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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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推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巡视办《关于规范巡视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意见》等。制定如下规定。一、研究确定立行立改事项各巡察组要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梳理汇总,召开组务会专题研究、分析研判,确定拟立行立改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有关法律和巡视巡察政策规定,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各类监督

2、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别典型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并深刻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巡察组组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二、规范立行立改事项移交办理各巡察组要严守巡察职责边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对立行立改事项的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各巡察组对

3、立行立改事项单独建立台账(附件3),指定专人负责,巡察结束后由组长在台账“审核人”栏签字,并将台账、移交表立卷归档。各巡察组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附件1)、《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目录》(附件2)报巡察组组长审批并与巡察办沟通,巡察办视情况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同时移交区纪委区监委等部门。三、做好立行立改后续工作驻点巡察结束前,被巡察党组织将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巡察组。驻点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主动向区纪委区监委有

4、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组报告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同时抄送区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对立行立改相关情况要写入巡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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