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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玖、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談大學學術倫理—從事學術研究不可誤觸的地雷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專門委員王明源100年3月9日2簡報大綱壹、前言貳、違反學術倫理的意涵參、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肆、違反學術倫理的處置伍、學術倫理、著作權與排序等問題陸、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柒、合著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權捌、案件統計玖、案例說明拾、學術倫理規範的建立拾壹、結語3壹、前言2005年12月24日全球各大報頭版新聞報導,韓國首爾大學科學家黃禹錫在複製幹細胞上的一系列論文係偽造,「韓國的國寶」、「最高科學家」、「最有可能為南韓首奪諾貝爾的人選」,一夕之間成為「韓國之恥」。2006年12月21日
2、聯合報報導,中部某國立大學張姓教授刊登於世界頂尖期刊「細胞(Cell)」的論文,圖片、數據有造假之嫌,作者要求期刊給予2個月重做實驗,不被接受而撤回該論文,該教授重做實驗後另投其他期刊。近年來媒體報導國內學術界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頻傳,不論是國科會的研究申請案、大專校院院教師的升等案,或是研究生的碩博士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時有所見,有關單位應該加以正視。另一方面,學術研究日新月異,首重原創性,競爭激烈,無論是蓄意或者無心的疏失,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均是不被允許的,學者不可不慎。4貳、學術倫理的範圍一、申請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補助適用時的意涵:行政院國家
3、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2點(88.11.25.訂定,89.4.20修正),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係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二、教育部教師升等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80.7.20.訂定,98.1.14修正),有關送審不適當行為包括,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或偽造、變造,著作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指未適當引註或一稿多投等)。三、大學校院研究生學位論文規定: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24.4.22.訂定,93.6.4修正):係指所授予之學位其論文
4、或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5貳、學術倫理的範圍四、審查案件之利益迴避與保密原則:(一)相關規定:國科會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33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規定。(二)迴避及保密原則:1.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應予保密,切勿外流。2.送審人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行為。3.審查人應迴避利害關係人:如任職同單位、指導論文師生關係、共同著作、共同研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其他有迴避審查必要者(可由審查查人自行勾選),應予迴避。五、醫療倫理基本原則(TomBeauchamp及Jam
5、esChildress1979年出版「醫學倫理原則」):(一)行善原則:亦即盡其所能延長病人之生命且減輕病人之痛苦。(二)誠信原則:亦即對其病人有「以誠信相對待」的義務。(三)自主原則:亦即病患對其己身之診療決定的自主權必須得到尊重。(四)不傷害原則:亦即盡其所能保護病人或受試者,避免其受身心傷害。(五)保密原則:亦即對病人的病情負有保密的責任。(六)公義原則:亦即應以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來協助最需的人。6參、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一、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含修改數據、圖片):屬最嚴重的犯規,誤導他人研究方向,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浪費無法想像(如黃禹錫事
6、件)。二、抄襲(整段或整句)、移植、複製(含剪貼網路圖片)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三、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違反研究倫理。四、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稿:一魚多吃、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五、研究掛名、未正確載明合著人,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或升等):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六、虛報、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或挪用研究經費: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七、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利害關係人未迴避、外審委員名單洩漏,影響審查公正性。八、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違反人
7、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7肆、違反學術倫理的處置一、國科會: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按情節輕重作成處分:(一)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三)追回研究獎勵費。(四)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數據造假或抄襲行為,應予終身停權。二、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處分:(一)教師升等著作:不通過及處以一定年限不得送審,不受理期間5年以上者並副知大專校院1.履歷表、合著人登載不實:1-3年。2.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3-7年。3.成就證明、合著人證
8、明偽造、變造等:7-10年。4.其他違反學術倫理:1-5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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