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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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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 XX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
2、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
3、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
4、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
5、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XX)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
6、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
7、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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