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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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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上)中国银行亳州分行 一、单据概述(一)单据的作用(P.15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其中对卖方的义务规定为:“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2.国际商会的UCP500也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二)单据的种类1.广义的单据:(1)金融单据•汇票(Draft,orB/E)•本票(P/N)•支票(Cheque)(2)商业单据(狭义的单据即此)•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运输单据(ShippingDocuments)•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2.单据的基本要求(1)正本(Original)单据(2)签署(3)内容真实一致 (二)汇票1.票汇中的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或受票人)、收款人(或抬头)2.跟单托收中的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区分是否叙做出口押汇) 3.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1)汇票当事人(2)汇票金额若信用证规定一个具体金额,如USD10,000.00,且不允许分批装运,则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也不能低于该金额的5%以下,即应在USD9500.00~10,000.00之间。若信用证在规定金额前加有“大约”字样(about,approximate,circa)时,则汇票金额可在该金额上下10%范围内开立。 (3)出票日期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L/C的有效期,必须在交单期内,不应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4)出票条款(DrawnUnderClause),亦即出票根据。在实务中,出票条款已被公认为单证相符的一个常规要求,汇票上必须列明。 (5)付款期限•即期付款在AT和SIGHT之间填写“---”或“—”即可•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 (三)商业发票1.商业发票的概念与作用(SeeP.159)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货物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装运货物及凭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商业发票的作用主要是:(1)商业发票是全部单据的中心,是卖方自己提供的说明交易内容的证明文件,是最重要的履约证明文件; (2)发票是记帐凭证;(3)发票是报关征税的依据;(4)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命令;(5)发票可作为保险等索赔时的价值证明。 2.商业发票的内容及缮制掌握原则(1)首文(Heading)•“发票”(Invoice)字样•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发票编号和日期•合同号码•其他内容 (2)正文(Body)•货物名称和规格(NameandDescriptionofGoods)•货物数量(Quantity)(P.161)发票中的单价必须表明价格条件,也即贸易术语。•唛头(又称运输标志,ShippingMarks)•单价(UnitPrice) •发票金额(InvoiceAmount)发票金额即为总价,应等于单价乘以数量。在信用证方式中,发票金额不应超过信用证的金额。一般说来,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相等。如果价格中包含佣金,则汇票金额可能小于发票金额。如某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CIFC2%纽约”,表明1000美元为含佣价,佣金为20美元,故信用证中可能规定汇票金额按发票金额的98%开立(Amountfor98%ofInvoiceValue)。•包装和重量(Packing&Weight)•其他内容(OtherContents)(3)结文(ComplementaryClause)主要是出口商的签字和盖章 (四)保险单据国际贸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CargoInsurance)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Subject),在被保险人(Insured,买方或卖方)支付了一定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Underwriter)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种经济业务。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保险利益(P.165)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 (2)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是指运输工具遭遇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3)海损(Average)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即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运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或G.A..)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投保何种险别,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4)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是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5)外来风险的损失系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按造成的原因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中国保险条款中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国保险条款(C.I.C.),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该条款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1)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选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或F.P.A.)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即对全损和共同海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业的竞争,现在保险人将由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及货物装卸时的部分损失也列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或W.P.A.)指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即该险别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一切险(AllRisks)该险别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投保一切险后,若需加保,只需在特殊附加险中加以选择。 3.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或ICC)《协会货物条款》(ICC)共有6种险别,其中ICC(A)、ICC(B)和ICC(C)分别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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