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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廖荣基诉陈妙瑶确认之诉纠纷上诉案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廖荣基诉陈妙瑶确认之诉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荣基因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是廖志扬与梁碧珊的儿子,是香港居民,在香港居住生活。被告是廖志扬的表侄女。廖志扬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乡顺德勒流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一直与廖志扬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廖志
2、扬的起居饮食,廖志扬与被告以父女相称。2002年6月20日廖志扬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病期间,由廖志扬口授,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惠华代为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决定待我去世后,在香港地区范围内,属于我的财产全部归我的儿子廖荣基继承;我晚年在老家顺德勒流生活,陈妙瑶是我的表侄女,从1985年开始与我共同生活,一直以父女相称,我在患病期间都是由她照顾的,在国内范围属于我所有的一切财产由陈妙瑶继承,任何人不得争执。”廖志扬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盖上指印。李惠华律师对该《遗嘱》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广东省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廖志扬立
3、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李惠华律师外,还有廖志扬的朋友梁丽冰、佛山中医院的护士程丽球、廖志扬的护理人员雷忠香,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2003年1月19日,廖志扬因故死亡。 原审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人廖志扬在立《遗嘱》时,从事法律职业、有法律工作能力的李惠华律师代为打印遗嘱,廖志扬在有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李惠华律师及广东华顺律师事
4、务所见证。虽然除李惠华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廖志扬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廖志扬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原告认为该《遗嘱》不是廖志扬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遗嘱》的签名和指印不是廖志扬的亲笔签名和亲手指印,证据不充分,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原告亦知道廖志扬立遗嘱一事,对原告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荣基的
5、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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