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ID:43277922

大小:28.0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9

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_第1页
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_第2页
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浅谈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发表时间:2011年08月16日关键词:军人离婚,离婚认定山东-济宁魏广存954718269摘要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人们知道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属共有财产,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但对于很多“特殊财产”难以分割。作者魏广存内容摘要: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二、明确属夫妻共

2、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主题词:军人特殊财产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人们知道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属共有财产,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但对于很多“特殊财产”难以分割。特别是,近年来,部

3、队官兵遇到的涉法问题中,离婚纠纷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有关军人离婚财产归属或分割的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军人由于身份上的特殊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特殊费用如何确定归属?与其有关的财产性质也比较复杂,含身份性财产[1]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庞杂。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法律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下面与大家探讨一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军人特殊的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

4、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

5、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理论,《婚姻法》修正之后,那个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规定及经过8年或者4年的规定不

6、再适用。也就是在说,在2001年4月28日之后,按照法律,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不再有结婚后经过几年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便有财产分割问题,从来没有与结婚年限有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自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7、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可见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

8、、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可见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