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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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修订建议稿(第二稿)二○一○年六月—44—修订说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6版)合同侧重于信息披露,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利益失衡;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其利益关系;明确具体操作,谨防由此引发纠纷。在此基础上,此次合同的修订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置业者、开发商、中介商、司法界和媒体对2006版合同的实施反馈,对合同原有条款进行修补和完善,对合同中部分语义模糊的条款进行明确;二是根据2006版合同实施以来房地产相关法律的变更,对原合同不符合当前法律要求的条款进行

2、修订。修订建议如下:1.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合同第四条)根据《物权法》的要求,重新拟订了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条款。关于共有部位所有权的争论,是现实中导致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原条款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做出的约定。《物权法》出台之后,这样约定已经无法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新拟订的条款把原条款中的的“权益”明确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2.计价方式和价款(合同第五条)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通过明确购房总价款的内容,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

3、费支付问题的争议。3.付款方式和日期(合同第六条)细化了按揭方式付款每期的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应为按揭贷款办理方提供手续的义务。原条款中多处出现“全部购房款”、“房地产总价”、“全部楼价款”等含义相同而表述方式不同的用语,新条款统一使用“购房总价款”,和第五条保持一致。4.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44—补充了卖方因买方不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卖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买方的逾期付款责任,增加了“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

4、此导致的损失。”新条款对原条款中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术语进行了修正和统一,并增加了对“累计应付款”的定义。5.交付时间和办法(合同第九条)入伙环节是现实交易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之一,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书》内容不明确。新条款明确了《入伙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入伙办理期限、入伙手续办理地点等。6.交付时的验收(第十一条)验收和交付环节是引起买卖双方争议的主要环节之一。新条款增加了验收和交付环节异议的处理问题,明确买方对卖方的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5、构检测,并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7.不可抗力(合同第十四条)本条款增加引用了《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定义,增加了“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面积差异的处理(合同第十七条)在原合同实施过程中,原条款中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常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买方通常认为实际套内建筑面积等于买方自行测量的面积。新条款增加了实际套内建筑面积的定义,明确为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9.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效力的约定在原合同中未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进行约定,到时部分带装修交付的房产实际交付与样板

6、展示房不一致,导致合同纠纷。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新版合同第十八条增加了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的效力约定,明确对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44—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10.办证义务(合同第二十一条)原条款约定了办理房地产证有共同办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买方自行办理三种方式,但把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方式和共同办理合并到一款,没有对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进行明确约定。在实际办证过程中,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会涉及到证件资料移交和税费支付问题

7、,不约定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可能导致卖方不能如期办证。因此,新条款增加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办证方式,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义务。11.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二十二条)原条款明确了卖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办妥《房地产证》时,卖方的违约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不能按期履行办证义务的情形。新条款增加了“因买方未履相关义务导致卖方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证》的,卖方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明确了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完成办证手续的义务。12.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原条款主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订,该条例已经

8、失效。新条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特区内,根据新条例将相关法律术语进行了更新。13.通知和送达(合同第二十七条)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发展商以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的方式,也出现了被送达方拒绝接收通知的情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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