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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贵港市粮食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贵港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54521166监督电话077545280889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
2、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
3、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10实施对象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者。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12检查流程详见附件17-1。13检查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
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14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制作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4.事后监管责任
6、: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1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现场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2.检查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填写《现场检查记录》。3.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取证。4.检查结束后不及时对案情进行集体研究,不做出是否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5.不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报批。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调查报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6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检查准备风险:(1)
7、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低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监督检查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中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监督检查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
8、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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