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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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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0年第2期(总第91期)从“地方法制"到“法治下的地方”——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综述冯健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0)03—0154—072009年12月3日至4日,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会议由广州市法学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本次会议也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深化全国“法
2、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活动的尝试,也可以称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10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教授作了本次大会基调发言:第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中,尤其是在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地方法制有着特殊的意义。第二,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法制的特点是多样性、区域性、不平衡性,这使得地方法制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景象,不可能有统一的理论模型。第三,有些地方的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很多经验具有
3、示范性,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和吸纳,也值得在全国加以推广,广东省便是其中之一。法制建设的广东经验对全国法制建设有特殊意义,广州经验往往就是中国经验。第四,法治建设的广东经验主要包括:全面协调特色鲜明的依法治省方略,改革创新的立法思维,继续不断推进法治改革,“敢为天下先”的法治试验。一、地方法制研究的框架与基本观点会议第一单元是围绕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研究思路的讨论。项目主要参加人各自从“研究框架与基本理论”、“古今中外”的研究视域、“立法、司法、行政”的研究结构以及“土地法制问题”等几个
4、方面,分别做了主题发言。葛洪义教授的主题发言题目是《我国地方法制问题的研究框架与基本理论》,其主题发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推动形成一种以地方法制实践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法治国家理论。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进路主要包括概念、意义、目标和结构四个方面。第一,在概念方面,地方法制是指“在法治原则指导下,各级地方形收稿日期:2010—02—24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批准号:x2fxd4080200)作者简介:冯健鹏(1981一),男,浙江杭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5、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内容根据会议简报和会议录音整理。154从“地方法制”到“法治下的地方”——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综述成的实施法律的规则与制度”。第二,在研究意义方面,地方法制研究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法治,这与传统上的立法角度是不同的。第三,在研究目标方面,地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在于满足中央政府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要求与总体目标,其次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群众实施法律的活动,再次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为依法调整本地方的社会关系以及应对社会矛盾、新情况新问题而在法律允许的范
6、围内进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创制活动以及其他大量的具体制度建设工作。第四,在结构方面,第一层次是宪法法律的实施机构及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情况、职能分配与工作状况;第二层次是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第三层次是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框架可以包括地方法制的基本理论;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司法中的“硬件”部分;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司法中的“软件”部分;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地方法制问题;地方法制的评估标准与体系问题等五个板块。侯欣一教授的主题发言题目是《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研究思路与框架》。其研究思路是:第一,
7、作为本子课题的研究前提,我们应当承认中国古代地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性,从而论证中国古代地方法制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第二,从史料出发,确定以明清作为研究的时间段;第三,选择明清时期的河南、山东、江浙和福建作为研究点,通过点面结合做到对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整体考察;第四,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具体内容、特点和经验教训。研究框架主要包括:第一,从法制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如何做到法制统一与地方法制多样性的协调问题;第二,中国古代地方立法比较丰富,在研究中完全可以超越中国古代立法研究局限于中央立法
8、的窠臼。第三,同时要关注中国古代在行政与司法混合的情况下,地方司法的运行问题。王德志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域外地方法制研究》。内容包括: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关系;地方权力的构成、地方政府的职权及其运作;地方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主要是介绍研究几个典型国家的地方法制,并关注述及国家的地方法制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影响和对中国当下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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