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支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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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遇支付退休管理科王丽娟待遇支付目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4123福利养老金支付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流程:(一)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二)享受待遇人员减少(三)工伤待遇变更(四)核准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医疗费支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经劳动

2、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新参保单位如有工伤人员;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并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无业人员;4、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有以上几种情况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工伤职工的工伤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受伤前十二个月缴费基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等材料报送到社保支付部门。社保支付部门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系统中将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注:无业人员由户籍

3、所在的街道社保所办理)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5、参保单位发生依法破产、解散时,应持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移交给工伤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支付部门,社保支付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及时转交给工伤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社保所依据材料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到所在社保支付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的增加手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流程:(一)享受工伤待遇

4、人员增加(二)享受待遇人员减少(三)工伤待遇变更(四)核准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医疗费支付享受待遇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中已享受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须携带工伤人员的死亡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社保支付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减少手续,从次月开始停止支付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直接做死亡减少处理。享受待遇人员减少2、工亡人员所有的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2)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社保

5、支付部门。社保支付部门审核后,对供养直系亲属做终止支付待遇的处理。3、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或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工伤证原件报送到社保支付部门。社保支付部门审核无误后,对外地农民工或供养亲属做减少处理。享受待遇人员减少享受待遇人员减少4、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参保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

6、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携带《工伤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报送社保支付部门,支付部门审核后收回《工伤证》并对工伤人员做减少处理。享受待遇人员减少5、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时,须持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所属社保支付部门办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减少手续。社保支付部门审核后,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或供养亲属减少处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流程:(一)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增加(二)享受待遇人员减少(三)工伤待遇变更(四)核准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待遇

7、变更1、参保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或五至十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须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北京市工伤职工变更表(工表一—1)》报送到社保支付部门。业务岗核准材料后,在系统中进行工伤职工的信息变更。变更伤残等级并核准待遇后需重新打印《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只打印变更后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变更2、参保单位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故死亡后,对工伤人员有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单位

8、须携带工伤人员的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北京市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1)》到社保支付部门办理待遇变更手续。社保支付部门依据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后将其录入系统,并核准供养亲属人员待遇,打印《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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