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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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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暂行)(一)会员代表第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
2、的30%。第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6本会委员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第五条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
3、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第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第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第九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4、,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会员代表以车间(班组)、科部室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组,推行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代表组6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本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第十一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本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本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
5、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四)积极参加对本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6罢免代表须经
6、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本会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本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会上届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第十六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本会委员会召集。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
7、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第十八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6(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十九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民主测评。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
8、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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