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内容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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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内容精要及 实务解析和应对1、适用范围C、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2、工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A无效,且B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C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

2、动者支付赔偿金三、劳动合同期限长期化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应当签订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如何计算?“有固定期限”如何认定?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1年”从何时计算?本法

3、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应签不签的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证据的保存!!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除约定到期终止外,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调件。四、竞业限制协议化1、适用人员限于:高级管

4、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2、适用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经济补偿A支付标准:由双方约定(无法定标准)B支付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C支付方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4、违约责任A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赔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违约责任讨论:a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b违约金数额如何约定?5、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法无明文规定讨论: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解除限制协议。五、合同效力的严肃

5、化1、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A认定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B认定的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C无效的后果:a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b劳动报酬: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c行政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d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

6、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主体自身变化与 合同效力存续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老合同的效力老事老办法: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老事新办法(特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六、员工辞

7、职的自由化1、服务期的限制A适用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B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绝对的“无因解约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提前3天)讨论:“脱密期”是否存在?为何谓之“绝对的”?3、可怕的“有因解约权”A随时通知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一)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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