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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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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证明责任制度作为合理分配控辩双方责任的重要诉讼机制,发端于近代国家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私权的诉讼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究竟对辩护事由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如何配置控辩双方证明责任,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有何种效果和作用等问题,殊值探讨。关键字:证明责任分配价值问题完善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内涵及其价值(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内涵“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二、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据时,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即所谓“原告不证明
2、,被告即获胜。”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对后世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都传承了其关于证明责任的主要观念。第一、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涵义。根据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层理论”,证明责任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在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举证责任一词与证明责任同义,为避免误解,本文不使用此概念)和说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说明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说明责任则是控诉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保证法
3、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控诉方则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败诉结果。在英美法系双方相互独立且层次不同。首先,两者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标准较低,以达到“合理怀疑的证据优势”或“表面可信”之程度为要求;后者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如被告人只需对有罪的证明提出合理疑点,其辩护即可成立,而控诉方则需没有合理疑点的证明。其次,在后果上,提供证据责任产生于诉讼法的要求,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即所提交的事实能够通过法官使其认为该事实争议有提交法庭的必要,不必然导致败诉后果;而说明责任则针对事实问题,体现为对指控事实的最终认定。其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
4、生,控诉方若要胜诉,必须就其中的事实说服法官或陪审团,否则承担败诉后果。再次,前者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来回发生转移,推进诉讼的进行,而后者则固定于控诉方,不发生转移,即最终的证明责任仍由控诉方来承担.第二、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涵义。在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更多的体现于私法领域,也没有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这两个概念,而是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其意在于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证据,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不涉及诉讼结果,类似于提供证据责任。而结果责任是客观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法官解决案件的依据,如果在诉讼结束时
5、,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不明状态,则法官根据该证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结果,类似于说服责任。(二)刑事证明责任的价值1、实现程序正义 ...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公平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定位,正义,是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制定(立法)正义,二是法的实施正义。证明责任,就是再审机关运用证据裁量权的又一具体体现。它要求审判人员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适用法律,对一些特定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合法与合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证据审查,并通过设立时限,及时弥补原被告举证行为无限期拖延,符合维护社会秩
6、序的需求,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2、 提高诉讼效率 公正和效率乃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公正,特别是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第一目标,但是法官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遇此情况,法官首先想到的对策可能就是搁置案件,拖延对案件作出裁判。然而,法官拖延裁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宪法所禁止的。为了使法院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此规定当然适用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证明责任为法
7、官及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法官可以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来作出裁判,判决承担证明责任和一方败诉。因此,证明责任可以督促控辩双方各自为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及时提出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使法官能够及时作出正确的裁判,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审判期限相配套,促进证明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从而有助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现实中曾出现一方当事人隐藏了重要证据不提供给一审法院,等到上诉审判时才提交给二审法院,以图造成所谓的“错案”,并以此要挟一审法院。此
8、种现象往往使对方遭受突然打击,陷于不利境地,同时也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及时、有效认定,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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