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商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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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和从合同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主体范围。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2.合同种类。包括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和法无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3.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以及民事关系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四、合同法的特点五、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1.立法宗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2.基本原则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扩张一、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1.当事人;2.合意;3.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附条件和附期限);4.具备相应的合同形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就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一个有效的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⑴一般应向特定的人提出,并且必须传达到对方;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别,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15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2003年4月28日)法释【

3、2003】7号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①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②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⑵内容具体确定;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尚未生效前,要约人收回要约,不再受其约束的行为。甲乙发出要约撤回要约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甲乙到达撤回撤销承诺发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

4、效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时,要约人要求撤销该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9条)●要约失效(第20条)。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2.承诺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与不行为不是承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

5、的内容一致。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传统的镜显原则问题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①合同标的、②数量、③质量、④价款或者报酬、⑤履行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和⑧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甲乙(完好包装)(新包装)(只能是完好包装)(合同没成立,请不要发货)(新包装就新包装)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3

6、)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的起算,见合同法第24条)。(8-29)甲乙(9-30p.m.)(9-30p.m.)丙●逾期承诺的效力,见下表:承诺逾期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发出,逾期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否则→新要约按期发出,逾期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否则→有效●承诺可因通知生效或以行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合同法第27条)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讨论以下是甲、乙双方洽谈一笔买卖的过程:甲方:5月13日去电发价:C×××30吨,CIF欧洲港,$800/吨,7、8月各15吨。乙方:当日还价:15吨,CIF伦敦,$750/吨,5月交货。甲方未答复。

7、乙方:5月18日来电:9月15吨,CIF伦敦,$750/吨。甲方:5月20日去电:30吨,8月装运,其他条件同意对方。乙方:当日回电:10月15吨,$750/吨,CIF伦敦,另15吨正在推销。乙方:5月23日来电:我们客户同意接受30吨,$700/吨,CIF伦敦,装期9月。甲方:5月25日去电:同意30吨,$700/吨,CIF汉堡,装期9月。乙方:当日回电:谢谢确认。问: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交流类别说明A:“你想买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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