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师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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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师评审办法摘要: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专门著作(学位论文)成绩之评定,依教师升等著作审查有关规定...申请升等著作至少应有二篇刊登於东吴法律学报,或至少一篇刊登於东吴法律学报,且...关键词:法律,论文类别:论文报告来源:牛档搜索(Niudown.COM)8  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牛档搜索(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Niudown.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8

2、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審辦法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1.11.27)修訂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92.1.6)通過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校教評會核備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3.5.19)修訂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93.6.18)校教評會核備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3.9.29)修訂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3.11.24)修訂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93.12.15)核備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5.6

3、.14)修訂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6.3.28)修訂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系務聯席會議(96.9.26)修訂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96.10.17)核備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系務席會議(97、6、25)依人事室97年6月9日東人室字第972200137函及校教評會97年6月9日函修訂通過並公佈實施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東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實施教師評審應依本辦法為之。第 三 條  東

4、吳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初聘教師,應由學系主任填具擬聘教師申請建議表,並檢具初聘教師之左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審議:一、「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三、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四、其它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五、學術論文。六、履歷表。初聘教師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聘任者,如持國外學歷,本學系應於召開系教評會初審前,依規定先行送人事室辦理初聘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初聘教師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聘任者,其著作成績之評定,依本辦法及法學院教師評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四 條  初聘教師之等級,依

5、下列規定分別審定:一、具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得聘為講師。三、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助理教授。四、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副教授。前項所稱之國內外大學,以經教育部認定者為限。第 五 條  初聘之專任教師如未具教育部同等級教師證書,應再辦理下列事項申請教師證書:8一、持國外學歷者,本學系應於召開系教評會初審前,先送人事室辦理國外學歷

6、查證。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者,本學系教評會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請系外學者專家審查。三、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聘任者,應陳請法學院將教師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專門著作(學位論文)成績之評定,依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有關規定辦理。初聘之兼任教師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連續服務滿四個學期或四年者,得由本學系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辦理教師證書申請。第 六 條  系教評會於評審初聘教師申請案時,應審酌左列事項:一、初聘教師之學經歷。二、初聘教師之學術能力。三、初聘教師之教學能力

7、。四、初聘教師對本學系之貢獻。五、初聘教師之品德。系教評會得邀請初聘教師舉行學術演講及接受必要之查詢與瞭解。第 七 條  專任教師之續聘,如無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由學系主任填具續聘教師名冊,依下列規定時間提交系教評會初審:一、第一學期擬續聘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交系教評會。二、第二學期擬續聘之教師,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系教評會。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及十一月十五日前,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第 八 條  本學系教師不得同時以不同等級於本校重複應聘。本學系擬聘之教師,如為其他學系之教師,應由任職在先

8、之學系提聘。第八條之一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經教評會同意後每次二年。專任教師未能通過評鑑者續聘聘期為一年,連續二年未能通過評鑑者,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第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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