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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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第13卷第4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Vol、l3NO.42005年8月JournalofNationalProcuratorsCollegeAug.2005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张明楷(清华大学,北京100084)摘要: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理论不自觉地将认识错误纳入到客观要素中展开讨论,因而形成争论不休的局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应当主张抽象的法定符合说。在金融诈骗罪中,对同一犯罪的并列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同一犯罪的不同行为类型的认识错误,不

2、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对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应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关键词:金融诈骗罪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法定符合说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05)04—0111—09一、问题的由来刑法理论一般将事实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

3、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关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刑法理论

4、上存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抽象的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其中又有不同的主张。l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本文赞成法定符合说,主张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

5、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例如,行为人出于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另一方面,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观与客观是统一的,故应认定为盗窃罪。问题是,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能否解决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例如,行为人A捡拾

6、了一张伪造的信用卡,但他却误以为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03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以下。[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以下。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信用卡而使用。从客观上说,A实施的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但A并没有认识到其使

7、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从主观上说,A意图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其客观上并没有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因此认定A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显然不合适。因为如果A捡拾了一张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无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当A捡拾了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在其认识到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却没有认识到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情况下反而宣告无罪,这显然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所以,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如何处理,是我国刑法理论面临的一个难题。刑法理论上常常没有将类似问题作为认识错误来处理,而只是讨论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金融票据等是

8、否必须真实有效,这可能偏离了问题的实质。例如,关于刑法第194条第l款第3项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刑法理论常常将认识错误问题纳人客观要素中讨论,因而难以解决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的票据应是真实、有效的票据,故虚假的票据、作废的票据不是冒用的对象。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使用的票据是他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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