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某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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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函尊敬的邱先生:本所接受委托人张某军、张某高先生(下简称为“二委托人”)的委托,就你们股东之间事宜发此函。据二委托人反映,你和二委托人出资组建了佛山市某福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你和张某军各占公司股份为40%、张某高占公司股份为20%。公司设立之后,初期你们相处关系尚可。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二委托人发觉你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尊重二委托人,没有依章办事。甚至发现你没有经过二委托人的同意,独自一人持公司的印章、证照对外交往。而且没有经过二委托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公司往来款。二委托人担心,由于公司被你一

2、个人控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解决上述问题,二委托人多次尝试与你磋商上述问题但被你拒绝,为此委托律师发此函。委托人上述陈述,有佛山市某福建材有限公司为证。本所认为,你和二委托人均为佛山市某福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依照贵公司章程规定,你占有公司40%的股份,张某军享有40%的股份,张某高享有20%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3、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再之,依照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亦同时履相应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保守公司秘密”、“支持公司的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

4、公司业务发展”,同时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职权有“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另外章程还规定对公司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投票权、股权转让、公司清算等等内容作了规定。作为股东,你和二委托人均应该同心协力,履行各自职责,享受相应权利,而且均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既然二委托人向你提出的异议,均属于股东履行职责、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大家均应当从大局出发,解决在管理公司中出现的问题。心平气和的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

5、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你,希望你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天之内,迅速与二委托人通过协商解决出现的纷争。预期不予协商的,二委托人表示将通过法律问题予以解决,届时将会增加你们的诉讼成本,望深思。此致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谭积丰2013年4月17日联系电话:1372969336谭积丰律师的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海六路御景苑南景阁A4地铺,单位电话:862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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