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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PPT专区-天天文库。
1、朱克实博士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前言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企业所得税
2、立法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
3、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
4、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
5、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新税法的结构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
6、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以法人为纳税人和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为标准的区别条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分析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
7、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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