5083-1999第6.G条469.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一般隐患470.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T999第6.2.2条一般隐患471.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T999第6.3条一般隐患472.生产设备设施其他设备安全防护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T999第6.8条一般隐患47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6.2条一般隐患47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
68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7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一般隐患476.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125条一般隐患477.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478.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一般隐患
69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479.特种设备锅炉锅炉安全附件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应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示孔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2.3条一般隐患480.特种设备锅炉锅炉安全阀检验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6.1.15条一般隐患481.特种设备锅炉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482.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一般隐患483.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
70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84.特种设备电梯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一般隐患485.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冶金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在安全性能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应另外装设安全制动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4.1.1条重大隐患48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吊钩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4.2.2.2条一般隐患487.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紧急停止开关1.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以操作控制站的操作的紧急开关,紧急情况时停止所有的驱动机构。2.紧急开关应为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6.2.4条一般隐患488.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制器1.起重机械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制器。2.当上升到设置位置时自动切断电源。3.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起升高度限制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9.2.1条一般隐患489.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运行行程限位器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性电动葫芦小车除外)《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一般隐患
71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达到设定位置时自动切断电源。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9.2.2条490.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防碰撞装置当两台起重机械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9.2.9条一般隐患491.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缓冲器及端部止档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9.2.10条一般隐患492.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起重量限制器It以上无倾翻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9.3.1条一般隐患493.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冶金起重机电线敷设起重机上的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在线槽或金属管不便敷设或有相对移动的场合,可穿金属软管敷设。电缆允许直接敷设,但在有机械损伤、高温辐射、化学腐蚀、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7688.1-2008第3.8.4.3条一般隐患494.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冶金起重机电线敷设在导电滑线的一侧应设置检修室或检修平台。当滑线高度大于起重机轨道面或受极限位置限制吊钩位置太靠近滑线时,滑线处应设置防护挡架。当司机室和导电滑线在同侧时,滑线集电器接触段应设置保护网。《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7688.1-2008第3.9.13条•般隐患495.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失磁保护装置采用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起升机构的调速系统时应设置失磁保护装置。《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7688.1-2008第3.9.16条一般隐患49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
72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97.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重大隐患498.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一般隐患499.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般隐患
73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500.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直梯钢直梯要求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巾,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平台的垂直间距宜为6m。单段梯及多段梯的梯高均应不大于15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1条一般隐患501.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直梯钢直梯要求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一般隐患502.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直梯钢直梯要求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400nun-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400mm,但应不小于300mm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4.1条一般隐患503.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表面要求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梯子及其所有部件的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4.4.2条一般隐患504.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扶手要求梯宽不大于1100m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宜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1条一般隐患505.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扶手要求梯宽不大于1100mm一侧敞开的斜梯,应至少在敞开一侧装有梯子扶手。《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2条一般隐患506.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扶手要求梯宽不大于1100mm两边敞开的斜梯,应在两侧均安装梯子扶手。《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3条一般隐患507.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扶手要求梯宽大于1100mm但不大于2200m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4条一般隐患
74508.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钢斜梯扶手要求梯宽大于2200mm的斜梯,除在两侧安装扶手外,在梯子宽度的中线处应设置中间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5.6.5条一般隐患509.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台防护栏杆设置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4.1.1条一般隐患510.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r平台踢脚板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4.1.2条一般隐患511.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力护栏要求安装后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4.5.1条一般隐患512.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台护栏要求应确保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4.5.2条一般隐患513.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台护栏要求根据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其进行合适的防锈及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4.6.2条一般隐患514.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力栏杆高度要求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o《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5.2.1条一般隐患515.工业梯台及防防护栏杆及钢栏杆高度要求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一般隐患
75护栏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o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5.2.2条516.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台栏杆高度要求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5.2.3条一般隐患517.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r中间栏杆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5.4.1条一般隐患518.工业梯台及防护栏防护栏杆及钢平力平台踢脚板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2-2009第5.6.1条一般隐患519.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升降台要设有防止支腿回缩装置,在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停留15min时,支腿的回缩量不得大于3mm。《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2.5条一般隐患520.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要求:1.蓄电池接线头处应不发生短路。2.蓄电池箱上方必须备有通气孔,盖上开口处必须能防止异物进入;蓄电池在箱中必须固定且不得移动;蓄电池溢出或渗出的液体不得损坏、腐蚀机件。3.充电连接件必须布置成在蓄电池充电时与升降台的各种工作电路隔开。4.所有带电部件必须防止短路,电阻器应防止过热和损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4.2条一般隐患
765.未经批准不得以不同型号的蓄电池代替原来的蓄电池。521.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以交流电为动力的要求:1.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操作者操作方便的地方。2.在动力电路中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装置,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4.3条一般隐患522.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1.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要有能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允许有控下降)。2.若工作台能水平延伸超过升降台底架且在工作台下方有障碍物,则在油路等出现故障时,要有防止工作台下降的装置。3.若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当旋转至某一角度后,必须有锁定装置将工作台锁住:在行驶状态时,工作台不得旋转。4.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升降机构中采用一活塞式油缸的升降台除外),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进入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6.2条一般隐患523.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升降台行走轮子若超出底架轮廓线时,应有效地加以防护。《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6.3条一般隐患524.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必须装有可以清楚地听到(或看到)警告的报警装置。《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6.4条一般隐患525.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工作台四周要有高度不小于1000mm(特殊要求除外)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工作台表面应防《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第4.6.5一般隐患
77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的装置。条526.工业梯台及防护栏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要求1.升降台行驶前,必须将工作台降低至最低位置,切断工作台上升的动力,升降台转场行驶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或载荷(特殊升降台除外)。2.升降车的行驶操作必须按有关车辆的要求进行。3.自行式升降台的操作者:一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一正常操纵时,不得急停、突然起动、高速转变和反转制动;一缓慢上、下坡,若需在坡道上转变和横跨坡道行驶时,必须采取防止倾覆的措施;一停车后,控制装置应处于中间位置,关闭动力源,停车制动器起作用:一行驶动力为电力时应注意接线相位(电动机旋转方向)。《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T5320-2000第5.2.2(a)条一般隐患527.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平台车应有平台锁定装置,该装置能将平台限制在安全高度,该装置应能够承受平台车的额定载荷。《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U第4.6.1条一般隐患528.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平台车的车轮应有防止误压人足的保护装置,其离地高度应小于35mm。《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11第4.6.2条一般隐患529.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所有外露的零部件应无利刃和尖刺。《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H第4.6.4条一般隐患530.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总电源应有钥匙开关装置。《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11第4.6.5条一般隐患
78531.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平台车应有超载保护的安全装置,在超载15%时应能停止工作。《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11第4.6.6条一般隐患532.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平台车应装有蓄电池或蓄电池箱约束或固定装置,防止蓄电池意外或非正常时滑出。《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11第4.6.10条一般隐患533.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电器控制开关应有明显的标识,用于提醒和防止误操作。《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U第4.6.11条一般隐患534.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手推升降平台安全要求平台车应有紧急断电装置。《手推升降平台搬运车》GB/T27543-2011第4.6.12条一般隐患53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常规防护装置工作时,如果存在有被加工料、碎块(物品破裂)或液体从设备中飞出或溅出而发生危险的情况,应设置透明的防护罩、隔板等防护措施,其强度应能承受可以预料的负荷。《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条件3-2008第4.2条一般隐患53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常规防护装置工作时,如存在高压水喷射、火焰等而发生危险的情况,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4.3条一般隐患53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镀槽应不渗漏并具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耐热性。《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1条一般隐患53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镀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保证槽体材质不被槽液腐蚀和不因温度影响而变形。《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2条一般隐患53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钢槽底面应离地面不小于100mm,以防设备腐蚀。《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3条一般隐患
7954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带衬里的钢槽应设置检漏装置,防止衬里由于老化等原因损坏后引起槽液腐蚀槽体。《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4条一般隐患54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处理大工件的槽体,槽体底部应设置防砸底板,防止工件跌落而损坏镀槽底板,引起槽液泄漏。《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5条一般隐患54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镀槽底部的放液部位应根据槽液的性质选择合适的阀门,防止槽液泄漏。《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6条一般隐患54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7条一般隐患54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整流器的外壳应安全接地。《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1条一般隐患54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7条一般隐患54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整流器应布置在通风于燥处,其相互间距不小于600mm,以保证整流器必须的冷却空间和维修空间。《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8条一般隐患54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所有电加热的槽体均应布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液面低于液位计所示液面时,应无法启动电加热。《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3条一般隐患54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允许与金属槽体、工件、极杆和极板接触。《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4条一般隐患549.热工设备设施电镀槽液加热系统蒸汽管入口总管上应装有总控制阀及压力表。并《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一般隐患
80及场所根据工艺需要,在蒸汽管道上安装减压阀,并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置疏水器。条件》AQ5203-2008第7.5条55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电镀生产设备中的酸性和有毒性加热槽以及其他有可能使凝结水污染的耗热设备凝结水,不应回收至锅炉房。《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8条一般隐患55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热力管道不应穿过风管、风道。热力管道,应敷设在上水管道、冷冻水和回水管道的上部。《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9条一般隐患55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固定安装的阀门应设置固定支架,不应依靠阀门的连接管道支撑。《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12条一般隐患55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加热系统热力管道外层应包裹保温材料,并涂红色标记。《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13条一般隐患55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搅拌系统槽液搅拌用喷气管应设置防虹吸措施,以防槽液虹吸外漏。《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8.4条一般隐患55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槽液过滤系统过滤机的入口端连接管道上应安装进气阀,其位置要高于槽内液面。当工作结束时,应随即打开进气阀,使空气进入管路内,以免出现泵及槽外配管接头漏液故障时因虹吸作用而损失镀液。过滤机用软管连接时,软管要用管箍卡紧,用硬管连接时,应布置管路支撑,防止管路长期悬空产生变形,使弯头和管路接头处泄漏溶液。《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9.3条一般隐患55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通风装置对散发有害物质较多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加强密闭,减少污染。《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2条一般隐患557.热工设备设施电镀通风装置设有进风装置的电镀生产线,进风口与排风口的《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一般隐患
81及场所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nb当水平距离小于20nl时,进风口应比排风口至少低6m。条件》AQ5203-2008第10.4条55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通风装置排风口应设置缓冲装置,气体不可直接排出,风管顶部应有帽盖,且排风口应高于屋面5m。《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5条一般隐患55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通风装置工艺槽有害气体的排风管应采用防腐材料制作,弱碱槽和热水槽的排风系统的户外管段也可采用镀锌薄钢板。《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6条一般隐患56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通风装置氧化槽和有机溶剂槽的排风系统,其风管的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8条一般隐患56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排水系统排水明沟位置在槽前时,应设栅格盖板。《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1条一般隐患56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车起重吊钩应设有防止起吊工件脱钩的钩口闭锁装置。《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2条一般隐患56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乍行车运行过程中应设置提醒作用明显的声光报警装置。《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3条一般隐患56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车行车在升降、行走的行程末端应设置极限保护装置。《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4条一般隐患56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车行车在吊钩上升行程的最上端位置应设置安全栓,以便设备维修时使用。《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5条一般隐患56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乍电镀生产设备使用多台行车时,应设置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防护设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6一般隐患
82条56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车行车控制系统应有防重杆功能,以防止镀槽内有工件时行车还继续向槽内放工件而引起事故。《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7条一般隐患56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行车行车上人体易接触部位应设置有防护功能的安全连锁开关。工人操作发生人体接触时,行车应紧急停止。《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8条一般隐患56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单人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00mm,当通道经常有人或多人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200mm,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2200mm。《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2条一般隐患57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平台和通道上方的最小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100mmo《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3条一般隐患57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5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板高度应不小110mm。《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4条一般隐患57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对外露的运动、旋转零部件,应设置防护罩。《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1条•般隐患57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设备上的螺钉、螺母和销钉等紧固件,因其松动、脱落会导致零部件移位、跌落而造成事故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2条一般隐患57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采用气动、液压的夹持、夹紧机构,其结构应保证在气、液失压或中断后仍能有可靠的夹持或夹紧功能。《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3条一般隐患57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设备要求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明显的转向指示。《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5条一般隐患
8357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紧急停止机构1.除紧急停止机构不能减小风险的机器外,运动设备上应设置紧急停止机构(按钮、手柄等)。2.紧急停止机构应设置在使操作者易于接近且无操作危险的地方。3.由多人协同操作的机器,每个操作点都应设置紧急停止机构。4.除中断其工作可能引起事故的夹紧装置、制动装置或其他装置外,紧急停止机构必须保证在任何操作程序下都能停止机器的工作。《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7条一般隐患57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电镀槽边应安装局部排风设施,并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含氟化物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应单独设置,含铭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宜单独设置。《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1条一般隐患57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氟化物或含氟液的存放场所应远离酸性物质(如含氟镀槽应远离酸性溶液槽),并通风良好;含氟化物的污水应单独处置;废弃的氟化物溶液,应通过分析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4条一般隐患57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工件表面的酸性物质应清洗干净后再放入含氟镀槽:工件在用氟化物电解液电镀后,应在专用的水洗槽内用清水冲洗干净。《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5条一般隐患58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采用干法喷砂清理工件表面时,应采用密闭式喷砂工艺。《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2.1条一般隐患58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机械抛光与打磨等工序应设有吸尘装置或局部通风设施,吸尘装置或局部通风设施应及时维护。《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2.2条一般隐患58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使用有机溶剂脱脂时应采用局部通风设施。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水基溶液脱脂及低《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一般隐患
84温脱脂工艺。5.2.3条58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酸洗除锈槽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2.4条一般隐患58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防尘防毒盛装及运送鼠化物的器具应专用,称量及盛装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在明显位置标注剧毒标记。器具使用完毕后,应作消毒处理,并用水冲洗干净。《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4.1条一般隐患58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管理措施对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6.5条一般隐患58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管理措施1.剧毒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的建筑结构应完整,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剧毒品储存场所应设防盗报警装置。2.剧毒品应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3.领用的剧毒品应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工作现场存放。4.使用剧毒品的岗位应设置标明剧毒品的种类、危害、可能造成的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的中文警示说明。5.剧毒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消毒后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回收,存放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6.7条重大隐患58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管理措施企业应对电镀生产车间、剧毒品库房等进行尘毒浓度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6.10条一般隐患
8558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管理措施企业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尘毒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对尘毒浓度不符合GBZ2.1要求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治理措施。《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6.11条一般隐患58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个体防护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7.1条一般隐患59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个体防护1.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应穿戴防护服、防护镜或防毒面具等;2.在配制、调整、运输和使用酸碱溶液的场所,应穿戴长胶裙、耐酸耐碱手套以及护目镜等;3.设备维护过程中,清洗阳极板时应戴耐酸耐碱手套;4.毒物可经皮肤吸收时,应穿橡皮制服、戴橡胶手套等:5.接触强酸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耐酸手套、耐酸防护服、耐酸套鞋、防护镜及口罩等;接触发烟硫酸或硝酸时,应使用防毒面具或专用口罩。《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7.3条一般隐患59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事故应急在使用剧毒品的场所,应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溶液。《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1条一般隐患59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事故应急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化学品,或因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烧灼伤,以及可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有盥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淋浴设施,并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2条一般隐患59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事故应急在电镀车间附近应设立急救点,配备与有毒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急救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人《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一般隐患
86员应熟知各种急救药品的用法及用量。8.1.3条59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事故应急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气体监测、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GBZ1的规定(每小时不宜小于12次)。《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4条重大隐患59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电镀事故应急含有氧化物等有毒液体及腐蚀性液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设施。《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5条一般隐患59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物料安全应优先采用无危害的生产物料,严格按限制使用有剧毒的氟盐、领盐作为热处理生产物料。《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6.1.2条一般隐患59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电阻炉加热区内应至少有一支热电偶用于超温保护。《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2条一般隐患59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对于人工进出料操作的电阻炉应具备护门(或炉盖)打开时的自动切断电热体和风扇电源的功能。《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3条一般隐患59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渗碳炉要有良好的密封性。井式炉炉压应不低于200Pa,箱型和推杆型炉炉压不低于20Pa。《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4条一般隐患60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5条•般隐患60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6条重大隐患60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对于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应具备超温自动切断加热电源、低温自动停止通入生产原料气并报警《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重大隐患
87的功能。GB15735-2012第7.2.7条60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淬火室内应安装惰性气体(如氮气)应急通入口,并应保证充分流量。《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8条一般隐患60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整条生产线运行中所有相关动作都应设置电气安全联锁装置和相关程序互锁。《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9条一般隐患60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电阻炉当设备发生故障或工艺参数异常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可采取手动方式及时排除故障和修复工艺参数,必要时,可采用故障自动断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2.10条一般隐患60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燃料炉燃料管道应设总阀门,每台设备上应设分阀门。《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3.1条一般隐患60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燃料炉通入炉内的气、油管道要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3.2条重大隐患60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盐浴炉硝盐炉应用金属钳锅或用黏土砖砌筑炉衬。《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4.1条一般隐患60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盐浴炉硝盐炉应配备自动控温仪表和超过580℃的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自动切断装置,同时至少应有2支热电偶,1支偶控温,1支偶监控。《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4.2条重大隐患61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盐浴炉等温和分级淬火硝盐炉应配备冷却和搅拌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4.3条一般隐患611.热工设备设施金属热处理盐浴炉炉膛底部应设放盐孔,并设应急用的干燥的熔盐《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一般隐患
88及场所收集器。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4.4条61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感应加热装置高频设备必须屏蔽。其上的观察窗口应敷金属丝网,对裸露在机壳外的淬火变压器也应加以屏蔽。作业部位高频辐射的电场强度不超过20v/m,磁场强度不超过5A/mo《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5.2条一般隐患61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感应加热装置高压部分要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当外壳门打开时,主回路电源应自动切断。《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5.3条一般隐患61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感应加热装置中频发电机应配备空载限制器,在出现较长间歇时仅使发电机负载断路,而不停止发电机运转。《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5.4条一般隐患61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感应加热装置控制按扭和开关要置于明显和容易触到的位置。同一台设备供给数个工作点时,可采用集中控制的工作台,但在每个工作点须设有急停按扭。《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5.5条一般隐患61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等离子体热处理设备等离子直流高压的外露部分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炉体要接地。《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6.1条一般隐患61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等离子体热处理设备应有可靠的密封系统,排出的废气应达标排放。《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6.2条一般隐患61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激光热处理设备激光装置工作间的入口处应设红色警告灯。激光器的明显部位应标有“危险”标志。《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7.1条一般隐患61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激光热处理设备激光装置的导光系统应有可靠的机、电、水,气安全联锁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7.2条一般隐患620.热工设备设施金属热处理激光热处理设备除加工工件外,激光装置的其他部位必须密封。《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一般隐患
89及场所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7.3条62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真空炉的排抽气系统中应配备与电源联锁的自动阀门。《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1条一般隐患62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设备应具有安全防爆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2条一般隐患62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所有排空装置应具有排气管道,并将气体排放到室外。《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3条一般隐患62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贮气罐应具有安全阀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4条一般隐患62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工件传递中的各个运行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5条一般隐患62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真空热处理设备控制柜应有电源急停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8.6条一般隐患62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热处理冷却装置等温分级淬火和回火油槽应配备加热、冷却、搅拌和循环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9.1条一般隐患62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热处理冷却装置大型淬火油槽槽口四周还应设置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9.2条一般隐患62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热处理冷却装置淬火油和回火油的工作温度至少应比其开口闪点低80℃以上。《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一般隐患
90GB15735-2012第7.9.3条63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热处理冷却装置油槽在非工作状态时,加热器发热体应安装在油面150mm以下。《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9.4条一般隐患63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冷处理装置应防止制冷剂的泄漏。《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0.1条一般隐患63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冷处理装置设备上要有避免人身受到制冷剂伤害的保护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0.2条一般隐患63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气体发生装置吸热型气体发生炉应配备大于750℃方能通气的安全控制系统。《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1.2条一般隐患63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气体发生装置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都应安装火焰逆止器。《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1.3条一般隐患63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气体发生装置用液氨作为制备气氛的原料时,氨的管路系统严禁用铜和铜合金材料制造。《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1.5条一般隐患63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清铁设备应采用无危害的清洗剂。《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2.1条一般隐患63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校正装置应设有避免工件断裂伤人的防护装置,机动压力机应有压力限定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一般隐患
916815735-2012第7.11.4条63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夹具、工装及辅助设旅在所有机械传动裸露部分和电器接头裸露部都应安装防护罩。《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M7.11.5.3条一般隐患63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夹具、工装及辅助设旅炉体应设置固定扶梯,炉顶周围应设置脚踏板,方便操作人员炉顶工作,超过安全高度2m以上,应设置安全护栏。《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5.5条一般隐患64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夹具、工装及辅助设旅淬火吊车应配备备用电源或其他应急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7.11.5.6条一般隐患64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夹具、工装及辅助设旅感应设备周围应保持场地干燥,并铺设耐25kV高压的绝缘橡胶和设置防护遮拦。《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8.3.1.1条一般隐患64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表面淬火感应设备加热用的感应器不得在空载时送电。《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8.3.1.4条一般隐患64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表面淬火火焰淬火用的软管应采用耐压胶管,与乙块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禁止使用紫铜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8.3.1.6条一般隐患64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表面淬火火焰淬火的每•淬火工位的乙快管路中都应设管路回火逆止器,并应定期清理。《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8.3.1.7一般隐患
92条64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安全卫生防护在液体碳氮共渗、盐浴硫碳共渗、硼砂熔盐渗金属及作业环境中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严格管理,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9.2.2条一般隐患64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安全卫生防护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因素的设备及工艺作业场地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必要时应设危险气体泄漏报警仪。《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9.3条一般隐患64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金属热处理安全卫生防护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混合物的盐浴均应设有熔盐过热的预报装置。《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第9.8.4条一般隐患64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锻压机械上的螺钉、螺母和销钉等紧固件,因其松动、脱落会导致零部件移位、跌落而造成事故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4条一般隐患64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可能产生危险的锻压机械周围,如数控冲模回转头压力机、数控激光(或火焰、高压水)切割机送进装置等的周围,应设置阻挡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8条一般隐患65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影响安全的除外。《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2.1.2条一般隐患65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运动部件与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存在挤压和/或剪切危险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2.1.3条一般隐患65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缓冲器采用螺旋主传动的锻压机械应设置缓冲器,防止当制动器失灵时滑块运动至极限上位与机身刚性撞击。《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2.5条一般隐患65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缓冲器锤的锤缸的顶部应有锤杆缓冲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一般隐患
935.2.6.1条65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动作应联锁,其联锁应协调、灵敏、可靠。《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3.1.1条一般隐患65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制动器不应采用气、液或电作制动动力。《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3.1.4条一般隐患65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操纵控制系统锻压机械应有起动和停止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1.2条一般隐患65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操纵控制系统双手操纵按钮(或操纵杆)的布置位置,应防止有由一只手或一只手和肘、膝等部位进行操纵的可能性。《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6.4条一般隐患65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脚踏操纵与手动操纵应联锁。《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7.1条一般隐患65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7.2条•般隐患66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脚踏部分的脚踏处应有防滑板或防滑垫。《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7.3条一般隐患66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脚踏部分的复位弹簧应采用带导杆或导套的压簧。《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7.4条一般隐患66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锻压机械上应设置急停装置(按钮、手柄等),但急停装置不能减小风险的锻压机械除外。《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9.1条一般隐患
9466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急停装置应位于各个操作控制站以及需要引发急停功能的位置,并应使操作者易于接近,且无操作危险的地方。《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9.3条一般隐患66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由多人操作的锻压机械,每个操作点都应设置急停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9.4条一般隐患66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脚踏操纵装置急停装置应能自锁,其操作件的颜色应为红色,接近操作件周围的衬托色应为黄色,操作按钮应为掌欺式或蘑菇头式的。《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6.9.6条一般隐患66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液压系统液压系统中应装备防止液压超载的安全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8.3条一般隐患66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液压系统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高压流体的飞溅。《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8.7条一般隐患66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气动系统气动系统的压力表应安装在操作人员易见部位;对气压的突然失压或中断应有保护措施和必要的信号显不。《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9.2条一般隐患66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气动系统系统中应装备防止超载的安全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9.3条一般隐患67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锻压机械工作中发生高温、火焰、激光辐射等危险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分别设置隔热板和防止火焰、激光意外辐射的装置等。《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4.2.2条一般隐患67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设备安全要求产生气体、烟雾和油雾的锻压机械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或设置排放装置。《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5.1.3条一般隐患672.热工设备设施锻造设备安全要求锻压机械自身产生大量粉尘的,应采取有效的防《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一般隐患
95及场所护措施和/或设置排放装置。件》GB17120-2012第5.15.1.4条67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安全卫生防护应避免飞溅或飞出的工件、被加工材料、碎块(材料、模具破裂)、液体造成的伤人、滑倒等危险。如设置透明的防护罩、隔板等,其强度应能承受可以预料的负荷。《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5.3条一般隐患67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安全卫生防护当需要进入锻压机械离地面3m以上的高处进行操作、维修和保养时,应设置工作平台、通道、阶梯或直梯和护栏。《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8.1条一般隐患67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安全卫生防护平台入口处或阶梯或直梯离地面1m以上的至少一节杆上,应设置与锻压机械主传动或工作部件的操纵系统联锁的装置,并设置提醒有人操作的警告标牌。《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5.18.2条一般隐患67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安全卫生防护锻压机械的各种安全与警告指示应明显固定在锻压机械的相应部位上。《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GB17120-2012第6.3.1.条一般隐患67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燃气管道防护1.燃气管道应设有总闸门,每台炉子管道上应设有分闸门和放散闸门。2.燃气管道须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电磁阀(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7.5.2.2条一般隐患67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燃油管道防护供油管道应装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7.5.3.2条一般隐患67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电感应加热装置电感应加热装置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开关和控制按扭要置于显眼和人手容易触到的位置。《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7.5.4.3条一般隐患68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电阻炉保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流量继电器,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一般隐患
967.5.4.3条68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锻造锯床下料锯床下料时应设置防护罩,防止铁屑飞溅伤人。《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第8.2.3条一般隐患68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常规防护电炉平台下和软电缆下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警告牌或栅栏。《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7条一般隐患68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常规防护设备传动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分必须设计防护罩。《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1.3条一般隐患68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常规防护冲天炉出铁槽、排渣槽、窥视孔高于1.5m时应设平台,台面采取防滑措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3条一般隐患68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弧炉电弧炉必须安装倾斜度限制器,倾炉蜗杆机构必须能自动刹车,炉体及传动设备应能保证停电时的自动锁定及手动锁定。高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在与车间隔开的控制室里。《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4条一般隐患68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水爆清砂水爆清砂起重机的吊钩必须装设减振装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6条一般隐患68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水爆清砂水爆池必须有缓冲弹簧,水爆池边设施防护栏。《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6条一般隐患68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水爆清砂水爆清砂用起重机其驾驶室应设金属网或有机玻璃防护板,或可采用遥控。水爆作业区应设防护设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4.5条一般隐患68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起重机高温铁水的吊运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有超载限制器、起升高度和行程位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重大隐患
97限制器。3.4.6条69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起重机在同一行走轨道上安装两台及两台以上桥式起重机时,必须安装防撞设施。《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4.7条一般隐患69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水力清砂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密封。《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7条一般隐患69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抛丸清理抛丸清理室内抛头电动机的启动和停止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时,电动机应启动。大门开启时电动机应停止。《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8条一般隐患69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炉电气电炉应设置与供电系统连接的专用变压器。《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1条,电炉应设置与供电系统连接的专用变压器。一般隐患69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炉电气电炉变压器应装设故障短路的电流速断保护、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和变压器及其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条一般隐患69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工频感应电热装置1.装设短路保护,动作于分断主电源2.装设冷却水停止、水压不足或水温过高的保护,动作于信号及分断主电源。3.1.5t及以上感应熔炼装置,装设漏炉保护或监察措施,动作于信号及分断主电源。4.4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装设过负荷保护,动作于信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4.0.5条重大隐患69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中频感应电热装置1.装设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2.装设冷却水停止、水压不足和水温过高的保护。3.容量较大的熔炼炉装设漏炉保护。《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5.0.11条重大隐患
9869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阻炉电阻炉应装设短路保护。有水冷却的电炉,应装设水压不足或水温过高的保护,动作于信号或分断电源。《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7.0.4条重大隐患69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阻炉1.人工装料的电阻炉,如操作人员有可能触及危险电压,装设加料口开启时分断电源的联锁。2.有通风装置的电阻炉,当通风机断电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时,装设分断电源的联锁。3.根据生产要求对传动部分和其他附属装置装设必要的联锁。《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7.0.5条一般隐患69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磁防护1.电磁辐射防护应采用设置屏蔽、控制受照时间以及增大辐射源的距离等防护措施。2.屏蔽结构应避免开口、缝隙及尖锐突出物。3.高频设备和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4.电子管振荡器的振荡回路和高压整流部分,应装设联锁装置;当柜门开启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8.5.4、8.5.7,8.5.9,8.5.10条一般隐患70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弧炉和矿热炉应在电炉操作区域内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装设通电及断电的指示灯。《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9条一般隐患70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弧炉和矿热炉当电炉向浇注场地倾动时,应设使在浇注场地的人员能听到见到的声、光信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0条一般隐患70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电弧炉和矿热炉1.电炉高压通电及断电的信号。2.调压装置在四级及以上时,指示电压等级的信号。3.反映三相电弧炉每相电弧电压的信号。4.油循环系统故障的信号。5.水或风冷却系统故障的信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1条一般隐患
996.操作电源失压的信号。70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压力铸造压力铸造工段内,铸型分型面处、浇口处应防护挡板。《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11条一般隐患70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应有断电、防漏及停水报警器。《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9条重大隐患70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运转中突然停电时不得停水,停炉后其循环冷却水量应能满足炉温降到室温。《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10条重大隐患70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工频感应炉工频感应炉应有用烟故障报警器。《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9条重大隐患70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移动式炉体结构的冲天炉应防止滚轮脱轨和滚轮限位装置。《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6条一般隐患70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滑轮槽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措施,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14条•般隐患70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轨道应具有足够刚性,防止加料小车脱轨。《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15条一般隐患71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应装有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和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在供电中断或操作结束时,应具备防止载荷危险地移动或失控自由坠落的功能。《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16条•般隐患71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应装有可靠的制动器。《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一般隐患
100第5.2.17条,加料机应装有可靠的制动器。71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应具有防止料桶意外翻转或开启的功能。《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0条一般隐患71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外露的有可能产生危险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应装设防护装置或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防护装置与限制措施不应带来附加危险。《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1条一般隐患71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加料机加料机上应装有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能停止所有产生危险的操作和运动,将急停装置复位后不应引起重新启动。《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8条一般隐患71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装有防护装置的运动件,应有开启与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否则应装有指明开启有危险或应使传动装置切断后才允许将其打开的警示标志。《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2条一般隐患71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易接近的机械零部件不应有引起人体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的表面、凸缘。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边。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管端应包覆。《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2.23条一般隐患71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冲天炉炉体各法兰间和漏风处应用耐火、热绝缘材料密封。《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4.1条一般隐患71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热风管路冲天炉热风管路外表面应用耐火、热绝缘材料包覆。《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4.4条一般隐患71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冲天炉热风管路风箱或风管上应设置泄爆口,泄爆释放压力的速度应保证结构不受损,对操作者不应造成危险。《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21501-2008第5.6.5条一般隐患
10172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应采用合适的装置排除熔炼期间可能产生的危险的、有害的或有毒的烟气。《电热装置的安全第三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容炼装置的特殊要求》GB5959.3-2008第B.4条一般隐患72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铸造车间电炉加料处、浇注平台、铸锭坑应设置局部送风。新鲜空气送至经常有人作业的地方。《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5.2.6条一般隐患72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轮碾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4.3.9条一般隐患72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混砂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4.3.11条一般隐患72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树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芯机均应设排风罩。《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4.3.12条一般隐患72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喷抛丸清理室,喷砂清理室和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必须设排风除尘装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4.3.17条一般隐患72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铸造职业卫生铸型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排风器或排风天窗。《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4.3.18条一般隐患72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炉体1.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外露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2.水冷却炉门的管道应保持畅通,不泄漏;并设有防冻措施;出水管路上严禁安装阀门。3.炉门应设置上下限位装置,并确保进出炉时切《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第4.2.17.1条一般隐患
102断电源。72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炉体炉体金属结构件应完整、牢固,无腐蚀或破损;耐火材料应能承受高温、腐蚀、摩擦和化学侵蚀,砌体的墙面、窑顶和底部应保持完整,无破损。《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第4.2.17.3条72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燃油、燃气窑炉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管路等应设安全阀和自动切断装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第3.2.19条重大隐患73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盐浴炉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高温盐浴炉应设置排风装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第4.2.17.5条一般隐患73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箱式电阻炉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电阻丝应完好、无断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第4.2.17.5条一般隐患73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气体渗碳炉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灵敏,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应畅通;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现场应配置防止意外事故的氧气呼吸器。《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第4.2.17.5条一般隐患73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工业窑炉安全防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T999第6.1.6条一般隐患73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煤系统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1.8条一般隐患73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煤系统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5条一般隐患
10373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煤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1.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ln。2.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度,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度。3.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度。4.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3条一般隐患73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煤系统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2.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3.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1no4.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步。5.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4条一般隐患73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煤系统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7条一般隐患73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4条一般隐患74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5条一般隐患74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In?。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7条一般隐患
104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74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9条一般隐患74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2.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11条一般隐患74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14条一般隐患74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5条一般隐患74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7条一般隐患74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8条一般隐患74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9条一般隐患74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0一般隐患
105条75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4条一般隐患75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5条一般隐患75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nun。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7条一般隐患75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21条一般隐患75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9条•般隐患75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10条一般隐患75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7.0.3条一般隐患757.热工设备设施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06及场所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GB50041-2008第7.0.5条75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2条重大隐患75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4条重大隐患76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6条重大隐患76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ln,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2条一般隐患76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3条一般隐患76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4一般隐患
107条76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5条•般隐患76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供热热水制备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0.1.2条一般隐患76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供热热水制备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0.1.3条•般隐患76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6850041-2008第11.2.2条一般隐患76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2条一般隐患76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3条•般隐患77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4.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4条一般隐患771.热工设备设施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08及场所GB50041-2008第11.2.15条77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保温和防腐蚀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或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4.1.1条一般隐患77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保温和防腐蚀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或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4.1.3条一般隐患77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电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一般隐患77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电气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2.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12条一般隐患77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电气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0.5条一般隐患777.热工设备设施锅炉系统通风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09及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GB50041-2008第15.3.7条77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通风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一般隐患77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锅炉系统通风1.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2.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9条一般隐患
11078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5.4条一般隐患78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进气时,进风口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相关要求。《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8条一般隐患78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宜通过排气管直接排至室外其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伸出墙面不宜小于于0.3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高出本建筑屋面不宜小于1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9条一般隐患78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装置。利用通风机提供燃烧所需空气或排除燃烧尾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连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11条一般隐患78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事故通风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1条•般隐患78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事故通风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散发的可燃气体《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2条一般隐患
111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3.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78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事故通风事故通风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3条一般隐患787.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事故通风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置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4条一般隐患788.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风管及其他风管材料应满足分管使用条件、施工安装条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2.风管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4.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6.7.2条一般隐患789.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风管及其他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2.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3.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4.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6.9.16条一般隐患790.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空调系统氨冷水机组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T999第一般隐患
112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6.1.3条791.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设备布置水泵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水泵基础之间、水泵基础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当地方狭窄,且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0kW或进水管管径不大于100mm时,两台水泵可做联合基础,机组之间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3m,但两台以上水泵不得做联合基础。《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3.15条一般隐患792.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安全防护蒸汽热力站应根据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4.1条一般隐患793.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安全防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3条一般隐患794.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安全防护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5083-1999第6.3条一般隐患795.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照明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2.3.3条一般隐患796.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换热站照明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2.3.4条一般隐患79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作业人员应穿着《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一般隐患
113防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钉靴鞋。5.1.6条79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废水应排向废水处理系统。对采用浸渍式酸洗工艺的,其建筑物的内墙、立柱、屋架及屋面应采取有效防腐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7条一般隐患79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机械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作业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8mg/m3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2条一般隐患80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4条一般隐患80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机械前处理除锈应限制使用于喷砂,应用喷丸和抛丸等工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5条•般隐患80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等有毒和低闪点液体。《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6条•般隐患80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般规定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耗用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7条一般隐患80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当进行人工喷丸操作时应穿戴封闭型橡胶防护服和供氧面具。《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一般隐患
114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8条80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采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前处理区,区域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23条重大隐患80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用有机溶剂清洗并有良好通风的封闭或半封闭的涂漆前处理工艺装置内为1区,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24条重大隐患80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一般规定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内,用风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内,均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25条一般隐患80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有机溶剂、气相除油前处理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卸下产品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警示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定期检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2.1条•般隐患80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有机溶剂、气相除油前处理气相除油清洗应在半封闭槽内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衬里材料应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纤维增强塑料及其他合适的材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2.2条•般隐患81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有机溶剂、气相除油前处理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监控,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测装置,其中测温仪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2.3条一般隐患81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直径60mm以上的风动打磨机应设置防护罩,其开口夹角应不大于15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一般隐患
115风净化》GB7692-2012第5.3.7条81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喷丸室围护结构应在非对流区域设置由不易碎材料制作的观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喷丸室应同时设置室内外都能控制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开关,并设置相应的声光信号器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9条一般隐患81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喷丸室内壁应设置耐磨材料制作的护板。与其配套的喷射软管应耐磨、防静电。《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0条一般隐患81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喷丸室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吸口的丸、粒回收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1条一般隐患81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集丸地坑上应设置防滑盖板,坑内设扶梯,斜壁设踏步,地坑入口处设活动盖板、人孔、护栏。粒回收设备地坑的高度应保证人员出入安全,设置固定扶梯、照明装置、通气口。《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2条•般隐患81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当采用升降装置或脚手架进行喷丸除锈时,操作人员站立的板应为格栅或钢板网,四周设置高度为1.2m的安全栏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3条•般隐患81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抛丸除锈应在封闭的抛丸室内进行。对大型工件可采用通过式抛丸室进行除锈,抛丸室进出口两端应设置隔离区段,在此段中采用多层橡胶帘或其他软性遮挡结构封隔。《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4条一般隐患81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抛丸室的围护结构、内部耐磨挡板设置、丸粒回收装置、集丸地坑应符合同喷丸室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一般隐患
116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5条81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机械前处理抛丸室配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作业设备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3.16条一般隐患82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敞开式全浸型化学前处理应配置专用的输送设备,严禁作业人员直接用手搬运工件。若采用桥式和梁式起重机,其驾驶室应设在化学槽的另一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2条一般隐患82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大型全浸型化学槽的槽口应高出地坪面0.8m,当槽体全部埋入地面时,应在槽体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标志。《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3条一般隐患82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全浸型有挥发性化学液和加热要求的化学槽,应设置局部有组织排风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4条•般隐患82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采用氢氟酸作业场所,应设置具有明显标记的事故喷淋装置和洗眼用具。《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7条•般隐患82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采用全喷淋型的各化学前处理设备应为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工件出入口应设置防喷淋液飞溅的屏幕室,该室用门洞或挡帘隔开,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8条一般隐患82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喷淋用泵应与排风装置联锁,待风机运行正常后泵再启动;喷淋过程结束,排风装置须继续运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一般隐患
1172〜3min;当排风装置发生故障,喷淋操作应能立即停止。风净化》GB7692-2012第5.4.9条82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所有与腐蚀性化学液接触的前处理槽体、加热系统、循环搅拌系统、喷淋系统、加料系统、排风系统及泵等均应具有耐腐蚀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10条82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采用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并应与驱动高压水泵的电动机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11条82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化学前处理作业场所应有防止外溢处理液流出作业区的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4.14条一般隐患82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清除旧漆用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旧漆,不应同时使用易发火的钢制工具敲铲。《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6.3条•般隐患83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各种涂漆前处理作业槽槽宽大于1.5m时,在工艺操作许可时,应设置盖板减少敞开面。《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6.2.1条•般隐患83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化学品前处理由酸蚀处理槽排出的酸雾或由钝化处理槽排出的铝酸雾应设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宜分别采用药液吸收式及网格过滤式净化回收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6.2.5条一般隐患83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通风系统输送含有机溶剂蒸气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应在穿《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一般隐患
118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nl范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填塞。风净化》GB7692-2012第6.6.1.2条83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前处理通风系统1.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和无火花坠入的地点,并安装铁丝网和百叶格。2.进风口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应低于排风口2m。3.进风口底边距室外地坪应不低于2m,当其设在绿化地带时,可不低于1%4.进、排风口如必须设在屋面以上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5.进风口应避免设在有有害物质排出的天窗口附近。《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6.6.2条一般隐患83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通风及灭火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5.3条一般隐患83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通风及灭火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5.9条一般隐患83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电气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1.5条重大隐患83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电气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1.6条重大隐患83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电气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2条重大隐患
11983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电气静电喷漆室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可燃气体浓度和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停止供料、切断电源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相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4.6.2条重大隐患84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门喷漆房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喷漆室的室体及与其相连的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1.1条一般隐患84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室体内表面应平滑、连续而无棱角。《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1.2条一般隐患84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铝材不应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1.3条一般隐患84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干式漆雾去除装置、导流板、分布板、撞击板、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并应方便取出,经常清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6.1条一般隐患84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无论何种类型,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7.6.2条一般隐患84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与静电喷漆室相关联的通风管道内应装设自动防火调节阀,并应保持阀的有效工作状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4.6.3条一般隐患84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8.4条一般隐患84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低于其燃烧极限下限值的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9.1条重大隐患848.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喷烘两用喷漆室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当烘干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一般隐患
120作业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烘干设备的加热源。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9.3条84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漆室结构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联锁装置。当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9.4条一般隐患85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喷粉室不应兼作喷漆室。《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4.5条一般隐患85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5.3条一般隐患85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积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6条一般隐患85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7条一般隐患85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喷粉室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铝材不允许作为支撑构件,也不允许用作喷粉室及其连接管道。喷粉室的显示和观察面板及喷粉室联接管道允许用难燃材料制造。《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1条一般隐患85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粉室室体及通风管道内壁应光滑无凹凸缘;应保持喷粉室及其系统内不积聚粉末,并能使未涂着粉末有组织地导入回收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2条一般隐患85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刚性回收装置和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有足够的空问容积,并设置泄压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一般隐患
121GB15607-2008第5.1.3条85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自动化生产的流水作业在喷粉室与回收装置之间应采取联锁控制,一旦有火情时,能迅速自动切断连接通道。《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5条一般隐患85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以及启动自动灭器、停止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进行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6条一般隐患85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自动喷涂的回收风机与喷枪应采用电器联锁保护。《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7条一般隐患86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喷粉室供粉、筛粉装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应设计成不外逸粉末、不易积聚粉末而易清理的结构形式。《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3.2条一般隐患86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作业场所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1.5条一般隐患86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作业爆炸危险区域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3.1条重大隐患86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作业爆炸危险区域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化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3.2条重大隐患86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作业爆炸危险区域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分为2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重大隐患
1225.1.3.3条86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作业爆炸危险区域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3.4条重大隐患86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1.2条重大隐患86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2条重大隐患86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严禁滴漏。《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3.1条一般隐患86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空气及无气喷涂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2.5条一般隐患87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空气及无气喷涂压缩空气驱动型无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2.6条一般隐患87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的外壳应符合GB4208中所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一般隐患
123第4.2条87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手持式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应有足够的壳体结构强度和刚度。《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5.1条一般隐患87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高压电缆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头处应采取应力缓冲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5.4条一般隐患87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高压电缆应有足够的强度。《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5.5条一般隐患87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层外应有耐磨损的绝缘护套保护。《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5.6条一般隐患87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上不应带电的金属部件,应与高压发生器基地端子可靠连接。《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6.2条一般隐患87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高压发生器应与静电喷枪的机械或电气开关装置联锁。手持式静电喷枪的扳机应在弹簧作用下处于“关”的位置,“开启”位置不应设置锁定机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4773-2007第6.3条一般隐患87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静电喷漆室的出口宜设置防火门,并应装有闭门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5.3.1.3一般隐患
124条87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静电喷漆区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4.3.2条重大隐患88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在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严禁在静电喷漆区使用携带式灯具和其他移动式用电设备。《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4.4.1条重大隐患88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静电喷漆区中对电气设备体外露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4.7.1条一般隐患88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变压器、高压电源、控制装置和其他电气部件(如插头等)应安装在静电喷漆区以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6.2.2条一般隐患88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高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穿管保护,防止机械损伤或暴露在腐蚀性介质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6.5.1条一般隐患88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在静电喷漆区内的电气设备体外露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6.9条•般隐患88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静电喷漆设备周围应有单独的或与之相结合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隔离小室、围栏和栅栏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6.10条一般隐患88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静电喷漆区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但不应超过一个作业班的用量。《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8.1条一般隐患88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漆作业人员应穿导电鞋,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于产生和积聚静电荷的材料制成的内衣,作业人员不应佩带孤《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367-2006第9.2条一般隐患
125立的金属物体。88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1.喷粉区不允许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2.喷粉区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3.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5.2条重大隐患88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喷粉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防尘型电气设备,电机防爆级别不应低于IP54,电气和仪表不应低于IP65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8.1条重大隐患89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喷粉区内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10条一般隐患89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风机的轴承和其他运载设备的部件应设置防止粉尘侵入的防护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3.3条一般隐患89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回收装置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袋滤器应选择防静电滤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6.4.2条重大隐患89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以及高效过灌器应设置能将爆炸压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压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6.4.4条重大隐患89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连续自动喷粉作业的回收系统应配备风量监测器,当风量低于安全值时,喷粉装置能自动停止喷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6.4.6条一般隐患89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排风机转动部件应为不发火材料,风机内部件不应产生相互摩擦、碰撞,并同时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火花产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6.4.7条一般隐患896.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在喷粉区内只允许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一般隐患
126作业不应存放过多的粉末涂料。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7.1条89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2.)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3.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4.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7.2条重大隐患89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粉末涂料应用圆型管道输送,不应用其他异型管道输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7.6条一般隐患89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应及时清除作业区地面、设备、管道、墙壁上沉积的粉末,以防止形成悬浮状粉气混合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8.5条重大隐患90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在回收、净化装置的卸料口及卸料过程中,应有防止粉尘飞逸的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8.10条一般隐患90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鞋、帽,不应戴手套及金属饰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8.12条一般隐患90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3.3.1条一般隐患90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连接端,应设置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线应《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一般隐患
127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化》GB6514-2008第5.3.3.2条90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连接,不应用零线代替地线。《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3.3.3条一般隐患90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喷涂设备和其他移动电气设备须配防尘罩,其电源电缆要采用支架撑托;松弛敷设,防止绝缘保护层的磨损和接插端口松脱产生电火花。粉末涂装作业区所使用的照明设备及开关必须满足防爆防尘要求。必须定期测试,检查动力源与供粉系统及通风机之间的电气连锁系统。位于涂装作业区的设备导体,包括传输链、喷粉舱、风管、回收装置等,必须牢固接地,以防静电喷枪附近的对地电绝缘导体上积累能产生电弧放电的电荷。《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10.3条,重大隐患90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喷粉舱通风量必须根据开口断面进行调试,以保证喷粉舱开口处不发生逸粉现象。同时,喷涂过程中总回收风量要保证粉尘浓度在其爆炸下限以下。与喷粉舱连通的回收净化装置须设有面向室外空间的快速泄压口,以防止燃爆事故发生。喷粉舱内高风速的吸尘管道入口处应安装网格栅或磁力分离装置,以防金属或硬质物件进入管道而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喷粉舱内应设置清粉机构,最好进行连续清粉,保持舱内没有沉积粉。用于吸粉的回收风管、横管、弯头等处的风速必须足够大,以保证管内没有粉末堆积,防止因喷涂空间的粉尘燃爆引起破坏性更大的二次爆炸。在喷粉舱使用火焰探测器和联动的灭火装置,喷粉舱《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10.4条,重大隐患
128与回收装置之间的连通风管上设置阻断阀门。90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定期检修校正挂具,以防因挂钩松动、歪斜等故障而引发传输链勾挂事故;也要防止吊挂架摆动、脱落引发碰撞火花和静电回路的电极距离不够而发生临界放电或短路放电现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10.5条,一般隐患90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静电喷粉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达到防爆安全要求,同时可靠接地。《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10.6条,重大隐患90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电泳喷涂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4.1条一般隐患91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电泳喷涂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炉设施内。《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4.2条一般隐患91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电泳喷涂电泳设备需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4.4条一般隐患91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电泳喷涂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0kV。《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4.5条一般隐患91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电泳喷涂两端电压间连接铜排应保证平整,防止拉弧现象产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4.6条•般隐患
12991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作业场所浸涂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火间距、防火隔墙、防火隔板或经安全认可的其他方法把浸涂区与其他工位、材料等隔开,并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全》GB/T17750-2012第4.2.2条一般隐患91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作业场所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低于周围场地的低洼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全》GB/T17750-2012第4.2.3条一般隐患91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作业场所浸涂作业场所的通道及出入口应畅通无阻,并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全》GB/T17750-2012第4.2.4条•般隐患91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浸漆槽与烘干室公用厂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5m。水性涂料的浸漆槽除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7条一般隐患91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浸涂槽应由钢、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烧体材料构成,并应有坚固的支承,槽体容积若超过2m3或液体表面积超过lm3时,结构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lh»《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全》GB/T17750-2012第5.1.1条一般隐患91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浸涂槽槽口应高于所在地面至至少150mm,而槽液的液位距槽口应不小于150nun,当浸涂槽槽口高于所在地面少于500mm时,其四周应设安全栏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全》GB/T17750-2012第5.1.2条一般隐患92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浸涂槽容积超过0.6m3,或槽液表面积超过1m3,槽体应设置泄放多余涂料的溢流管。《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3.1条一般隐患
13092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溢流管直径应不小于75mm。《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3.2条一般隐患92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溢流管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液面距槽口不小于150mm的槽体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3.4条一般隐患92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浸涂槽容积超过2n13应设置底部排放装置和转移槽,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迅速安全地把槽液转移到转移槽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4.1条•般隐患92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当槽液需要间接加热时,浸涂槽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温度控制装置,以防止槽液过热、蒸汽积聚和可能自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5.1条一般隐患92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槽液温度和浸涂工件表面温度用不超过其沸点温度或55℃中的任一项。《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5.2条一般隐患92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温控器应能控制极限高温、当温度超过所设定的温度时,输送链、加热器应停止工作。《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5.3条一般隐患92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当槽液液面超过或低于安全液面时,加热系统应自动关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1.5.4条一般隐患
13192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转移槽容积应大于浸涂槽容积,并应于浸涂槽相连通。不工作时浸涂槽中的涂料应排到转移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2.1条一般隐患92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槽大型浸漆槽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速将漆液排入贮槽。水性涂料除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8条一般隐患93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输送链下部应设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润滑液低落污染槽液,并防止悬链与轨道摩擦产生的火花而引发火灾。《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3.1条•般隐患93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当浸涂区内有机溶剂蒸气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的25%时,输送链应停止运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3.3条重大隐患93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电磁线浸涂槽下方应有一个废漆贮存槽,以防止浸涂槽中的绝缘漆在生产过程中滴漏在设备上和污染地面。《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5.2条一般隐患93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电磁线浸涂槽应有溢流管,溢流管应采用钢制无缝圆锥体,并可以插入浸涂槽底部的排放口内,溢流管顶端距槽口不小于100mm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5.3条一般隐患93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槽液(绝缘漆或涂料)加热方式应采用蒸汽或其他间接加热方式,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热管等直接加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M5.5.4条一般隐患
13293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电磁线浸漆设备运转时,应有人值守。不应在设备运转状态下进行维修、润滑工作。《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5.5.6条一般隐患93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设备电磁线浸漆设备发生故障和火灾危险时,应能自动关闭电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5.5.7条一般隐患93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外表面温度超过浸涂涂料自燃点的设备均不能安放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内。产生火花或产生灼热金属颗粒的设备应是全封闭型的或防爆型的,才能设置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2条重大隐患93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电气设备及其布线位于距浸涂挥发气源1.5m之内以及布置在水平方向距浸涂挥发气源76m以内的池、坑或低于地平面的通道中,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如果池、坑或通道延伸至浸涂挥发气源7.6m以外,则应放置挥发气源挡板或将延伸部分的整个长度都划为1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3.1条重大隐患93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电气设备的布线和所用的设备位于6.3.1所述的1区外围3m范围之内以及在水平方向上延伸6m和在地面上方1m所构成的空间,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当浸涂挥发气源表面积不超过0.5mJ,浸涂槽容积不超过20L以及在操作或不操作期间挥发气体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浓度25%时,则电气安装可不遵循本条款。《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3.2条重大隐患94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浸涂槽罩壳内部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在该区空间内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4.1条重大隐患
13394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对着罩壳开口及延伸至地面的3m空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在该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4.2条重大隐患94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在涂料库和调漆间的外部,从任何装有涂料或溶剂的敞口容器和设备的各个方向1.5m之内并延伸到地面的空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1区以外3nl范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在此区域内的布线和所用设备应符合该区域的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5条重大隐患94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有罩壳的浸涂设备,其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灯箱或观察所使用的玻璃板应采用防爆玻璃,灯箱应密封以限制蒸气进入灯具的维修在罩壳的外面进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6条一般隐患94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电气防爆为了防止静电积聚而产生火花,所有的工作人员不应穿绝缘鞋或与地面摩擦会产生火花的鞋,所有的导电物体,包括工艺设备、容器、排风管、输送涂料的管路系统等金属件都应良好接地。《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6.7条一般隐患94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通风浸涂区应采用机械通风,使距挥发气源超过1.5m区域的有机溶剂挥发气体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25机通风系统内有机溶剂挥发气体浓度应不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7.2条重大隐患94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通风排风管应以最便捷路线到达排放口,但不应横穿防火墙。排风管的排风口应远离新鲜空气吸入口,并且排风口应远离外墙或高处房顶不少于2m,不用将排风口对着7.5m,以内的可燃性建筑物,也不应将排风口对着7.5m以内的不燃或是难燃建筑物的未加保护的开口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7.4条一般隐患
13494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通风排风管和固定装置应是钢或其他有足够强度的非燃烧体构成。《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7.5条一般隐患94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通风排风机及驱动装置应采用防爆型风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7.8条一般隐患94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区通风在浸涂作业场所内,调漆间应定时通风换气,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8.1条一般隐患95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存、使用和输送在邻近浸涂区的贮漆间里存放的涂料和溶剂数量应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而且贮漆间应与浸涂区隔开,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h。《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8.2条一般隐患95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存、使用和输送当从浸涂槽顶部注人涂料时,送漆管的末端距槽底应在150mm之内。送漆管末端应装有一个单向阀以防虹吸。《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8.5.2条一般隐患95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存、使用和输送浸涂槽应有液位限位装置,以防止对浸涂槽过量加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8.5.4条一般隐患95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存、使用和输送工作泵应与火灾探测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联锁,以便在着火的情况下,能自动关闭工作泵。《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8.5.5条一般隐患95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存、使用和输送浸涂区应安装消防部门认可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9.1条重大隐患955.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浸涂涂料的贮对于槽容积小于0.6m3或液体表面积小于In?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一般隐患
135作业存、使用和输送敞口小型槽应设置槽盖板或专用的灭火装置。盖板应是不燃材料构成,盖住盖板时,与槽体重叠宽度至少应有25mm;或翻边能扣在槽的周边上。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第9.2条95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淋(流)涂、滚涂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间壁防护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2条一般隐患95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淋(流)涂、滚涂件滴落漆液的地方应设置漆液回收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5条一般隐患95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淋(流)涂、滚涂浸漆槽、淋涂、滚涂装置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6条一般隐患95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淋(流)涂、滚涂大型淋涂装置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速将漆液排入贮槽。水性涂料除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5.8条一般隐患96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手工涂漆、手工挂磨腻子手工涂漆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规划涂漆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6.2条重大隐患96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手工涂漆、手工挂磨腻子手工刷涂大型固定设备时,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6.3条一般隐患962.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手工涂漆、手工手工刷涂、滚涂、揩涂时,操作者应戴防溶剂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一般隐患
136作业挂磨腻子套和口罩。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6.4条96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手工涂漆、手工挂磨腻子干式打磨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6.5条一般隐患96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化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3.1.1条一般隐患96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化喷粉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3.2.1条一般隐患96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化涂漆作业场所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防护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地的地方。排风管上应设有防火阀,并应设置防雨、防风措施。《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6.1条一般隐患96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化涂漆工艺用的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6.3条一般隐患96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化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或穿过风管。《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6.11条一般隐患969.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涂漆工艺通风净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墙,应在穿《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一般隐患
137作业化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nl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穿过的空隙应用非燃烧体填塞。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6.13条97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结构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结构强度。《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1.1条一般隐患97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结构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摄氏度。《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1.3条一般隐患97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电气设备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4条一般隐患97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电气设备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5条一般隐患97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电气设备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如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GB50058规定选型,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其防护等级应不应低于IP44,烘干粉末涂料涂层其防护等级应不应低于IP54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6条一般隐患97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加热系统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2.4.3一般隐患
138条97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加热系统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2.4.4条一般隐患97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通风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双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5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3.2.2条重大隐患97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控制与连锁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4.1.1条一般隐患97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控制与连锁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并与加热系统连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4.1.2条重大隐患98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控制与连锁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连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这种情况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4.1.3条重大隐患98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控制与连锁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内部可开启的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6.1条一般隐患98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防火防爆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空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5.1.2条一般隐患983.易燃易爆危险涂装作业烘干室防火防爆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一般隐患
139作业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5.1.3条98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防火防爆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气或出现可燃性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的1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5.2.2条重大隐患98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防火防爆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材料绝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7.2条一般隐患98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涂装作业烘干室防火防爆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7.6条一般隐患98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安全管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办理动火审批,清扫动火场所积尘,同时停止抛光、打磨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同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当使用防爆工具,不得敲击各金属部件。《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2.1.6条重大隐患98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安全管理存在可燃性粉尘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设备接地可靠、电源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2.1.7条重大隐患98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安全管理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封闭严密,防止粉尘泄漏,从源头上防止扬尘。《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2.2.1条一般隐患99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扫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清扫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交接班过程中做到“上不清,下不接”。《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2.2.2条重大隐患99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安全管理为避免二次扬尘,清扫过程中不能使用压缩空气等进行吹扫,可采取负压吸尘、洒水降尘等方式清扫。《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2.2.3条一般隐患
14099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防爆安全技术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应尽量不采用皮带传动;若采用皮带传送,应当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机。工艺设备的轴承密封防尘,如有过热可能,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经常检查轴承的温度,如发现轴承过热,能够立即停车检修。《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3.1.3条一般隐患99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防爆安全技术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均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Q,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进行跨接。对于可能会因摩擦产生静电的粉末,直接用于盛装的器具、输送管道(带)等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3.1.5条重大隐患99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防爆安全技术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手套,禁止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必要时操作人员佩带接地的导电的腕带、腿带和围裙:地面采用导电地面。《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3.1.6条一般隐患99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进入粉尘生产现场的人员严禁穿带铁码、铁钉的鞋,同时不准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3.1.9条一般隐患99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管道应采用除静电钢质金属材料制造,以避免静电积聚。《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4.2.1条重大隐患99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为了防止局部管道爆炸后能及时控制爆炸的进一步发展或防止爆炸引起冲击波外泄,造成扬尘,产生二次爆炸,管道架空敷设,不允许暗设和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管道长度每隔6米《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4.2.3条重大隐患
141处,以及分支管道汇集到集中排风管道接口的集中排风管道上游的I米处,设置泄压面积和开启压力符合要求的径向控爆泄压口,各除尘支路与总回风管道连接处装设自动隔爆阀:若控爆泄压口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内时,使用长度不超过6米的泄压导管通向室外。99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通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应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4.4条重大隐患99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同一除尘系统所带的打磨抛光工位不宜过多(一般不应超过20个)。除尘系统之间不应有管道互连。吸尘罩的入口不得正对加工产生的溅射火花,以防止溅射火花进入除尘管道。除尘器和管道需采用泄压设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9.2条重大隐患100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尽量采用湿法打磨抛光工艺。湿法打磨与抛光车间要加强通风以排出氢气。定期清扫和清理车间地面、钢结构积尘处、管道内粉尘,以防止粉尘积累。《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9.3条重大隐患100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除尘系统因为铝合金粉尘和镁合金粉尘的点燃能量特别低,所以粉尘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前可通过自动喂料系统掺入碳酸钙等惰性粉尘,以降低混合粉尘的点燃能量。《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9.5条重大隐患100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电气防爆铝镁金属打磨抛光车间须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并按区域划分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车间内电气布线应规范。打磨抛光设备、被打磨工件、吸尘罩、除尘管道、除尘器、风机等应电位跨接并接地。作业人员须使用金属软连接或者防静电软连接。《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第6.9.6条重大隐患
142100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8条重大隐患100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2条一般隐患100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3条•般隐患100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4.1条重大隐患100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滤料应具备阻燃性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4.2条重大隐患100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5.2条重大隐患100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6.3条一般隐患
143101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应进行监侧: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喷吹压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2条一般隐患101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应对收尘器下列部件的工况进行监视:卸灰装置;清灰用阀门(停风阀、切换阀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3条一般隐患101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当收尘器出现下列故障时应予报警:进、出风口压差过高;温度异常升高;脉冲喷吹装置的压力过低;卸灰装置停止工作。《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4条•般隐患101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铝、镁等金属打磨收尘器如采用抑爆气体,应对箱体内氧含量进行监测,当氧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予报警。《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5条一般隐患101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一般要求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5条一般隐患101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一般要求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6条一般隐患101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一般要求用于20区、21区、22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2条重大隐患101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一般要求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1.1条一般隐患
144101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管道系统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一般隐患101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管道系统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PVC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2条一般隐患102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管道系统1.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6m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2.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5条重大隐患102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机壳和机罩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1条一般隐患102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风机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4.1条重大隐患102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应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1条一般隐患102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2条一般隐患102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3条一般隐患
1451026.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5重大隐患1027.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2.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3.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4.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5.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m3/hr。(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5)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o(6)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o《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6条重大隐患1028.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除尘器以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回火装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一般隐患
1466.4.7条1029.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储存设施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储存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屋顶。《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1条一般隐患1030.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储存设施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2条重大隐患1031.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储存设施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3条重大隐患103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储存设施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5条一般隐患1033.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储存设施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设置阻风门。《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6条一般隐患1034.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清理应对粉尘及其他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种管道和现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2.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日周围。3.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石蜡。4.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1条一般隐患103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清理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o《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2条一般隐患1036.易燃易爆设施加油设施平面布置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一般隐患
147及场所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5.0.1条103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平面布置加油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2.2.15条一般隐患103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平面布置1.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2.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5.0.2条一般隐患103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加油机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2.1条《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2.6条一般隐患104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油罐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1.1条一般隐患104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油罐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1.9条一般隐患104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工艺管道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1条一般隐患104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工艺管道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2条一般隐患
148104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工艺管道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3条一般隐患104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工艺管道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13条一般隐患104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通气管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8条一般隐患104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通气管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8条一般隐患104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通气管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o《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6.3.9条一般隐患104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罩棚及加油岛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设置的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于4.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2.2.2条一般隐患105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罩棚及加油岛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2.加油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3.加油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o《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2.2.3条一般隐患105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罩棚及加油岛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2.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nl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0.1.1条一般隐患
149应分别配置。3.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105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罩棚及加油岛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1.3条,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一般隐患105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电气安全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1.6条一般隐患105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电气安全加油站的汽油罐车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2.11条一般隐患105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加油设施电气安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1.2.12条一般隐患105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条一般隐患105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2条一般隐患105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口应装设呼吸阀: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4条一般隐患
150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105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5条一般隐患106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6条一般隐患106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7条一般隐患106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式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o《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8条一般隐患106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9条一般隐患106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0条一般隐患106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储罐的凝液或残夜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1条重大隐患106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ln,简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2.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2条一般隐患
1513.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4.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或球阀。106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地上储罐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50mll1,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公用一根通气干管时,其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2.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等于5%。。3.地上露天式(覆土)甲乙类储罐通气管管口应高于周围地面4m以上,且应高出储罐罐顶1.5m。4.地上露天式丙类液体储罐通气管应高出罐顶0.5m,覆土式丙类液体储罐通气管应高出地面1.5mo《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3条一般隐患106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1条一般隐患106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地上立式储罐的管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做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2条一般隐患107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3条一般隐患1071.易燃易爆设施油库防火堤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石油库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52及场所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oGB50074-2014第6.5.5条107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6条一般隐患107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7条一般隐患107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立式储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1.多品种的管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隔堤内沸液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3.非沸液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4.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8条一般隐患107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1.4条一般隐患107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1.7一般隐患
153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条107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火堤防火堤堤身厚度应根据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0mm。《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4.2.8条一般隐患107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45C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4条一般隐患107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输送液化经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房间内。《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5条一般隐患108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I、1【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6条一般隐患108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7条1款一般隐患108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9条一般隐患108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灌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1条一般隐患108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当输送液化烧、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4条一般隐患108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5条一般隐患
1542.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3.排放管□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4.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108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泵站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7条一般隐患108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装卸设施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6条一般隐患108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装卸设施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l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8条一般隐患108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装卸设施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1、n级毒性液体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9条一般隐患109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条一般隐患109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条一般隐患109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I、II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丙应具备检漏条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3条重大隐患109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4条一般隐患
155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J"回O109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2.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3.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o4.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5.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距道路不应小于Imo6.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连接、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6条一般隐患109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8m(铁路罐车装卸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7条一般隐患109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8条一般隐患109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2条一般隐患1098.易燃易爆设施油库管道系统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石油库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56及场所同一条管沟内。GB50074-2014第9.1.15条109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6条一般隐患110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7条一般隐患110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有毒液体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方向不应朝下或向下倾斜。《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9条一般隐患110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酸或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0条一般隐患110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对储存和输送酸等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液体的设备和阀门,在人工操作区域内,应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器等急救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1条重大隐患110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管道系统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罐组防火堤、覆土油罐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2条•般隐患110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消防系统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2.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2.15条一般隐患1106.易燃易爆设施油库消防系统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石油库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57及场所备带泡沫枪的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3支。2油罐直径大于20nl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4支。3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24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IhoGB50074-2014第12.3.4条110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消防系统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工具。《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3.6条一般隐患110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消防系统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rtf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2.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3.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2的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6850074-2014第12.4.2条一般隐患110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排水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露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2条一般隐患111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排水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3条一般隐患111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排水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4条一般隐患111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1条一般隐患
158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111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3>750m3、500m3>300m3o《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2条一般隐患111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供配电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5条一般隐患111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供配电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6条一般隐患111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供配电石油库内易燃设备、设施爆炸危险物语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1.7条一般隐患111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19条重大隐患111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1条一般隐患111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储存可燃液体的钢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做防雷接地。《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4条一般隐患112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应穿越锌钢管保护管,保护管两端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5条一般隐患112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7条一般隐患112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雷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1.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2.12条重大隐患
159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112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储罐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钢储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条重大隐患112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8条重大隐患112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液体装卸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合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9条一般隐患112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I4第14.3.10条重大隐患112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2条一般隐患112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防静电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泵房的门外。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4.3.14条一般隐患112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重大隐患
160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113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n?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万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储存I、n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2条重大隐患113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3条重大隐患113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4条重大隐患113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8条一般隐患113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毒液体的泵站、装卸车台、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2.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9条重大隐患
161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113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2条重大隐患113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报警器设置液化烧、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3.1条一般隐患113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报警器设置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2.1条一般隐患113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报警器设置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2.2条一般隐患113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报警器设置仪器的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第5.5条重大隐患114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通风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6.2.4条一般隐患
162114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油库通风在布置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的设备的房间内,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设有就地和远程手动开启装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6.2.5条一般隐患114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易燃易爆品仓库存放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1条一般隐患114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易燃易爆品仓氏存放要求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露)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一般隐患114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易燃易爆品仓摩存放要求各类商品应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2条一般隐患114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易燃易爆品仓库存放要求堆垛间距应保持: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o《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6.2条一般隐患114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易燃易爆品仓库存放要求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8.2条一般隐患114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储存发烟硝酸、溟素、高氯酸的库房应干燥通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1.2条一般隐患114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漠氢酸、碘氨酸应避光储存,澳素应专库储存。《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1.3条一般隐患114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腐蚀性商品应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性质和消防施救方法相《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一般隐患
163抵的商品不应同库储存。4.3.2条115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应在库区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理设施。《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3.3条一般隐患115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堆垛高度: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不应超过3m平方;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叱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m;纸箱不应超过2.5m;袋装3m-3.5mo《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5.2.3条一般隐患115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腐蚀品仓库存放要求堆垛间距应保持在:主通道2180cm;支通道280cm;墙距230cm;柱距210cm;垛距210cm;顶距250cm。《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5.2.4条一般隐患115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库房干燥、通风。机械通风排毒应有安全防护和处理措施。《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1.1条一般隐患115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1.2条一般隐患115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见个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4.2.4条一般隐患115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入库商品应根据毒害性商品的类别分别入库,采取隔离、隔开、分离储存。《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5.1.2条一般隐患115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6.2.2条一般隐患115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毒害品仓库存放要求堆垛间距应保持在:主通道2180cln;支通道280cm;墙距230cm;柱距210cm;垛距210cm;《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一般隐患
164顶距250cm。6.2条115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车间供油站车间内供油站1.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2.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非燃烧体屋顶。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6.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7.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1.0.1条一般隐患116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车间供油站车间外供油站1.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2.油泵房与埋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3.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4.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5.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B、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石油库设计规范》6850074-2014第11.0.2条一般隐患
165116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液氧贮罐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4条一般隐患116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1.应设置保护系统。2.应设置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3.应设置自动快速充氮灭火系统。《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6条一般隐患116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氧气站内各类压缩机进出口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若压缩机的噪声超标时,应设隔声罩。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纯化装置和常温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附器的放散管均应设置消声器。《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7条•般隐患116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低温液体加压用的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入口过滤器、轴封气和加温气体入口,以及低温液体泵出口设压力报警装置、轴承温度过高报警装置。《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8条一般隐患116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低温液体产品采用水浴式汽化器时,应设置水温调节装置和出口气体温度过低报警装置。《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9条•般隐患116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o《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3条一般隐患116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6条一般隐患116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7条一般隐患116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工艺系统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甩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8条一般隐患1170.易燃易爆设施氧气站氧气管道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氧气站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166及场所2.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3.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4.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面。5.氧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设置操作平台。6.寒冷地区的含湿气体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6850030-2013第11.0.2条117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氧气管道1.氧气管道严禁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2.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并不得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3.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氧气管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4.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5.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的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应设套管,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6.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氧气站设计规范》6850030-2013第11.0.3条一般隐患
167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7.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117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氧气管道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2.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3.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4.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摄氏度。5.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6.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上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的措施。7.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设置在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氧气站设计规范》6850030-2013第11.0.4条•般隐患117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氧气管道及设施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锲铜合金、铜、铜基合金。《氧气站设计规范》6850030-2013第11.0.5条一般隐患117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氧气管道及设施氧气管道弯头严禁采用折皱弯头。《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12条一般隐患
168117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氧气站氧气管道及设施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T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欧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17条一般隐患117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地上调压箱(悬挂式)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o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4条第1款一般隐患117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地上调压柜(落地式)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o2.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4条第2款一般隐患
169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3.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117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地下调压箱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5条一般隐患117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调压装置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规定。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3.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4.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1区设计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6条第1款一般隐患118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调压装置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6条一般隐患
170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1.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2.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3.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4.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5.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6.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7.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8.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第2款118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调压装置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独立、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2.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3.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4.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5.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10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6条第4款一般隐患1182.易燃易爆设施燃气管道及设调压装置1.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71及场所施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2.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GB50028-2006第6.6.10条第7、8款118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室内燃气管道1.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2.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3.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4.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8条一般隐患118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室内燃气管道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问、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14条重大隐患118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室内燃气管道1.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2.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16条一般隐患1186.易燃易爆设施燃气管道及设室内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问敷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重大隐患
172及场所施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应小于2.2m。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时,并应有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时。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4.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问、储藏室、卧室、体息室隔开。5.应按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6.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GB50028-2006第10.2.21条118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室内燃气管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38条一般隐患118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室内燃气管道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39条一般隐患118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生活用气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4.4条一般隐患
1732.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3.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5.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119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生活用气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5.5条一般隐患119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工业生产用气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检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5条一般隐患119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工业生产用气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一般隐患119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工业生产用气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或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7条一般隐患
174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119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工业生产用气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一般隐患119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烟气排除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7.5条一般隐患
1757.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119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监控及防雷防静电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1条一般隐患119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监控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3.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重大隐患119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监控在下列场所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3.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4.重要的公共建筑。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3条重大隐患119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监控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重大隐患1200.易燃易爆设施汇流排及瓶组汇流排间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一般隐患
176及场所站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条120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汇流排间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3条一般隐患120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汇流排间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焕站或乙焕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4条一般隐患120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汇流排间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3.夏季应防止曝晒。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一般隐患120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汇流排间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重大隐患120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汇流排间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3条重大隐患120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瓶组站(小于1m3)1.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2.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5.2条重大隐患
1773.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4.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5.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120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瓶组站(大于1m3)1.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2.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5.3条重大隐患120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通风报警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5.4条重大隐患120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通风报警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重大隐患121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汇流排及瓶组站通风报警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3条重大隐患121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里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1条一般隐患121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2条一般隐患
178121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容积大于或等于1m,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容积小于In?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50mln。《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3条一般隐患121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设爆破阀。《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4条一般隐患121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装设爆破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部位。2.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措施。3.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站区道路等有人员经过的地方。《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6条一般隐患121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煤气设备的水封应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措施。《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12条一般隐患121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排送机与煤气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隔断煤气的装置;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13条一般隐患121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装设的爆破阀、人孔、阀门、盲板等,其距操作层或地面的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7.0.14条•般隐患121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空气管道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9.0.1条一般隐患122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和灰渣的贮运煤气发生炉的直径大于2m时,其贮煤斗内供排放泄漏煤气用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300mm;当煤气发生炉直径等于或小于2m时,贮煤斗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50mnu放散管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1.0.6条一般隐患1221.易燃易爆设施发生炉煤气站煤和灰渣的贮运运煤和排渣系统中设备传动装置的外露转动部《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一般隐患
179及场所分,应设安全防护罩;当装设在运煤栈桥内的带式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时,应设越过带式输送机的过桥,并应在操作人员行走的一侧设置栏杆。范》GB50195-2013第11.0.12条122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和灰渣的贮运1.运煤栈桥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大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2.运煤栈桥的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2m。《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1.0.17条一般隐患122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给水、排水和循环水循环水水沟应设盖板。《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2.0.15条一般隐患122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给水、排水和循环水煤气站的循环水系统应设置贮运煤焦油、循环水沉渣的设施。《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2.0.18条一般隐患122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给水、排水和循环水循环水沉淀池的周围应设置栏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2.0.19条一般隐患122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热工测量和控制煤气站的报警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当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3.0.2条重大隐患
1805.电气滤清器内含氧含大于0.8%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达到1%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摄氏度或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122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热工测量和控制煤气发生炉应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并应设汽包水位自动调节装置、汽包高低液位声光报警装置。《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3.0.3条重大隐患122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采暖、通风和除尘当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且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时,在贮煤斗内除设置供排放泄漏煤气用的放散管外,尚应在贮煤斗内的上部设机械排风装置;当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不相连接时,在加煤机的上方,宜设机械排风装置。《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4.0.3条一般隐患122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采暖、通风和除尘煤气排送机间应设正常和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排送机轴承处设局部排风罩时,正常换气次数应每小时6次。2.煤气排送机轴承处不设局部排风罩时,正常换气次数应每小时8次。3.事故排风换气次数应每小时12次,其开关应与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连锁,排风装置的手动开关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并应便于操作。《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4.0.4条一般隐患123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采暖、通风和除尘机械化运煤系统的破碎机、振动筛和产生粉尘的转卸点,应设机械通风除尘设施。《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4.0.6条一般隐患1231.易燃易爆设施发生炉煤气站电气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重大隐患
181及场所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范》GB50195-2013第15.0.2条123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煤气场所电气防爆级别不应低于IIATI组别。《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重大隐患123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1条重大隐患123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不应有接头。《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重大隐患123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应设置检修照明。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4条一般隐患123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煤气站的加煤间、排送机间等危险场所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6条重大隐患123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联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排送机才能启动:当空气鼓风机停止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互相交替工作。2.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大于等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设定值时,《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7条重大隐患
182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123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8条重大隐患123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9条重大隐患124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电气当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5.0.10条重大隐患124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建筑和结构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8m,平台面应有防滑措施:平台周围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应为1.2m,栏杆底应设不150mm高挡板;平台扶梯宜有斜度,竖直梯2nl以上部分应设护笼。《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6.0.10条一般隐患124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建筑和结构水沟、沉淀池、调节池和焦油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沟和焦油沟应设盖板,其顶面标高在室内部分应与室内地坪相同,在室外部分应高出附近地面并不小于150mm。《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6.0.12条一般隐患124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2.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面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3.不应穿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储区以及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1条重大隐患124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架空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不燃气体管、燃油管和氧气管伴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不燃气体管和燃油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2条重大隐患
183平行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0mm。2.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124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煤气管道支架上不应敷设电缆,但采用桥架铺装或钢管布线的电缆可敷设在支架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3条重大隐患124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面,并应在煤气管道上电力线路两侧设有标明电线危险、禁止通行的栏杆:栏杆与电力线路外侧边缘的最小净距•交叉点两侧的煤气管道及其支架必须可靠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4条重大隐患124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5条重大隐患124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热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盘形阀或水封;当阀门安装高度大于2m时,宜设置平台。《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17条重大隐患124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下列部位:1.煤气管道最高处。2.煤气管道的末端。3.煤气管道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门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管。《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18条重大隐患125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发生炉煤气站煤气管道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高出煤气管道和设备及其平台4m,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0m。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19条重大隐患
184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125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对设备发生氢气泄漏的部位应及时处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1条一般隐患125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对氢气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进行漏气检查时,应使用中性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禁止使用明火进行漏气检查。携带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校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2条一般隐患125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对氢气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进行漏气检查时,应使用中性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禁止使用明火进行漏气检查。携带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校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3条一般隐患125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4条一般隐患125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6条一般隐患
185125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应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应穿过吊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7条重大隐患125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11条一般隐患125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设备及管道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12条一般隐患125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储存容器应设置如下安全设施: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2.氢气储存容器顶部最高点宜设氢气排放管。3.应设压力监测仪表。4.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惰性气体和氢气管线连接部位宜设计成两截一放阀或安装“8字”盲环板。5.氢气储存容器底部最低点宜设排污口。6.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不应超过50℃,储存场所及周边应设计安装消防水系统。《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2条一般隐患126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1条一般隐患1261.易燃易爆设施氢气使用、储储存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一般隐患
186及场所存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1.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2.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3.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4.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o程》GB4962-2008第6.3.5条126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瓶瓶体在运输中瓶口应设有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等其他防碰撞措施,以防止损坏阀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6条一般隐患126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储存和使用氢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氨气瓶等应隔离存放。《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8条一般隐患126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瓶使用时应采用规定的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固定,不得松动位移,且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10条一般隐患126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4.1条一般隐患126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4.2条一般隐患1267.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氢气使用、储存储存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4.5条一般隐患
1871268.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使用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6.13条一般隐患1269.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使用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6.1.6条一般隐患1270.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使用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6.1.7条一般隐患1271.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使用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6.1.9条一般隐患1272.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存储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6.1.14条一般隐患1273.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存储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7.1.1条•般隐患1274.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存储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7.1.2条一般隐患1275.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气瓶存储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7.1.4条一般隐患1276.易燃易爆设施及场所氯气使用、储存检测报警存放钢瓶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4条重大隐患1277.防雷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19条一般隐患1278.电气系统35-11OKV变电站站区围墙屋外变电站实体围墙不应低于2.2m,城区变电站、企业变电站围墙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一般隐患
1882.0.5条1279.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直流蓄电池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人值班的变电站应为全站事故停电lh的放电容量。2.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应为全站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3.应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要求。《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7.4条一般隐患1280.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在控制室,屋内外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8.2条一般隐患1281.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设非防爆电器。《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8.5条一般隐患1282.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宜高于24V,高于24V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8.6条一般隐患1283.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宜采用机械闭锁,成套开关柜应采用机械闭锁装置。屋内间隔式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10.6条一般隐患1284.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站用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在同一条通道(沟、隧道、竖井)中敷设,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阻隔措施。《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15.2条一般隐患1285.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电气部分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宜分通道(沟、隧道、竖井)敷设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阻隔措施。《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15.3条一般隐患
1891286.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管散热器,室内不应有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等。蓄电池室地面下不应设置采暖管道,采暖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的楼板。《35-11O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4.5.4条一般隐患1287.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六氟化硫开关室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应少于2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少于4次/h。《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4.5.6条一般隐患1288.电气系统35-11OKV变电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在室内的六氟化硫设备安装场所的地面应安装带报带装置的氧量仪和六氮化硫浓度仪。空气中氧含量应大于18%,氧最仪在空气中含氧童降至18%时应报警。六叙化硫浓度仪在空气中六氟化硫含量达到1000uL/L时发出警报。如发现报警时应通风、换气。《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2012第11.2.2条一般隐患1289.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消防变电站应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5.0.3条一般隐患1290.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消防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5.0.5条一般隐患1291.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消防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5.0.6条一般隐患1292.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安全疏散处应设置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2条一般隐患
1901293.电气系统35-UOKV变电站安全防护变电站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还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采取防雷击和安全接地等措施。《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3条一般隐患1294.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5条一般隐患1295.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平台、走廊、吊装孔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置栏杆和盖板。《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6条一般隐患1296.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35T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7条一般隐患1297.电气系统35-1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雷和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7.0.8条一般隐患1298.电气系统35T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设备室应安装六氟化硫气体泄漏监控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空气中六氟化硫浓度和氧含量,采样口安装位置宜离地20cm-50cm,当六氟化硫浓度超过1000uL/L或氧含量低于18%时,仪器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进行通风换气。六氟化硫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应每年校验一次。《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导则》DL/T639-2016第5.5.3条一般隐患1299.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规定66T10kV敞开式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应配置接地开关。《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2.0.7条一般隐患1300.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规定66T10kV配电装置,凡装有断路器的回路均应配置电流互感器。《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2.0.9条一般隐患1301.电气系统3-110kV高压一般规定屋内、屋外配电装里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3T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隐患
191配电装置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2.0.10条1302.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规定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电器、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装设有自动温控的加热装置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在积雪、覆冰严重地区,应采取防止冰需引起事故的措施。«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3.0.4条一般隐患1303.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安全净距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标准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3T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1.1条一般隐患1304.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安全净距屋内配电装里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标准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1.4条一般隐患1305.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安全净距屋外配电装置裸铸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1.7条一般隐患1306.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的通道与围栏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状遮栏高度不应小于1200mm,栅状遮栏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不应大于200mm。<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一般隐患1307.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的通道与围栏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网状遮栏高度不应小于1700mm,网状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围栏门应装锁。《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9条一般隐患1308.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内的通道与围栏在安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应设置遮栏,就地操作的油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防护隔板的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的范围要求,高度不应小于1900mmo«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10条一般隐患1309.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防火与蓄油设施1.35kV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充油设备应安装《3T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隐患
192配电装置在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66T10kV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充油设备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2.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间内,并应设置灭火设施。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1条1310.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防火与蓄油设施1.屋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2.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2条一般隐患1311.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防火与蓄油设施1.屋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2.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贮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层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80mm。《3T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3条一般隐患1312.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防火与蓄油设施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35kV及以下5m;66kV,6m;110kV,8mo《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4条一般隐患1313.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防火与蓄油设施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o防火墙的高《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5条一般隐患
193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贮油池两侧各1000mm。1314.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防火与蓄油设施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0mmo《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5.6条一般隐患1315.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1.与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连接并需单独检修的电气设备、母线和出线,均应配置接地开关。2.出线回路的线路侧接地开关应采用具有关合动稳定电流能力的快速接地开关。《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6.0.2条一般隐患1316.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应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套管与架空线路连接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宜采用敞开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6.0.4条一般隐患1317.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内,应设置一条贯穿所有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间隔的接地母线或环形接地母线。《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6.4.6条一般隐患1318.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长度大于60000m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置3个出□: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1条一般隐患1319.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3条一般隐患1320.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4条一般隐患1321.电气系统3-110kV高压建筑要求配电装置室可开固定窗采光,并应采取防止玻璃《3T10kV高压配电装置一般隐患
194配电装置破碎时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5条1322.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配电装置空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8条一般隐患1323.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9条一般隐患1324.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建筑物与户外油浸变压器的外廓间距不宜小于10000mm;当其间距小于10000mm,且在5000mm以内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000mm内的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和通风孔;当其间距在5000T0000mm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11条一般隐患1325.电气系统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建筑要求屋内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宜配备SF6气体回收装置,低位区应配备SF6泄露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3.5条一般隐患1326.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布置要求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2.0.2条一般隐患1327.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布置要求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2.0.3条一般隐患
1951328.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布置要求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1.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2.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3.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4.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2.0.6条•般隐患1329.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布置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3条一般隐患1330.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布置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宜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4条一般隐患1331.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布置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并排布置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7条一般隐患1332.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布置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电缆当无法分开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不同侧的桥(支)架上;当敷设在同侧的桥(支)架上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8条一般隐患1333.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通道与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油重小于10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油重1000kg-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m;油重大于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2条一般隐患
196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1334.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通道与围栏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nl时,应设置防火墙。《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3条一般隐患1335.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通道与围栏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5条一般隐患1336.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通道与围栏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6条一般隐患1337.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5.3.2条一般隐患1338.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5.3.3条一般隐患1339.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1条一般隐患1340.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2条一般隐患
1975.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341.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1.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逼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3条•般隐患1342.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4条一般隐患1343.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5条一般隐患1344.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6条一般隐患
1981345.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7条一般隐患1346.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独立变电所、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8条,一般隐患1347.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9条一般隐患1348.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防火要求在露天或半露天的油浸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长度应长过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0.5m,《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10条•般隐患1349.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一般隐患1350.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3条一般隐患1351.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2.4条一般隐患1352.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1.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6条一般隐患
199距离不应大于40m。2.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1353.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9条•般隐患1354.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设空气过滤器。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在发生事故时房间内易聚集六氟化硫气体的部位,应装设报警信号和排风装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3.3条一般隐患1355.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4.1条•般隐患1356.电气系统20kv及以下变电所建筑要求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4.2条一般隐患1357.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设备布置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一般隐患1358.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设备布置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1n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4条一般隐患1359.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设备布置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200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GB50054-20U第4.2.6条1360.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建筑要求配电室长度超过7nl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般隐患1361.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建筑要求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一般隐患1362.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建筑要求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一般隐患1363.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电击防护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1.1条一般隐患1364.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电击防护1.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2.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1.2条一般隐患1365.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电击防护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的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的触《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1.7条一般隐患
201及裸带电体。1366.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电击防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1.12条一般隐患1367.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线路保护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一般隐患1368.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敷设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6.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7.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8.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1.2条一般隐患1369.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敷设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2.电缆敷设采用的导管和槽盒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等于大于710m时,应从内部封堵。3.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1.5条一般隐患1370.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敷设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202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oGB50054-2011第7.4.1条1371.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敷设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处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1.8m时,应加遮栏。《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4.3条•般隐患1372.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柴油发电机房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7.发电机排烟口应引至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3条•般隐患1373.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一般隐患1374.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用电安全导则》一般隐患
203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GB/T13869-2008第6.7条1375.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8条一般隐患1376.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一般隐患1377.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1条第2款一般隐患1378.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第5款一般隐患1379.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3条第1款一般隐患1380.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I区、20、2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3条第2款•般隐患
2041381.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安全使用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3条第3款一般隐患1382.消防系统审批验收审批验收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第9条、第13条重大隐患1383.消防系统消防控制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替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4.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一般隐患1384.消防系统消防控制消防用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6条,一般隐患1385.消防系统消防控制消防用电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条一般隐患
205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o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1386.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1.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3.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一般隐患1387.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4.3.10条一般隐患1388.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时。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5.1.10条一般隐患1389.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以s时。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lOL/s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5.1.10条一般隐患1390.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一般隐患
206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第5.1.12条1391.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5.3.5条一般隐患1392.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5.3.6条一般隐患1393.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泵房1.独立建造的消防泵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3.附设在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5.3.12条•般隐患1394.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2.2条一般隐患1395.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2.5条一般隐患1396.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且不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2.6条一般隐患
207大于2mo2.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边缘不宜小于5mo3.室外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采取防撞措施。1397.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地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2.11条一般隐患1398.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1.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2.应配置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C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3.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nlm的消防水枪。《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一般隐患1399.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4.5条一般隐患1400.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4.8条一般隐患1401.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7.4.9条一般隐患1402.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一般隐患
208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8.3.7条1403.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1条一般隐患1404.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2条一般隐患1405.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一般隐患1406.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5条一般隐患1407.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6条一般隐患1408.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1.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开关量或模拟信号手动硬拉线直接启泵的按扭。2.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3.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7条一般隐患1409.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一般隐患
209保护装置。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8条1410.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警5分钟内正常工作。《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0.0.12条一般隐患1411.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消防控制柜的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钥匙装置,并应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使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第11.0.13条一般隐患1412.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4.1.4条一般隐患1413.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2条一般隐患1414.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3条一般隐患1415.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5条•般隐患1416.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9一般隐患
210条1417.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10条一般隐患1418.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里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2.2.1条一般隐患1419.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般隐患1420.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一般隐患
211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3条1421.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4条一般隐患1422.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3.1条一般隐患1423.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3.2条一般隐患1424.消防系统灭火器摆放要求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条•般隐患1425.消防系统应急照明设置要求除建筑高度小于27nl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14第10.3.1条一般隐患1426.消防系统应急照明设置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14第10.3.3条一般隐患
2121427.消防系统应急照明供电时间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rtf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nV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O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5条一般隐患1428.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煤系统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1.8条一般隐患1429.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煤系统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5条一般隐患1430.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煤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L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2.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度,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度。3.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度。4.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3条•般隐患1431.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煤系统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2.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3.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4.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步。5.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4条一般隐患
2131432.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煤系统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5.2.17条一般隐患1433.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4条一般隐患1434.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5条一般隐患1435.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轻柴油不应超过1mL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7条一般隐患1436.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9条一般隐患1437.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2.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11条一般隐患1438.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14条一般隐患1439.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5条一般隐患
2141440.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7条一般隐患1441.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8条一般隐患1442.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9条一般隐患1443.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0条一般隐患1444.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4条一般隐患1445.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5条一般隐患1446.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o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2.17条一般隐患1447.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M13.2.21条一般隐患
2151448.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9条一般隐患1449.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油系统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10条一般隐患1450.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7.0.3条一般隐患1451.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7.0.5条一般隐患1452.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2条一般隐患1453.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4条一般隐患1454.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6条一般隐患1455.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2条一般隐患
2161456.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风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3条•般隐患1457.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4条一般隐患1458.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燃气系统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3.15条一般隐患1459.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供热热水制备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0.1.2条一般隐患1460.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供热热水制备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0.1.3条一般隐患1461.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1.2.2^一般隐患1462.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2条一般隐患1463.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3一般隐患
217条1464.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4.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4条一般隐患1465.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监测和控制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5条一般隐患1466.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保温和防腐蚀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或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C,需要回收热能时,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4.1.1条一般隐患1467.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保温和防腐蚀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或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4-2008第14.1.3条一般隐患1468.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电气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nl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2.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12条一般隐患1469.采暖与通风系锅炉系统电气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般隐患
218统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GB50041-2008第17.0.5条1470.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通风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一般隐患1471.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通风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一般隐患1472.采暖与通风系统锅炉系统通风1.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9条一般隐患
219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2.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1473.采暖与通风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安装要求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2条•般隐患1474.采暖与通风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安装要求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加热器的辐射强度、安装角度由生产工艺要求及人体舒适度确定。除工艺特殊要求外,不应低于3m。《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5条一般隐患1475.采暖与通风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进风口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应低于排风口。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5条一般隐患1476.采暖与通风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尾气排放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宜通过排气管直接排至室外,其室外排气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伸出墙面不宜小于0.3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o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高出本建筑屋面不宜小于1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应加装金属套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9条一般隐患1477.采暖与通风系燃气红外线辐尾气排放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燃烧尾气直接排放在室《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一般隐患
220统射采暖内时,厂房上部应设置排风设施,宜采用机械排风方式。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10条1478.采暖与通风系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安全装置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装置。利用通风机提供燃烧所需空气或排除燃烧尾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连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11条一般隐患1479.采暖与通风系统电热供暖安全装置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7.4条一般隐患1480.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自然通风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2.2条一般隐患1481.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机械通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应低于排风口。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5条一般隐患1482.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机械通风置换通风风口宜落地安装。厂房内物流频繁时,置换通风风口可吊装,风口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m.《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7条一般隐患1483.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机械通风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厂房,除应设置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当车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按1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风量;当车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n)3/(h•nV)计算。《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8条一般隐患
2211484.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机械通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2.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10条一般隐患1485.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1条一般隐患1486.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3.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2条一般隐患1487.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3条一般隐患1488.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5条一般隐患
222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1489.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6条一般隐患1490.采暖与通风系统通风事故通风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一般隐患1491.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2.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3.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条一般隐患1492.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3条一般隐患1493.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8条一般隐患1494.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条一般隐患
223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1495.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2条一般隐患1496.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3条一般隐患1497.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5条一般隐患1498.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2.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3.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7条一般隐患1499.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8条一般隐患1500.采暖与通风系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一般隐患
224统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9条1501.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I5第6.9.20条一般隐患1502.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1条一般隐患1503.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4条一般隐患1504.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5条一般隐患1505.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28条一般隐患1506.采暖与通风系统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30条一般隐患1507.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除尘措施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1.3条一般隐患
225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1508.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防暑措施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2条•般隐患1509.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隔热措施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10条一般隐患1510.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防高温休息室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W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13条一般隐患1511.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减噪声措施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1.6条一般隐患1512.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减振措施(厂房)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2.3条•般隐患
2261513.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5条第1款一般隐患1514.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5条第2款一般隐患1515.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5条第3款一般隐患1516.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的要求涂安全色。《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1条一般隐患1517.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警示标志事故报警信号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2条一般隐患1518.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警示标志逃生标志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3条一般隐患1519.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警示标志设备和管线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声、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4条一般隐患
2271520.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配备及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42条一般隐患1521.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配备及使用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2.3条一般隐患1522.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配备及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2.4条一般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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