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

ID:43102765

大小:14.5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_第1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_第2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_第3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_第4页
资源描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第六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贾广斌周华健国外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法证据通常指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其非法证据排除理论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理论,主要是指非法自白的排除理论;二是非法搜查、扣押所收集的实物证据的排除理论;三是“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具有多大的证明力,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我国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绝对排除说。“对

2、一切形式的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并且没有例外。”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法律条文已经明确严禁非法取证,那么理应严格遵守,坚决执行。(2)区别对待说。“对于用非法程序取得的物证材料能否采信的问题,该类证据与言词证据不同,一般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产生虚假的可能,且违法行为对人身侵害不直接,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原则上不能简单地因采证形式、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但程序严重违法的一律予以排除。”即认为应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与物证区别对待,对非法逼取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物证原则上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用,只有在程序

3、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才排除其证据能力。(3)排除加例外说。“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的案件除外。前款例外不适用于以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即认为非法取得的自白一律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原则上也应排除,但可以保留一定的排除例外情形。(4)线索转化说。认为对非法排除证据应以补证方式,重新而合法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之为“证据线索”,以期靠它获得定案证据。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排除应采用绝对排除说,因为已经是非法证据,难道经过一定的逻辑思维转化就能改变其性质吗?古语道:皮

4、之不存,毛将焉附?即前提不存在,难道能判断其结果的存在吗?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侦查技术和手段的原因,刑讯逼供是存在的,如果承认非法证据可以转化或区别对待,就变相认可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如果承认非法证据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势必会怂恿刑讯逼供行为的扩大化。我国不少法律或司法解释都明文禁止非法取证的行为,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

5、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六十条(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诱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都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了非法取证相应的制裁措施。此外,

6、我国1998年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4条和第5条明确要求不得援引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可见,对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法律的一贯主张。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值得借鉴,即凡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由其中获得的信息、资料、线索进而取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果”。毒树之果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但引出该证据之前的证据的收集程序是违法的。这一理论是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即认为不但应排除“毒树”的证据能力,而且将由“毒树”引出的“毒果”的证据能力也予以排除。各国对“毒树之果”理论是否

7、予以采纳往往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价值取向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一般人都认为辛普森之妻是辛普森所杀。但法官最终否定了检察官的指控。笔者认为,公权力相对于私权利来说是强大的,不能以公权力的不足或存在瑕疵来限制私权利。当然,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明显地存在着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如果过分地强调秩序、打击犯罪则会牺牲掉个人的自由、个人的隐私甚至个人的人权。如果强调个人的自由、人权不受侵犯则会增加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难度,甚至会使本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由于证据上的一些非法因素而逃避了制裁,两者在一

8、定程度上存在彼消此长的关系。笔者认为,只要是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应该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除非能以其他合法的手段再行取得,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符合世界上通行的疑罪从无规则。区别对待说、排除加例外说、线索转化说都有失偏颇,应采用绝对排除说。(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