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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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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违约责任的特点余深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在第6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强调了违约责任仅限丁民事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有的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包括经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以及个人由于渎职,失职或其它违法行为而依法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违约行为本身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使违约行为带来的违约后果也是多样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应该仅限于民事责任的,且只能在
2、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应涉及到作为笫三人的政府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那种认为违约责任中也包含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观点混淆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将导致国家权力任意介入合同关系Z屮。笔者认为违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具冇相对性。即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故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而不应由笫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冇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时合同相对性所必需的,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
3、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为制裁违约而课以的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如前文所述都不应该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来源于债的相对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屮,债的相对性也受到了某种冲击。如在我国法律屮明确规定了债权保全、“买卖不彼租赁”等制度,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但条文少口简单,学者们对此的观点也不统一)。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现在也不是绝对的。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违约使得义务转化为责任,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将违约责任限定于财产责任的范畴是必要的。
4、但是,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违约或侵权的请求权,从而使债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二款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但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为了确保设定的违约责任公平合理,法律也对
5、其约定予以干预。即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这些规定其实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合同虽然是意思口治的产物,其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但也要受到强制性法律的约束。4、有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能并存。(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一般不能并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违约方因违约而给付了对方违约金后对方不能耍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当事人单纯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时,当违约方因违约而给付了对方违约金后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存,只能选择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屮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一种,而不能既要求给付违约金,乂要求给付定金。5、冇些问题争
7、议很大,对立比较严重。例如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否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围只包括实际损失,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而产生得费用,而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肯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描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对此问题目前仍然没有比较公认的结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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