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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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

3、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5、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6、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

7、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

8、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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