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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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国家教委教备局字[1988]00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发放原则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是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对于符合享受此待遇的工种和岗位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该津贴。同时,应从解决危害的源头上下功夫,在设备、工艺、防护和管理上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工作防护条件,努力减少或者避免职业性毒害。因此,在建立严格执行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制度的基础上,不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凡没有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或接触这类工作但接触时间很短,不符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条件者,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第二条发放范围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

4、范围规定如下:(一)经常接触放射线类的工作。(二)经常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癌因素类的工作。(三)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确实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危害的工作。符合享受营养保健待遇的工种,按接触有害及有损健康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强度各划分为4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分别给予营养保健津贴(保健津贴标准见附件2)。第三条审批发放和管理(一)凡申请营养保健津贴,均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填写《广东工业大学保健待遇申请表》,如实写明主要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强度等,并由各学院(部)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

5、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会同审批,必要时报卫生防疫部门测定。(二)从事放射线类工作者按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津贴;每月在80小时以下6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的75%,60小时以下者只能享受半月保健津贴,如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等级。(三)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凡每天在有毒、有害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4小时以下按半天计算,但同1天内超过8小时仍按1天计算。(四)兼职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凡是1个人可以胜

6、任操作的工种只按1个岗位计发保健津贴。(五)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不享受工资性的岗位津贴),凭接受单位证明和记录(须有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六)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3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考虑到一般学生连续接触的时间和剂量可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则上不发给营养保健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经校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给。(七)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维护的工作人员,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

7、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并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八)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津贴。(九)同时从事2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并按其中高的标准发给。(十)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1年以上,在调离原岗位后,可按原级延发3个月保健津贴,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2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1年以上。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十一)凡连续2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甲级保健者,每年给半个月疗养时间,疗养期间保健津贴照发。(十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

8、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性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每月50元保健津贴;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或不排除放射损伤),或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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