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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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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担保法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二、担保的种类三、担保法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的从属性;2、担保的补充性或连带性;3、担保的相对独立性;4、担保的自愿性,留置担保除外。(三)担保的性质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担保的种类*人保、物保、金钱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2、、定金*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三、我国《担保法》的特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全部规定在《担保法》的专门法律中,为世界立法史上首创,也是我国《担保法》最大的特色。我国《担保法》在内容上还有以下一些特点:1、在兼顾传统的担保理论的同时,吸收了担保理论的新发展。2、在抵押担保方面,抵押物突破了不动产的限制,可以包括一些动产。3、在权利质押方面,可设立质押的权利范围很窄,仅以法律中的列举为限,不包括普通债权。第二节保证担保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二、保证合同三、保证方式四、保证责任五、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3、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的特征1保证属于人保。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二、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其特征与担保的特征相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
4、人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担保。2、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1、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保证人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5、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该权利同样为保证人享有。(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定)(三)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后来发展起
6、来的最高额保证形式。(四)共同保证人内部的权利义务按约定按法定承担按份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物保与人保为同一债权担保时,如何确定担保责任?法定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例介绍】1997年12月15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原告)借款2000万元,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月利率为5.08%。双方约定以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
7、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以后,仍不放心,遂要求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便商请该市某财务公司作保,财务公司同意作保。1998年1月1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三花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9年1月1日)到来后,不能还款。原告发现
8、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以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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