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课1框 隐私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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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要点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1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2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两个方面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这两个方面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人身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保障。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2、主权利罪的主要特征是:(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所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5(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权利的行为。就其行为表现形式看,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形式构成,但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6二、侵犯

3、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五)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六)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七)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八)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九)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十)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7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4、充规定》的规定,本章罪包括38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12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8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9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0故意杀人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对本罪负刑

5、事责任。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11(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有的也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但必须判定所实施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凡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犯罪论处。122.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界限。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已包含在强奸罪或抢劫罪的法定加重结果中,不应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只作为强奸罪或抢劫罪的与其加重结果相适应的法定刑处罚的情节。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抢劫

6、行为之后,为了杀人灭口、逃避侦察审判等,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同强奸罪或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133.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致人自杀的界限。引起自杀的原因很复杂,必须对案件作具体分析,才可以确定某人对自杀事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第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行为,以及此种行为与自杀有无因果关系;第二,要查明行为人对自杀是否可能预见。14在坚持以上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对下列几种情况应分别处理:(1)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虽有错误,且与死者的自杀有某种联系,但死者的自杀主要是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此时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5(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

7、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分别以前列行为确定罪名,将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作为按有关犯罪的相应法定刑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6(3)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逼使被害人处于生路断绝的境地而自杀或者以欺骗、引诱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7(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出于某种卑鄙的个人目的,而采用了引诱、欺骗的手段,致他人于自杀的境地,因而引起自杀的;或者诱骗精神病人、儿童少年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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