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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筑法规概论第四讲城乡规划法规引例2008年1月初,A省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欲在某市主干道上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B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C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电子司将修建计划报送B市规划局审批。在计划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月6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2008年3月9日,市规划局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电子公司于当日做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实际并
2、未停止施工。2008年3月20日,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A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定电子公司在2008年4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量乐园大楼。电子公司不服,向A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A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2008年4月19日作出维持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在复议期间,电子公司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为1730m2的六层大楼基本完工。电子公司对复议不服,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3、法院撤销市规划局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阅读该案例讨论以下问题:1.建设用地涉及哪些相关知识?如何申请?2.什么是城市规划?对建设工程程序会产生什么影响?3.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涉及哪些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4.该案件应如何处理?永城市东城区规划图一城乡规划法概述(一)立法背景《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四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
4、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1)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2)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及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三规合一”(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从法律
5、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1)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2)“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相关内容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削减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在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
6、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1)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全面的监督;(2)人大的监督——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
7、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7.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2)人事部制订《注册规
8、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3)研究并总结《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施行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三)《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第一,调整对象——从城市走向城乡,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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