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析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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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析2008年10月总第六十八期万朝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析目录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3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4三、纳税扣除的程序5四、待明确事项7五、需要实际考虑的问题8六、案例介绍9E・mail:wanzhao@wanzhaoxinye.com彳$真:010-58207653电话:010-58203105/3106地址:」匕京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3号楼1802室邮编:100026P2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

2、得收入的组织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助口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在一个

3、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炼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财税poog88号“技术开发费

4、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企楼00刀194号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匕)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U)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E)用于

5、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慎)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匕)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代)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

6、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三、纳税扣除的程序加计扣除程序立项国税发DL999]第49号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玖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地方规定北京:在新税法环境下,北京市还未就研发费用扣除立项程序和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安徽:科策卩00因7

7、7号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浙江:浙国税所1200^15号简化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报国税部门备案制。E・mail:wanzhao@wanzhaoxinye.com传真:010-58207653电话:010-58203105/3106加计扣除程序备案

8、根据国发2003]5号和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已被取消,将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改由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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