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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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冃的为加强一级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左线一级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运营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宣左线一级公路主线、洋河滨河北路连接线、清水河滨河东西路连接线和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3职责3」张家口市宣左线一级公路管理处路政科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2、3.2养护科、监理单位及中标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4管理规定4.1中标养护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处养护科、路政科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屮标养护单位、养护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路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4.1.3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

3、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4.1.4进入宣左线一级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4.1.5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4.1.6-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路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路

4、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4.1.7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路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銘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4.1.8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林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路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路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内。4.1.9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

5、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4.1.10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米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米时,应单独设路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4.1.11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吋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2000米。4.1.12对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养护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

6、准予复工。4.1.13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4.1.14管理处、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左一级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养护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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