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ID:39973056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OO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根据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

2、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北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北京市企业申请到境外投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区、县,或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

3、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增资后,中方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四)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五)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六)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七)商务部列出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第七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4、;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九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  (三)企业营

5、业执照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  (七)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

6、)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  (七)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第六条所列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

7、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二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须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章;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8、类境外投资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第十一条所列时限不含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时间。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