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典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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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中文):浅析我国典权制度学院法政学院年级专业2010级国际法学生姓名陈美言学号100150870完成日期2011年12月目录中文摘要正文1一、典权制度的概述1二、一个有关典权争议案件介绍.........................................2三、我国典权制度的现状3四、有关国家典权制度的介绍4五、典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5六、完善我国典权制度的建议6(一)明确我国典权的范畴6(二)明确典权制度的地位6(三)典当行业必须规范化6七、结语6参考文献7III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摘要过去

2、,我们听说过“典房”、“典地”,甚至还有“典妻”之说,这些都是典权制度的有关内容。《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众多的法律内容进行了规范,但对于典权这一制度并没有正式进行规范。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我国典制度的涵义,介绍了台湾地区、韩国作出关于典权的相关规定。并在这些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典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法律制定的不当之处,并且针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改善意见。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浅析我国典权制度典权,作为中国所特有的物权形式是中国人民法律智慧的结晶,它自唐代开始萌芽,经历了宋至清一千多年的发展逐渐完善,典权

3、一直受到古代律文的明文规定。与其他制度不同,典权并非“舶来品”,是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一千多年的制度,是我国民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但是,中国典权制度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被明令废止至今一直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对典权的确认一直还只是停留在司法实践阶段。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依习惯法成立的典权关系,受到我国政府和法院的承认和保护。一、典权制度的概述典权,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占有、使用、收益其不动产,并于约定期间届满,返还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另一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钱的权利义务关系。典权具有以下

4、法律特征:(1)以对典物「1」的使用、收益为内容。(2)典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3)典权以典权人「2」占有标的物为要件。(4)承典人「3」要取得典权须支付典价「4」。(5)在回赎权「5」期限内,出典人可以回赎「6」典物。注释:「1」典物: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2」典权人: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3」承典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4」典价: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5」回赎权:在约定时间内,承典人赎回抵押的东西的权利。「6

5、」回赎:在约定时间内,承典人赎回抵押的东西的一种行为。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7」、绝卖「8」等行为而消灭。一、一个有关典权争议案件介绍1990年2月5日,王总兴夫妇将“翻皮楼”以出典的形式卖给了童叟明、童大根父子签订出典契约,双方约定“翻皮楼”典价2万元,典期5年,典期届满若出典人不按期

6、取典,视作出卖处理。典期届满后,出典人王总兴未按期取典。1996年童叟明之子童大根将该“翻皮楼”和登记在童大根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起抵押在平江县农业银行贷款,后因童大根无力还贷款,2004年12月18日经债权人农行与童大根协商好将该“翻皮楼”以122800元的市场价卖给了吴光贵,并签订了《房屋出售契约》。两年后由于房屋升值,受利益的驱动,2007年3月7日,童叟明与其妻张蒲香、其子童兴根作为原告,将童大根、吴光贵作为被告,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童大根、吴光贵签订的《房屋出售契约》无效,并

7、由注释:「1」找贴:找贴,即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表示以其典物的所有权让与典权人,而由典权人按时价找贴典价以外的不足数,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制度。「2」绝卖: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逾期10或30年的成绝卖。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吴光贵返还诉争房屋。2009年10月1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童大根、吴光贵签订的《房屋出售契约》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2011年2月15日,王总兴夫妇与童叟明、童大根父子双方明知2004年已将该房屋买给了吴光贵,法院也没

8、有判决返还房产给童大根的情况下,签订了《赎典协议》,约定王总兴夫妇收回“翻皮楼”,同时返还典价2万元并另支付3万元给童叟明父子。2011年4月28日,王总兴与其前妻童雄辉作为原告,以吴光贵为被告,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翻皮楼”属于王总兴与其妻童雄辉所有。王总兴夫妇能否以典权为名索要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就本案而言,在典权制度下,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转嫁给支付一定金钱予出典人以解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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