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国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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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合伙、国家一、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名义独立;2、意志独立;3、财产独立;4、责任独立。怎么看待未成年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抽象人格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相

2、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抽象性、平等性、独立性和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三)民事权利能力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首先要考虑作为

3、立法者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必须尊重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考虑其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如财产状况、意思能力、利益需求、责任能力等事实要件,不具备一定的事实要件,立法者不会将其确认为民事主体。(四)民事主体功能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判定自然人民事主

4、体地位的原因主要来自自然法主张之天赋人权,并认为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而其他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判断也仅为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五)独立意志论衡量一个事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为独立意志,具备独立意志是一事物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自然人之外的组织能否成为民事主体,也应当以其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这一标准进行衡量,而不问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财产载体论"财产载体论"认为,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5、评析1、“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无法解释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2、"抽象人格论"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3、“民事权利能力论”显然是陷入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因为权利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结果。4、“民事主体功能论”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

6、重要依据。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要是指经济、交易方面的功能,但也不忽略政治的、社会功能因素。功能之一是团体的维持,即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区别开来;功能之二是简化、促进交易;功能之三是可以集合大量资产,实现个人难以实现的巨额交易。但问题是上述所谓的“功能”究竟如何把握呢?(侧重于组织体的民事主体特性)5、"独立意志论"是从主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物质基础相结合,不是完整的要件,而且因为独立意志是行为能力的要素,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的认识和表达的能力,现实中没有独立意志甚至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

7、事主体是大量存在的,如在继承,赠与,抚养请求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可由无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一方主体。6、“财产载体论”是从客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主观意志相结合,虽然很有理论性,但也不是完整的要件。 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法律上的人格的规定,隐含着两个不同的面孔,一是财产性的人格;一为人身性人格。这构成了民法上不同的人格模式。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这导致了民法上抽象人格的建立,财产成为人们之间关系基本的纽带。人身性人格则是着眼于个人对其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所享有的人格,这种人格自法律之始既已存在。这两种人格构成了民

8、法上的财产法和人身法的主体。所以,谈民事主体不应混淆其赖以成立的不同的基础。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区分而论:对于自然人这样一种社会存在,法律确认其为民事主体的实质标准应为“人”这样一个事实,只要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法律都应当然的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而对于非自然人的社会存在,民事主体的判断的实质标准可以为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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