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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实施细则2005.7.22修订2005.9.14修订2005.10.28修订2005.12.28修订2006.4.18修订2006.9.29修订2006.11.14修订2006.11.29修订2006.12.22修订2007.4.27修订第1条(目的)为规范主板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必要事项,制定本《细则》。第2条(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第3条(保荐人的署名,或者签名盖章)依据《上市规则》第7条第1款规定,聘用的保荐人向交易所提交上市预审申请及新上市申请时,其报送文件
2、须由上市保荐人编制,并载明此文件由上市保荐人编制的事实后,由其署名或者签名盖章。第4条(上市预审申请时报送文件)①依据《上市规则》第9条规定的股票上市预审申请书按照附件表格1的样本编制。②依据《上市规则》第10条第5项规定计算取得股份数量时,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之情形,视为除其数量之外的股份的取得。1.最大股东等从上市预审申请前一年之日起,依据《上市规则》第10条第3项之规定,从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取得的应提交继续持有承诺函之对象的,该股份数量。2.对上市预审申请之日最大股东等之外的其他人所持有的股份,依据《上市规则》第10条第5项之规定须提交锁定协议及锁定
3、证明的,该股份数量。3.符合下列各目任何情形之一的,该股份数量。A.出售之情形。与此情形以在合格外国证券市场上市为目的,依据外国法令出售时,视其为依据正文规定之出售。B.依据《交易法》第2条第18款之规定,加入职工持股会的职工取得时。C.在科斯达克市场或外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时。1D.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取得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时。E.依据法令,履行义务或法院判决时。(2006.12.22本款新设)③依据《上市规则》第10条第6项“交易所认定有必要的,《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文件”系下列各项文件:1.该股票的样本。但是,上市预审申请后进行募集或者出售的公司
4、,可以在新上市申请时提交该股票样本。过户代理人出具统一样式有价证券发行证明书(以下简称为“统一样式有价证券发行证明书”)时,可以免交该股票样本。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的存托帐户载明确认书(以下简称“存托帐户载明确认书”)。但是,上市预审申请后进行募集,或者出售的公司可以在申请新上市时提交此确认书。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4.公司章程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以后封存股东名册时,指封存时)的股东名册及依据《证券法》第174条之8第1款规定的实际股东名册(以下简称“实际股东名册”);6.和过户代理人(指依据《证券法》第180条规定的过户代理人,以
5、下等同)签订的关于有价证券过户业务等委托协议的复印件(上市预审申请后募集或者出售的公司,新上市申请时提交)。依据《银行法》而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据《特别法律》而设立的公司,及政府投资机构(包括政府全额出资的控股公司),可以豁免提交。7.依据《上市规则》第7条第1款规定,聘用保荐人时,聘用保荐人的合同复印件。8.上市预审申请日前1年内,最大股东等的所有股份变动状况明细书(2005.7.22;2006.12.22修订本项)9.交易所认为上市审查有必要的其他文件;④《上市规则》第11条第5项规定所述“交易所认为控股公司上市预审时有必要的文件”系下列各项文件。但是,
6、适用《上市规则》第33条第3款规定的控股公司,可以在新上市申请时提交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文件:1.第3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2.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书复印件(报告之前时,可以证明转换成控股公司事实的文件),或者金融监督委员会的核准书复印件;23.第3款第5项规定的文件(成立或者转换后不到1个会计年度的,提交成立或者转换时的股东名册及实际股东名册)4.第3款第6项及第7项规定的文件;5.除第1项至第4项外,交易所认为上市审查有必要的其他文件;⑤依据《上市规则》第1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交易所认定有必要,《细则》中要求的其
7、他文件”指下列文件:1.第3款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文件2.交易所认为上市审查时有必要的其他文件。⑥《上市规则》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所述的“交易所认定有必要,《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文件”指下列文件:1.第3第1款项至第7项规定的文件;2.交易所认为上市审查时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5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申请时报送文件)①依据《上市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外国股票(外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申请书适用附件表格1.②依据《上市规则》第14条第2款第4项规定计算取得股份数量时,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之情形,视为除其数量之外的股份的取得。1.最大股东等从上
8、市预审申请前一年之日起,依据《上市规则》第14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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