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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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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量讲义一、地籍的概念地籍最初是为征税而建立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地类)等状况的田赋清册和簿册,其主要内容是应纳税的土地面积、土壤质量及土地税额的登记。地籍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地籍的时空演变经历税收、产权和多用途三个阶段。地籍的研究对象是指在地籍簿册的建立、变更和发展过程中,地籍诸要素的确定和变化规律,即对土地产权、界址、数量、质量和用途的确定和变化规律的研究,在这些要素中,土地产权是最重要的要素,因此,地籍是以土地产权的确定和调查作为学科的研究核心。二、地籍调查的概念地籍调查是指
2、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权属调查指通过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绘制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17地籍测量是指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的方
3、法,在一定区域内,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又分为:测定界址点位置、测绘地籍图、宗地面积量算、绘制宗地图。地籍调查通常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是初始土地登记前的区域性普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变更土地登记或设定土地登记时利用初始地籍调查成果对变更宗地的调查,是地籍管理的日常性工作。三、土地分类的概念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根据土地的
4、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评价分类系统、土地利用分类系统。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及含义》。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分为一、二级,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2、城镇土地分类体系17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
5、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详见《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3、全国土地分类体系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基本框架如下:(1)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使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2)二级类设15个。(3)三级地类设71个。具体分类的名称及
6、含义详见《全国土地分类》。四、地籍测量的程序基本要求:在精度上要满足测定界址点坐标精度的要求,在密度上要满足辖区内地籍细部测量的要求,在点位埋设上要顾及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地籍控制测量坐标系最好选择国家统一的3º度平面直角坐标系。(一)、地籍控制测量地籍控制测量分为首级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测量。1、首级控制测量17地籍平面首级控制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点),二、三、四等,一、二级GPS网(点),三、四等和一、二级光电测距导线。(1)、各控制点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
7、5cm;b、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2)、选定各等级控制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相邻点之间应通视良好,视线超越(或旁离)障碍物的高度(或距离)二等不宜小于1.5m,三、四等和一、二级小三角以能保证成像清晰,便于观测为原则,一、二级导线不宜小于0.5m,GPS点按以上相应等级执行。b、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的地方或坚固稳定的高层建筑顶面上,便于造标埋石和观测。c、各等级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的标志,8″级以上控制点应埋设标石,并绘制点之记。(3)、首级控制网的布设及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第
8、二章的有关规定。2、图根控制测量(1)、图根导线:地籍测量图根导线分为一、二级,可视情况布设为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7表1级别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测回数测回差(″)方位角闭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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