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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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第四条教育督

2、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鉴定、激励、导向、调控的功能。第五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中与教育相关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制订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计划

3、、方案,并按权限组织实施,指导辖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四)组织市、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五)参与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教育评估工作;(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制订本辖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并负责实施;(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4、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隶属本辖市(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四)组织本辖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督学第九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

5、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二年。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督学证书,具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第十条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被督导单位提出表扬或批评意见,并可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建议;(二)发现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有权依法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被督导单位上级主

6、管部门,督促其严肃处理;(三)受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负责相关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四)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或者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经历,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丰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作

7、风正派、办事公道;(五)身心健康。第十二条督学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四章督导第十三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可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三种。综合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专题、单项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机督导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督

8、导应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安排,督学个人随机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事后应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作出报告。第十四条综合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提前3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被督导单位按要求作好接受督导的各项准备,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三)教育督导机构接到自查自评报告,及时派出人员实施督导;(四)督导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评估报告;(五)被督导单位在接到督导评估报告后,按规定期限向教育督导机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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